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頁 (共 1 頁)

機關以前做過的私人屋後擋土牆,是否可以再維護?

文章發表於 : 2016 3月 20 (週日) 4:45 pm
#0 由 runkst
請問一下各位,
在下服務的單位遇到一件案子,
因某次大雨導至屋後一長條擋土牆的其中一小段導塌。

情況如下:

1、該處有很多並排的房子及私人土地,有一座擋土牆橫跨好幾戶的屋後私人土地(如圖片),
  除編號道路外,其他都是私有地。

2、據里長所說,該擋土牆及水溝為民國70~79年間本單位設置的,是否屬實尚待查證。


在下想法:

1、該處擋土牆及水溝就算是本單位於水保法施行前(民國83年)設置,
  本單位現在去做也是圖利,因為後法優於前法。
  依水保法第4條,義務人是地主(或在後面種菜的使用人),
  就算本單位從前去做確屬事實,應該沒有偉大到可以豁免水保法第4條,免除地主的水保義務。
  倘若因為以前去做,後面就要永無止盡的一直維護,
  那另外一個類似情形的屋主,只因為政府沒有在水保法施行前幫他做,
  就要他自行維護,這似乎明顯不公平,邏輯上也有問題。
  後續如有發生傷亡,也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水溝部分依下水道法,用戶排水設備之維護應由用戶自行負責。
  且該水溝直接將污水排到擋土牆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需由主管機關核准的規定,
  如果本單位去做水溝維護,除了圖利也可能成為共犯。

以上想法不知是否正確,還請各位前輩提供指教。
另外關於想法1,不知是否有機關曾為私人土地設置擋土牆,而後來機關再去維護而判定違法的判例?

Re: 機關以前做過的私人屋後擋土牆,是否可以再維護?

文章發表於 : 2016 3月 20 (週日) 7:21 pm
#1 由 紫煌
您也知道有圖利的問題,就直接請機關(我猜是公所)發函給「義務人」與「里長」
該誰辦就誰辦,
不過您也知道國賠法和法官肖肖,文中一定要說明,
你們機關依法不是「權責機關」,義務人是「地主」
而且一定要請權責機關(水保局),盡快依水保法相關規定,請地主儘速處理
若是地主很多,個人建議,最好找個律師,擬稿登報,呼籲所有地主出面,否則出了意外,由他們自行負責

Re: 機關以前做過的私人屋後擋土牆,是否可以再維護?

文章發表於 : 2016 3月 22 (週二) 11:23 pm
#2 由 gogoman
你應該是新進人員,碰到這種問題其實很簡單:
1、請他提出是機關做的證明,誰說擋土牆、水溝、馬路一定是公家機關做的,否則直接當成地主自己做的擋土牆。(裝傻是最常用也最好用)
2、用法律打回去
水土保持法第 4 條
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依本法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該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為本法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沒辦法時保護自己)

3、要注意不是所有擋土設施都不能做,涉及公共安全利益時還時可以施作(要取得"全部"土地同意書,但幾乎不可能)。

4、再來是,如果你是鄉(鎮)公所,水保法最好由主管機關(地方)縣政府或(中央)水保局發函解釋認定,基本上鄉(鎮)公所是做工的,有問題最好函請主管機關認定之或解釋(同理,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也是),不然改天闖紅綠燈也叫你去認定開單唷。(不要自己矇著頭認定和解釋,錯了很容易有國賠)。
認定後再做,有問題也不是你。

PS:請注意採購法於民國88年5月27日施行。也就是說在這之前(聽說)工程是500萬以下直接指定廠商。

PS又PS:有公務員道路上邊坡(私有土地)未維護被起訴的先例。
http://ufoysf.pixnet.net/blog/post/2907 ... 7%E6%B1%82

Re: 機關以前做過的私人屋後擋土牆,是否可以再維護?

文章發表於 : 2016 3月 23 (週三) 10:59 am
#3 由 KOF2000
建議還是先推給土地所有人,自我保護永遠是第一優先,如果他們全部居民一起請議員陳情,又集到土地同意書,再考慮用水保法中為公共利益安全的原因,由政府機關介入,這樣比較好 ~~~~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