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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請問一下各位,
在下服務的單位遇到一件案子,
因某次大雨導至屋後一長條擋土牆的其中一小段導塌。
情況如下:
1、該處有很多並排的房子及私人土地,有一座擋土牆橫跨好幾戶的屋後私人土地(如圖片),
除編號道路外,其他都是私有地。
2、據里長所說,該擋土牆及水溝為民國70~79年間本單位設置的,是否屬實尚待查證。
在下想法:
1、該處擋土牆及水溝就算是本單位於水保法施行前(民國83年)設置,
本單位現在去做也是圖利,因為後法優於前法。
依水保法第4條,義務人是地主(或在後面種菜的使用人),
就算本單位從前去做確屬事實,應該沒有偉大到可以豁免水保法第4條,免除地主的水保義務。
倘若因為以前去做,後面就要永無止盡的一直維護,
那另外一個類似情形的屋主,只因為政府沒有在水保法施行前幫他做,
就要他自行維護,這似乎明顯不公平,邏輯上也有問題。
後續如有發生傷亡,也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水溝部分依下水道法,用戶排水設備之維護應由用戶自行負責。
且該水溝直接將污水排到擋土牆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需由主管機關核准的規定,
如果本單位去做水溝維護,除了圖利也可能成為共犯。
以上想法不知是否正確,還請各位前輩提供指教。
另外關於想法1,不知是否有機關曾為私人土地設置擋土牆,而後來機關再去維護而判定違法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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