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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訓練與試用期

文章發表於 : 2008 7月 11 (週五) 10:27 pm
#0 由 gazliu
經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規定:"...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
我想請問一下
這6個月的試用期與4個月的實務訓練是合併計算嗎?
(即實務訓練期間已是試用期 兩個時間是重疊的)
還是分開計算呢?
(即實務訓練合格後才開始試用期 兩者合計共10個月) (阿彌陀猴)

Re: 實務訓練與試用期

文章發表於 : 2008 7月 11 (週五) 10:37 pm
#1 由 swdswd
gazliu 寫:經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規定:"...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
我想請問一下
這6個月的試用期與4個月的實務訓練是合併計算嗎?
(即實務訓練期間已是試用期 兩個時間是重疊的)
還是分開計算呢?
(即實務訓練合格後才開始試用期 兩者合計共10個月) (阿彌陀猴)



實務訓練合格後才開始試用期 兩者合計共10個月

Re: 實務訓練與試用期

文章發表於 : 2008 7月 11 (週五) 10:47 pm
#2 由 chengyu66
gazliu 寫: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


請問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經查,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十 條
各機關初任各職等人員,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由分發機關就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分發任用。如可資分發之正額錄取人員已分發完畢,由分發機關就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按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予以任用。

除法律有規定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人員給予分發任用,與第二十條有什麼差別呢?

為什麼還有試用期呢?

文章發表於 : 2008 7月 13 (週日) 11:13 am
#3 由 fatfat1987
是不是非初任公務員,只要實務訓練期滿後不需試用期即可取得合格實授?

文章發表於 : 2008 7月 15 (週二) 8:33 pm
#4 由 chengyu66
fatfat1987 寫:是不是非初任公務員,只要實務訓練期滿後不需試用期即可取得合格實授?


初任公務員的定義是什麼?

是沒完全沒有土木工作經驗,而考上土木類公務員,需試用期+實務訓練嗎?

文章發表於 : 2008 7月 17 (週四) 1:38 pm
#5 由 我也想當土木技師
這個問題我知道答案,因為我親身遇過,也因此浪費了1年考績
如果你以前有幹過比擬任職務高的職等,可以直接任用,公文會直接給你合格實授
而你是乾乾淨淨沒幹過公職相關職務的,在訓練期滿後,會暫予試用
暫予試用和合格實授都沒差,重點是訓練期滿的日子會和考績有關

新手嫩問題一枚

文章發表於 : 2008 7月 17 (週四) 9:34 pm
#6 由 domon005365
那請問一下,如果試用期沒通過是否會像民間一樣直接把你FIRE呢?

又,這個機率高嗎?

在下只是個在學生,極缺社會經驗,膚淺之處還請各位前輩見諒

Re: 新手嫩問題一枚

文章發表於 : 2008 7月 17 (週四) 10:03 pm
#7 由 chengyu66
domon005365 寫:那請問一下,如果試用期沒通過是否會像民間一樣直接把你FIRE呢?

又,這個機率高嗎?

在下只是個在學生,極缺社會經驗,膚淺之處還請各位前輩見諒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二十條第五項所稱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解職,指機關首長於核定試用人員成績不及格時,應同時核定發布其解職令。所稱自處分確定之日起執行,指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收受解職令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復審,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或收受復審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未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或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經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所稱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指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收受解職令之次日起,停止其職務。

至於試用期成績不及格的機率大不大就不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