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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吐木類工務員, 各縣市新考上新人什麼法規都不懂, 被當衛生筷來用,
都會被分配到山坡地轄區, 就會發生, 公所, 有筆年度費用叫你去鋪路.
保甲路? 什麼農民? 有耕作的事實嗎? 其實是假的, 是為了山上的別野豎(90%違建), 農舍(90%違建), 廟宇(90%違建)進出,
沿路一堆違建, 假農舍, 水土保持計畫報府審核,做了嗎?得申拆之.
新北市, 台北市到底通過幾間農舍(申辦後, 符合相關法規後, 依法通過)? 一個市鎮可能不到5多間.
那山坡地上一堆豪宅是怎回事?進出有柏油路,
其實地方縣市政府有一大堆預算就是這樣浪費掉,拿錢去鋪一天只有幾台車進出的柏油路。
抬風來了又崩, 崩了, 議猿分配款又拿出來用, 小小土木承包商又賺了,
政治獻津供應鏈就很猴絡..如此這般.
各地方縣市政府不是哭窮嗎? 錢為什麼不好好分配, 反而去鋪山坡地道路呢? 而且單價又更貴.
地政述務所也有鬼, 就算是你是土木類公務員, 鋪設山坡地道路前,申辦界址會勘,釐清所有經過土地,
地政述務所也愛理不理, 因為
(1) 過去地籍圖縮收, 所以現場放樣會有10~30多公分誤差.
(2) 牽涉山坡地亂七八糟地籍. 土地所有權人死了嗎? 人在美國, 人在澳洲??
(3) 公所承辦人不懂法規就會亂辦,什麼土地通過同意書,都是假的,也許是鯉長給的,地方人士還會主動幫您跑蓋章,一看都是楷書體的印章,牽涉土地上方允許公所鋪AC,地上通過權就這樣莫名其妙的讓渡,你覺得有可能嗎?承辦人還拿了,土地同意書夾到簽呈內,據以辦工程標,承辦人會被檢茶官懷疑偽造文書等等,地政庶務所的測量仕不是不懂法規的笨蛋。
而水保法規就來啦...有時候會凹經濟人員承辦鋪路案.
挪公款私闢道路--> 這是第一次, 這麼完整爆出來.
各縣市檢茶官都可以據以辦案, 先抓第一線的吐木類新科工務員當衛生筷.
因為吐木類新科工務員比較笨, 只會結構與RC, 卻連基本法規(都市計畫, 水保法規)都不懂,
長官, 學長說怎麼辦, 就衝了.
但我仍然很訝異邰北市會發生這樣的事情, 因為邰北市典章制度, 單行法規, SOP都非常整齊,
地政相關的支援系統都非常完整, 而且先進, (可能經費多到滿出來).
全省其他各縣市都有同樣問題, 很高興, 中華民國104年發生這檔新聞, 挖出這陋習.
很多建設經費都可以再據以節約. 議猿的分配款, 要好好檢討, 錢不是這樣花的..
你再看看吧, 邰北市議會還沒對科市長開砲, 誰會重傷還很難講。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861842
http://news.cnyes.com/20150320/%E4%B8%8 ... ml?c=EVENT
不滿意內湖區公所懲處 柯:一條鞭全拔除主管職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中廣新聞網) 2015-03-20 18:14
台北市內湖區公所疑似挪用百萬公款,私闢山區道路,護航山老鼠運送珍貴檜木,柯文哲市長昨天要求民政局提送懲處,民政局長藍世聰下午提送懲處名單給市長裁示,柯文哲不滿意下令與區公所私闢道路有關的人員,一條鞭全部拔除主管職務。對於只懲處申誡,他要求退回再寫。(林麗玉報導)
台北市內湖區公所遭檢調查出,疑似挪用百萬公款,在內湖大湖街林地私開道路,由於這條道路不在台北市的道路計畫範圍內,疑似有內湖區公所官員圖利地主,甚至可能官商勾結,護航山老鼠運送珍貴檜木,柯文哲十九號召開市長室會議時,特別找來內湖區長林世崇、經建課長林金玫等人說明,不過區長卻稱「不知道」,柯文哲當場震怒,「長官怎麼會不知道底下人在做什麼」,簡直無法無天,並要求民政局長藍世聰週五提送懲處名單,不過下午民政局提送的懲處,柯文哲還是不滿意,覺得懲處不夠,下令週五下班前,再重提懲處名單。
柯文哲說:「剛才擬定的懲處名單,不滿意退回去再寫,第一點,與私闢道路有關的,一條鞭全部拔除主管職務,還有民政局寫個申誡上來,他不滿意,看要記大過還是怎麼,退回去再寫。」
柯文哲說,懲處的一條鞭最高層級到區公所,所以他要求直接將區公所長林世崇拔掉主管職務,對於內湖區公所私闢道路,他的評語只有四個字「無法無天」、「太離譜了」,怎麼會發生這種事情。
內湖區長飭回 高院:原裁定率斷
中央社-2015年03月21日 上午00:48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涉內湖坡地弊案的內湖區長林世崇遭聲押,士院裁定飭回,經檢方抗告,高院20日深夜認定原裁定認定並無犯罪嫌疑,殊嫌率斷,將全案發回士院。
高院指出,原裁定僅以林世崇是於事後知悉保甲路工程逸脫工程範圍而開闢新道路,施作廠商是依同案被告郭文德指示施工,且林世崇是於大地工程處明確指示內湖區公所將系爭工程復舊後,才指示支付這件工程款,而認定林世崇並無犯罪嫌疑,殊嫌率斷。
高院指出,林世崇明知包商蕭有德在內湖區大湖路一段第2、4、12、45及45-1等5筆地號土地上施作的內湖區大湖街190號至成功路5 段120巷保甲巷保甲路修復工程,偏離日治時期即存在的內湖區保甲路,非在契約施作範圍,屬新闢建道路,業經台北市政府大地工程處裁罰,尚未經大地處認定已回復原狀,而拒絕付款給包商,並參與民國103年12月10日的議員協調會議。
林世崇是否真的沒有檢察官指稱「協調會議後,迫於議員壓力,基於圖利他人之意,於103年12月24日向同案被告、內湖區公所經建課課長林金玫表示同意付款,請營建課簽出速驗收,並向副區長郭雅春表示因與議員協調完畢,才同意付款,使林金玫驗收時,依林世崇所述,刻意違反『台北市施工工程驗收準則』及專業判斷,於正驗時僅單純量測數量,刻意忽略施作地點違反契約。待驗收完畢後,區公所隨即付款」的圖利罪嫌,仍有深入調查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