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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請教一下:
手頭上有一標工程,業主(公家單位)原設計的規格是4mm*4mm,惟經公司訪價目前市面上皆是4mm*3.2mm
如欲以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條: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
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
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
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
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請問要檢附條文所述之比較表給機關就好嗎?
有沒有人有辦過的經驗,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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