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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平安
依據工程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05.1.12)第3條第(四)項規定
「經機關核定之契約價金詳細表,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如有變更,經雙方同意者,得於契約總價不變下調整流用。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之契約變更,依第21條規定辦理。」
上述的「流用」是否允許針對已核定的單價做修正?
例如,某項工項原核定數量100m,單價50元,複價5000元
配合施工工法改變修正數量50m,單價100元,複價5000元
可以調單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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