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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小弟目前所屬單位因屬地狹(道路窄小)貧瘠(預算不高)地區,沒有太多廠商願意來承攬投標,所以現在單位的2個道路工程採購案是由同一間廠商得標,想當然爾,廠商掛進來的勞安人員也是同一位。
後來有一天勞工局來查了,說審計處對這種一個勞安人員掛名數個工程標案有疑義,結果沒幾天就收到審計處的文說本單位兩個案子編的勞安人員費用都是給同一位勞安人員,是不是有溢領的問題。
哇哩咧...詢問勞工局結果是以後會針對工程標案去查察這類事情,所以只要是一間廠商承攬數個標案,必須都掛名不同的勞安人員,至於審計處函文就照契約規定去回答。
但就目前的問題而言,除了當初不會知道兩個案子都只有一間廠商投標得標,更不知道有勞安人員不得兼任其他標案的規定,叫我照契約回答,翻了一下,採用契約範本去做的契約,在這方面並沒有太多琢磨,如果要扣除廠商其中一個標案的勞安人員費用,就契約及以往慣例來說也無相關規定,從何扣起?
想請問各位先進,能不能提供一些意見供小弟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