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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您好:
晚輩有一採購招標案例想請教:
A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於106.8.15開標,由甲廠商得標,惟甲廠商前於103年期間與B機關有採購爭議而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104.10.1一審判決甲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情形,經B機關與A廠商經過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提出異議、回復異議處理結果、不服處理結果等,A廠商爰向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審議,工程會於106.10.1作出判決申訴無理由,於是B機關於106.10.30刊登採購公報。惟A機關因不知前情,直到106.11.30才得知該情事。請同,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0條規定,如甲廠商被地方法院判決無罪,則A機關常然可由甲廠商繼續履約。反之像案例中甲廠商既被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所罪,那A是要依判決有罪與甲廠商解除契約、或是因開標時查無甲廠商被刑登不良廠商而繼續讓其履行契約?可否請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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