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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價收受的罰則,工程會明確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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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價收受的罰則,工程會明確定義

文章由 紫煌 » 2016 1月 21 (週四) 5: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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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400379720號
主旨:關於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4條第(一)款執行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範本第4條第(一)款:「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之違約金……。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
二、上開範本第4條第(一)款「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該項目契約價金係指標價清單或詳細價目表工作項目所載之複價金額。
----------------------------------------------------------
這一條是算比較清楚了,可惜逾期的部分,一樣沒有說明,
是罰「總額」還是只罰「未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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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煌
偉大的解惑者
偉大的解惑者
 
文章: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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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雨都、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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