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粗線以上是年功俸,以下是本俸,只是名義不同
2.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2條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三、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俸點: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
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第4條
公務人員俸級區分如下:
一、委任分五個職等,第一職等本俸分七級,年功俸分六級,第二至第五
職等本俸各分五級,第二職等年功俸分六級,第三職等、第四職等年
功俸各分八級,第五職等年功俸分十級。
二、薦任分四個職等,第六至第八職等本俸各分五級,年功俸各分六級,
第九職等本俸分五級,年功俸分七級。
三、簡任分五個職等,第十至第十二職等本俸各分五級,第十職等、第十
一職等年功俸各分五級,第十二職等年功俸分四級,第十三職等本俸
及年功俸均分三級,第十四職等本俸為一級。
本俸、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點,依所附俸表之規定。
3.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7條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已達所敘職
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
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
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已達所敘職
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
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俸級。
四、丁等︰免職。
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
給。
4.若假設97年底進去98年考試及格每年考績甲等或乙等,
到了
6年後103年1月就從三等本俸5級變三等年功俸1級,21120+17310=38430
但應該在這之前100年或101年就應該升四等了
103年1月應該是四等本俸四級(或五等本俸一級看你長官給不給你升)
四等本俸四級就是21120+17530=38650
題外話若中間都沒有考上高考或技師
到了
10年後107年1月五等本俸五級
終於可以考薦任升等考試了
偏偏是兩年才辦一次108年11月才能去考...
錄取率33%考過了才能升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