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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設計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4 8月 25 (週一) 11:49 am
#0 由 FeLife
採購法22條第1項第6款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請問什麼叫"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請問那個工程"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又不是獨家技術,工程公開招標需達三家開標,
就表示有三家以上可以做..........

實在很想請問修法的立委學者,你們來辦工程好了!

Re: 變更設計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4 8月 25 (週一) 2:02 pm
#1 由 b516
變更設計真的很麻煩..尤其是若還有新增項目需議價的時候..真的是能免則免啦..我算過一件變更設計跑完議價程序至少要1個多月..若是手頭上有5件以上工程(不管大案小案)需要變更設計..那就忙死你了..全部跑完行政程序之後..主管還訂你怎麼搞那麼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