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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前輩
日前驗收一件擋土牆
當日進行穿透試驗後,試體現場量測厚度明顯不足(約少6、7公分),廠商當場表示因當土牆高度有自行加高20至30公分,所以導致穿透試驗位置應較設計圖說高(計算穿透厚度由擋土牆頂開始推算,因基礎已埋,無法從擋土牆底量測實際高度,所以才由頂部往下量測推算),造成厚度不足。
主驗人於驗收紀錄寫穿透試驗驗收不符,要求廠商拆除重做。
廠商要求再約一天時間至現場挖開擋土牆底部,量測穿透試驗位置。並表示不承認驗收不符,不於驗收紀錄簽名。希望開挖後再請主驗人重新寫驗收紀錄。
請問遇到此狀況主驗人必須如何進行後續的程序?
小弟見解:請廠商發文提出擇日至現場確認開挖後穿透位置高度,若確實有多做高度,則多做不予計價,並於契約圖說內範圍之擋土牆重新進行一次穿透試驗。這樣是否會有疑慮呢?或是有其他較好的做法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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