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訓練與試用期

經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規定:"...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
我想請問一下
這6個月的試用期與4個月的實務訓練是合併計算嗎?
(即實務訓練期間已是試用期 兩個時間是重疊的)
還是分開計算呢?
(即實務訓練合格後才開始試用期 兩者合計共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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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6個月的試用期與4個月的實務訓練是合併計算嗎?
(即實務訓練期間已是試用期 兩個時間是重疊的)
還是分開計算呢?
(即實務訓練合格後才開始試用期 兩者合計共10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