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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公僕(公務員)請辭 長官不能拒絕

文章發表於 : 2017 3月 07 (週二) 6:19 pm
#0 由 yoyoyo
公僕請辭 長官不能拒絕
新法保障 上級命令違法 須署名負責
2016年12月30日

【王家俊、何哲欣、曾盈瑜╱台北報導】考試院會昨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草案,明確規範公務員上級與下屬的權利義務。過去有公務員請辭卻遭長官拒絕,草案明定,未來除非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公務員請辭三十天內須准辭,逾期視為同意。此外,公務員認為上級命令違法,但上級長官若認為不違法,應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以示負責。

符合規定可回任
考試院官員說,基於權利義務對等,公務人員如提書面辭職,其辭職並無危害國安之虞,且法律、契約無其他規定或訂定者,機關首長不宜拒絕;但公務人員應給長官相當時間,因此明定收辭職書三十天內准駁,逾期視同生效。
保訓會保障處長李俊生解釋,公務員請辭不成多是機關考量人力不足,或長官與下屬糾紛,因現行法律無規定,未來明定書面辭職且不得不准,可保障基層權益。李也提醒,公務員請辭只是不在該機關任職,若其他機關有缺,公務員也符合規定,仍可回任。
內政部劉姓官員說,公務員請辭不准多是長官「愛才」,不少人因經濟壓力減輕、出國留學、轉往民間發展等因素請辭,應尊重個人意願;至於長官違法下令,多數基層公務員已懂自保,以「白紙黑字」簽呈逐級簽辦。空中大學公共行政系主任李允傑針對修法表示,入法是保障基層。

「不讓部屬扛責」
綠委李俊俋說,署名下令修法可避免「長官犯錯、下屬扛責」,避免前總統馬英九特別費案余文事件再發生。藍委吳志揚說,過去常見公務員提辭呈,長官沒說好或不好,過一陣子長官卻突然批准,或否認違法下令等,修法可改善公務員無所適從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