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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工程契約第7條第一項第3款規定免計工作之日,以不得施工為原則。廠商如欲施作,應先徵得機關書面同意

文章發表於 : 2016 4月 12 (週二) 1:05 pm
#0 由 uptoboy
想請教各位先進,有關其條款「免計工作天之日,以不得施工為原則。廠商如欲施作,應先徵得機關書面同意,該日數□應;□免計入工期(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免計入工期)」。因廠商已先傳真進來(監造已知情),那我需要發文請監造確認是否需於非工作天(假日)施工嗎,還是有其他方式呢!! (咦)

Re: 有關工程契約第7條第一項第3款規定免計工作之日,以不得施工為原則。廠商如欲施作,應先徵得機關書面同意

文章發表於 : 2016 4月 12 (週二) 3:28 pm
#1 由 KOF2000
uptoboy 寫:想請教各位先進,有關其條款「免計工作天之日,以不得施工為原則。廠商如欲施作,應先徵得機關書面同意,該日數□應;□免計入工期(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免計入工期)」。因廠商已先傳真進來(監造已知情),那我需要發文請監造確認是否需於非工作天(假日)施工嗎,還是有其他方式呢!! (咦)


當然,不然幹麻請監造 ? 還是,監造在旁邊泡茶,辦行政的公務員上場指揮比較對 ??? (XD)

Re: 有關工程契約第7條第一項第3款規定免計工作之日,以不得施工為原則。廠商如欲施作,應先徵得機關書面同意

文章發表於 : 2016 4月 12 (週二) 3:53 pm
#2 由 uptoboy
拍謝,我說明的不夠清楚,「書面」同意,是只需廠商傳真來,我再依據該傳真回覆函文同意給監造跟廠商嗎

Re: 有關工程契約第7條第一項第3款規定免計工作之日,以不得施工為原則。廠商如欲施作,應先徵得機關書面同意

文章發表於 : 2016 4月 12 (週二) 4:37 pm
#3 由 KOF2000
uptoboy 寫:拍謝,我說明的不夠清楚,「書面」同意,是只需廠商傳真來,我再依據該傳真回覆函文同意給監造跟廠商嗎


當然不行啊,請廠商掛文,那張傳真才需要回吧 ? 不過,為了省時,我以前是直接當起掛文小弟就是啦 ~~~ (XD)

Re: 有關工程契約第7條第一項第3款規定免計工作之日,以不得施工為原則。廠商如欲施作,應先徵得機關書面同意

文章發表於 : 2016 4月 18 (週一) 9:34 am
#4 由 jimmy6881626
契約條文:
「以工作天計算者,下列放假日,均應不計入:
1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日。但與2至5放假日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
2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其補假。
3軍人節(9月3日)之放假及補假(依國防部規定,但以國軍之工程為限)。
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調整放假日。
5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公告放假者。」

有關於第1點,「但與2至5放假日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與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1條「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故小弟是想詢問現行假日遇紀念日是否只計算1日工期,抑或計工期2日?

煩請版上先進解答。

Re: 有關工程契約第7條第一項第3款規定免計工作之日,以不得施工為原則。廠商如欲施作,應先徵得機關書面同意

文章發表於 : 2016 4月 19 (週二) 3:19 pm
#5 由 porbar
簡單說:
若單純依合約字面上
(1)周一~周五遇國定假日不計工期
(2)週六,週日也不計工期,除非是彈性調假補上班日
(3)若國定假日遇周六或日=重疊---->不能重複計算.

我的認知是以往人事行政局公布:國定假日遇周六,日,並沒有補休一日,因此以前合約工作日當然這樣寫
但現在有補修,所以第一條是否需要修正應該可以討論.

或其他先進有不同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