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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有關建造費用百分比法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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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討論] 有關建造費用百分比法的漏洞

文章由 紫煌 » 2016 1月 07 (週四) 8:4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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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最近在清點機關過去的標案,發現一個建造費用百分比法的小漏洞

特與土木界的工務同仁分享,並請指教。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的精神,我想就不多說了,簡單說是利用

(建造費用=結算金額-保險-稅捐)這個公式,逐級累退計算建築師或技師服務費

其由來是工程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的規定

大致又可分為建築類(附表一)與非建築類(附表二)

其中附表一的建築類,依其規模,分為第1類到第4類→可以參考http://bit.ly/1UyP7j6

加上非建築類的話,工程大致上可以分成五個類別計算設計與監造服務費

一般來說,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是為了單純起見,因此很少會有跨類別的案子

比如說圖書館的工程,依技服辦法的附表一,就是以建築第三類計算服務費

當然啦,圖書館內外一定有屬於非建築類的水電植栽工程,

一定也有做為辦公室使用的空間(辦公室是第一類建築)

說不定還有可歸類為古蹟的部分(古蹟屬於第四類)

一般而言,不會有人無聊,刻意讓服務費的計算跨類別,原因是

【技服辦法對於跨類別的服務費,沒有明文規定計算方式】

因此這邊是有文章可以作的,舉例來說

假設真的有一個圖書館工程,裡面有1/5的面積分別是第一類的辦公室,第二類的實驗室
第三類的圖書館,第四類的紀念性建築與其他週遭非建築土建設施分成五種使用強度

其服務費該如何計算?才合理?

第一種算法:全部歸到第三類,也是正常人會用的辦法,又比較簡單

第二種算法:各以1/5的建造費用,各自查表後總和

第三種算法:以同一個建造費用,各自查表後各自成1/5在總和

或許大家會覺得,算出來的服務費應該差不多吧

其實,真的差非常多,我發現的案子是舊案,所以我用舊制的百分比

試算了一個表http://www.vdisk.cn/tempuser1452167964

狀況A:假設該圖書館建造費用是500萬

那麼以第一種到第三種算法,其服務費分別是40萬、40.1萬、40.1萬

差距只有1000元,我想這個差距還可以接受

狀況B:假設圖書館建造費用是2500萬

那麼以第一種到第三種算法,其服務費分別是180萬、200.5萬、181.2萬

這時已經可以看出差別了,同一個案子,只不過計算方式不同,第2種算法硬是多了
20萬元,約是多了1成服務費

狀況C:假設圖書館建造費用是5億

那麼以第一種到第三種算法,其服務費分別是2630萬、3176萬、2619.2萬

這時已經一目了然了,同一個案子,只不過計算方式不同,第2種算法硬是多了
20趴,約是多了546萬元服務費

而小弟研究的案子,其金額是5億的好幾倍,也就是說若是機關同意建築師們用第2種
算法計算服務費用,比起通通歸類成第3類的單純算法,其多領的服務費有多可觀了~~

當然啦,現實生活中,絕對不可能是剛好都1/5,只是若建築師的主張是要把依建物使用
屬性計算服務費,而承辦人對於技服辦法又不是非常瞭解的情況下,那麼第2種算法
看似合理(比如說辦公室建造費若干、停車場建造費若干..),也很容易拆帳計算
卻也會讓機關大失血

這個漏洞相當有趣,分享給各位土木人。

大家可以討論看看~~魔鬼藏在細節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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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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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有關建造費用百分比法的漏洞

文章由 xtoms » 2016 1月 12 (週二) 1:12 am

如實際提供服務涵蓋這五類,則各依其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即第二種算法)並無不可。
xto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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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有關建造費用百分比法的漏洞

文章由 b516 » 2016 1月 14 (週四) 10:51 am

紫煌 寫:最近在清點機關過去的標案,發現一個建造費用百分比法的小漏洞

特與土木界的工務同仁分享,並請指教。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的精神,我想就不多說了,簡單說是利用

(建造費用=結算金額-保險-稅捐)這個公式,逐級累退計算建築師或技師服務費

其由來是工程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的規定

大致又可分為建築類(附表一)與非建築類(附表二)

其中附表一的建築類,依其規模,分為第1類到第4類→可以參考http://bit.ly/1UyP7j6

加上非建築類的話,工程大致上可以分成五個類別計算設計與監造服務費

一般來說,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是為了單純起見,因此很少會有跨類別的案子

比如說圖書館的工程,依技服辦法的附表一,就是以建築第三類計算服務費

當然啦,圖書館內外一定有屬於非建築類的水電植栽工程,

一定也有做為辦公室使用的空間(辦公室是第一類建築)

說不定還有可歸類為古蹟的部分(古蹟屬於第四類)

一般而言,不會有人無聊,刻意讓服務費的計算跨類別,原因是

【技服辦法對於跨類別的服務費,沒有明文規定計算方式】

因此這邊是有文章可以作的,舉例來說

假設真的有一個圖書館工程,裡面有1/5的面積分別是第一類的辦公室,第二類的實驗室
第三類的圖書館,第四類的紀念性建築與其他週遭非建築土建設施分成五種使用強度

其服務費該如何計算?才合理?

第一種算法:全部歸到第三類,也是正常人會用的辦法,又比較簡單

第二種算法:各以1/5的建造費用,各自查表後總和

第三種算法:以同一個建造費用,各自查表後各自成1/5在總和

或許大家會覺得,算出來的服務費應該差不多吧

其實,真的差非常多,我發現的案子是舊案,所以我用舊制的百分比

試算了一個表http://www.vdisk.cn/tempuser1452167964

狀況A:假設該圖書館建造費用是500萬

那麼以第一種到第三種算法,其服務費分別是40萬、40.1萬、40.1萬

差距只有1000元,我想這個差距還可以接受

狀況B:假設圖書館建造費用是2500萬

那麼以第一種到第三種算法,其服務費分別是180萬、200.5萬、181.2萬

這時已經可以看出差別了,同一個案子,只不過計算方式不同,第2種算法硬是多了
20萬元,約是多了1成服務費

狀況C:假設圖書館建造費用是5億

那麼以第一種到第三種算法,其服務費分別是2630萬、3176萬、2619.2萬

這時已經一目了然了,同一個案子,只不過計算方式不同,第2種算法硬是多了
20趴,約是多了546萬元服務費

而小弟研究的案子,其金額是5億的好幾倍,也就是說若是機關同意建築師們用第2種
算法計算服務費用,比起通通歸類成第3類的單純算法,其多領的服務費有多可觀了~~

當然啦,現實生活中,絕對不可能是剛好都1/5,只是若建築師的主張是要把依建物使用
屬性計算服務費,而承辦人對於技服辦法又不是非常瞭解的情況下,那麼第2種算法
看似合理(比如說辦公室建造費若干、停車場建造費若干..),也很容易拆帳計算
卻也會讓機關大失血

這個漏洞相當有趣,分享給各位土木人。

大家可以討論看看~~魔鬼藏在細節當中~~

這問題好複雜喔....果然只有主任才想的到阿....偶當承辦只會遵照採購法規定辦理而已ㄟ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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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有關建造費用百分比法的漏洞

文章由 紫煌 » 2016 1月 14 (週四) 11:38 am

有些部分前文說的不是很清楚,所以再補充一下
技服辦法的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其原意是要從所謂的「建造費用」
,利用百分比(一定的折數),換算設計、監造的服務費用
建造費用=結算金額-保險-稅捐,而百分比法通常有兩種作法

(1)議百分比,通常是公所、縣市政府,通常是最低標
(2)採用技服辦法附表,議「折減率」,通常分「建築類」與「非建築類」

這邊探討的,是採用技服辦法的附表,而且是跨類別,才會產生的爭議

一般機關在編列設計與監造的預算時,都會提出一個計算式,好成立預算招標
而正常的行政機關,也不會無聊到讓自己的案件「跨類別」
即使「跨類別」了,新的技服辦法附表有說明,可以「面積」去換算
建築類附表第四點,條文是「同幢建築物用途分屬2類以上者,依各該用途樓地板面積所佔比率,
依其服務費率分別計算」,但本條文,該如何解釋?又有爭議。

我遇到的案件,當年的人對工程一竅不通,預算怎麼成立的?已不可考
契約又明訂圖書館工程是第三類,歷史文物部分是第四類,公共設施與景觀是非建築類
假如工程是拆成「圖書館」1標、「歷史建築」1標、「景觀工程」1標
因為建築師必須耗費3倍的監造人力,那也就算了~~偏偏當年是大雜匯通通整成1個標

所以算服務費時,就拿技服辦法給建築師看,說明本案就是只有一個「結算金額」
結算書中的保險、稅捐也只有一個,所以只有一個「建造費用」
既然只有一個「建造費用」,而建築師又主張要分類計算,依法規當然要用

前文「第三種算法」:以同一個建造費用,各自查表後各自乘面積比後總和

然而建築師的想法,是前文「第二種算法」:拆出各自的建造費用,各自查表後總和

後者比前者,將暴增50﹪,接近5000萬元,同樣服務計算方式不同卻多領很多啊!

後者看似直觀卻不合理(比如說辦公室建造費若干、停車場建造費若干..)

會讓機關大失血,而且之前的承辦主任就是這樣算的

目前機關是堅持,

第一、這是一整個工程,你不能把裡面的管線、花台單獨拆出要求計價,
尤其是電燈,電燈到底算建物的一部份,還是非建物的一部份?
共同管溝,在建物面積下的算建物,在建物外面的算非建築,
合理嗎?最好的作法,
是全部改用「建築物第三類」計價(但此法不符合契約精神)

第二、建築師的算法,是把各部分的建造費用分別拆出計算,這邊的問題在於
(1)如果是各單獨自招標,才是這種算法
(2)每案獨自招標,建築師是逐案投入監造人員,獨立作監造報表
,但是通通併案,建築師的監造人力與報表量都下降
面對查核,也不是分棟分次查核的~~
(3)本案只有一個結算金額,只有一筆保險、一筆稅捐
所以只有一個「建造費用」,而且土木景觀工程與建築工程的保險
怎麼會一樣?就算按比例拆,也不合理

第三、經查其他的大型工程,沒有人會把服務契約弄的如此複雜,幾個國民運動中心
甚至用最低標計算服務費,建築師之前的算法,是利用前任主管對於工程的不熟悉
,若是照付,國庫會大失血外,也觸犯目前流行的「間接圖利罪」
之前北市兩位公務員,不就是沒收廠商好處,但是因鑑價低,被法院判「圖利」?
檢察官、廉政署辦公務員的績效可是特別高分的~~

本文提出的爭點,是這幾年來從未看過的案例,因此才提出與各位先進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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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有關建造費用百分比法的漏洞

文章由 紫煌 » 2016 1月 14 (週四) 11:45 am

b516 寫:這問題好複雜喔....果然只有主任才想的到阿....偶當承辦只會遵照採購法規定辦理而已ㄟ (XD)


我也沒辦法啊!檢調、廉政、法院最喜歡找公務員的麻煩。
我只能小心行事,尤其是發現自己被長期監聽後。
前任的工程,在我看來疑點重重,太多不合理之處。
我不想害人,我只怕拆地雷不小心引火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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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有關建造費用百分比法的漏洞

文章由 KOF2000 » 2016 1月 14 (週四) 2:20 pm

所以我都在網路上放話,等檢調上門,我再一次爆料個夠,讓一堆人下地獄,嘻 ~~~~~ (GOOD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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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有關建造費用百分比法的漏洞

文章由 xtoms » 2016 1月 19 (週二) 4:01 pm

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費用,與結算金額應不相同,且不包括保險費。
服務費率已訂定統一折扣率,且契約已明訂:圖書館工程是第三類,歷史文物部分是第四類,公共設施與景觀是非建築類,則應分別計算各項之建造費用,如圖書館工程建造費用、歷史文物部分建造費用、公共設施與景觀建造費用等。
則各依其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即第二種算法)並無不可。
除非契約違法,否則應以符合契約內為優先。
當然亦可保守才最少金額方式計算,讓廠商逕行提告主張其權利,惟此法個人認為徒然浪費雙方時間。
由於契約無違背法令之情形,故依約付款自無使他人獲不法利益可言,應不成立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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