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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大大

文章發表於 : 2014 12月 13 (週六) 11:45 am
#0 由 nsh1207
  想問您目前我工程所遇到的問題,公共工程已得標,標案內有兩棟A. B棟建物(不同建築師,不同監造單位),目前因政策改變 (omg) ,所以A棟建物暫緩,變更只剩B棟檔土柱,想請問

1.B棟設計的混凝土,鋼筋等主要工項設計不足,但無超過10%, B棟建築師拒絕更正,A棟設計足夠但要暫緩施做(等於不做).

2.我為總價承包,請問我可拒絕設計變更嗎?因原本有利潤的都被刪除了,剩下賠錢的工程(要我全部用他配合的廠商,不然送審不過).

3, 可拒絕設計變更嗎?,並要求解約嗎?合約為兩造合意,但我不同意,請問有條文可支持我嗎?

                       祝   順心

Re: 请问各位大大

文章發表於 : 2014 12月 13 (週六) 8:35 pm
#1 由 papa7612222
採購契約要項20條
機關變更契約
廠商可對變更部份重新議價

同條九款 契約變更非經雙方合意,做書面紀錄,簽名蓋章,不生效力
雙方不合意變更 一切可按原契約走 等到機關繼續進行反不利公共利益時 自然會跟你解約 並補償已施作部份

當然要看你們契約怎麼訂,但基例外從嚴及適用其一排除其他原則,應該大同小異

如果雙方協議不成,那就只能進入調解 仲裁 民事法庭

以上供您參考

Re: 请问各位大大

文章發表於 : 2014 12月 14 (週日) 12:10 pm
#2 由 antin
先直接找機關工程的主管溝通
表明無法進行下去
希望解約
視機關的態度再來煩惱

Re: 请问各位大大

文章發表於 : 2014 12月 14 (週日) 9:43 pm
#3 由 opender
不怕打官司的話,要變更設計、解約都可以,既然都要告了,條文支不支持不是重點 ~~~~ (推眼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