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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有關仲裁地的選擇…?

文章發表於 : 2016 10月 28 (週五) 12:23 pm
#0 由 killythu
工程契約內第二十二條,可以選擇是以機關所在地、本工程所在地或其他地點,來當作仲裁地

但是如果機關的所在地,沒有國內仲裁機構像是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臺灣營建仲裁協會和中華工程仲裁協會

設立的話,不就是全要寫仲裁地為台北?不然契約以機關所在地為仲裁地,也沒有仲裁機構可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