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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碰到一個案子 覺得很疑惑 來請教各位先進
先提供合約範本的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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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保險
(五) 每一賠償請求案件之保險金額下限,乙方應不低於本採購案預算總額。
(六) 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下限,乙方應不低於本採購案預算總額2倍。
(七) 每一事故之自負額為新臺幣 萬元正(上開金額未填時本工程總預算金額1億以上者,自負額為本工程總預算金額1.5%。本工程總預算金額未達1億;在5,000萬以上者,自負額為本工程總預算金額2%。本工程總預算金額未達5,000萬;在2,000萬以上者,自負額為本工程總預算金額3%。本工程總預算金額未達2,000萬;在1,000萬以上者,自負額為本工程總預算金額4%。本工程總預算金額未達1,000萬;在500萬以上者,自負額為本工程總預算金額5%。本工程總預算金額未達500萬;在100萬以上者,自負額為本工程總預算金額7%。本工程總預算金額未達100萬者,自負額為本工程總預算金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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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 工程預算是6000萬 勞務的費用是200萬
每一賠償請求案件之保險金額下限 應該就是200萬?
那每一事故之自負額 該如何計算呢???
原本我以為是用200萬下去計算
但採購處的人員 他們說需要用工程費去計算
那應該是以工管費的方式計算 自負額為213萬
或是直接工程費的2% 120萬?
但無論是哪個自負額 金額都高得嚇人??
假如是213萬 ... 那要保險公司做什麼呢??
假如是120萬 那感覺又很不合理
等於說四千萬工程的自負額 會比五千萬工程的自負額高 ??
不知有沒有碰過這種案例的先進可以為我解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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