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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公文上的長官批示的意涵 - 如擬。

文章發表於 : 2007 7月 15 (週日) 1:09 am
#0 由 sandaniel.tw
恩~根據我同事出入調查站的說法:

首長如果批示寫"如擬" : 代表 如承辦的擬。

首長如果批示寫"如課長擬" : 代表 如承辦課的課長擬。

首長如果批示寫"如OO課長擬" : 代表 如字面意思就是照OO課長的意思辦。

我會有這個疑問,是因為很多時候層層意見都不一樣,首長寫"如擬",我都無法知道首長確切的意思,所以問了一些人,出事時,調查站的人至少會這樣判斷,希望這情報是沒錯的,有錯請指正。

文章發表於 : 2007 7月 16 (週一) 1:30 pm
#1 由 十元
雖然不是本身的經驗
但由親近人士二十幾年來的經驗和說法
您說的是
(GOODJOB)

文章發表於 : 2007 7月 24 (週二) 11:36 pm
#2 由 wancheng
(bingo) 沒錯 我聽到的也是如你所擬

文章發表於 : 2008 5月 29 (週四) 1:30 pm
#3 由 ewb2
我現在的單位,長官的如擬有兩種,

一、「如擬」

二、「如擬依規定辦理」

一看就讓人覺得第二個好像如擬又有保留的樣子,

真的覺得公文的學問很深。

文章發表於 : 2008 5月 31 (週六) 12:36 am
#4 由 boresi989
講白一點,就是照你簽最後的"擬辦"做,有事情就會說是你決定要這樣做的,跟他沒關係啦

所以公務人員要命長,有爭議的簽,最好寫AB案,然後換你寫"敬請 鈞長裁示",到時候有事,就說是老闆裁說這樣做的,看誰決定誰倒楣。 (水草舞)

文章發表於 : 2008 5月 31 (週六) 3:29 pm
#5 由 station5
boresi989 寫:講白一點,就是照你簽最後的"擬辦"做,有事情就會說是你決定要這樣做的,跟他沒關係啦

所以公務人員要命長,有爭議的簽,最好寫AB案,然後換你寫"敬請 鈞長裁示",到時候有事,就說是老闆裁說這樣做的,看誰決定誰倒楣。 (水草舞)



正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我就遇到單位主管要我們不能在擬辦的地方寫上[如蒙 鈞長核示],而現在的單位都是要我們直接寫[擬 奉核後]最後長官就會直接寫上[如擬]...好像都跟他無關....

文章發表於 : 2008 6月 07 (週六) 12:08 am
#6 由 小老百姓
station5 寫:
boresi989 寫:講白一點,就是照你簽最後的"擬辦"做,有事情就會說是你決定要這樣做的,跟他沒關係啦

所以公務人員要命長,有爭議的簽,最好寫AB案,然後換你寫"敬請 鈞長裁示",到時候有事,就說是老闆裁說這樣做的,看誰決定誰倒楣。 (水草舞)



正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我就遇到單位主管要我們不能在擬辦的地方寫上[如蒙 鈞長核示],而現在的單位都是要我們直接寫[擬 奉核後]最後長官就會直接寫上[如擬]...好像都跟他無關....

如蒙 鈞長核示=?擬 奉核後
(打飛1)

文章發表於 : 2008 6月 07 (週六) 5:52 am
#7 由 jjq519
boresi989 寫:講白一點,就是照你簽最後的"擬辦"做,有事情就會說是你決定要這樣做的,跟他沒關係啦

所以公務人員要命長,有爭議的簽,最好寫AB案,然後換你寫"敬請 鈞長裁示",到時候有事,就說是老闆裁說這樣做的,看誰決定誰倒楣。 (水草舞)


很明顯違法的公文是不可能出現的,有AB案的文應該是跟決策有關吧,承辦自然要依據法令寫出適法的方案,如果AB案有不適法,承辦還能寫出嗎??
真正的大頭也不太做決策的
都是叫老二寫,然後批如主秘擬(公所),如秘書長擬(縣府).
我就看過公文進了縣長室,結果是祕書長用甲章決行,有違法嗎,沒有,但是是決策.推斷縣長應該看過不蓋章,叫秘書長決行的

文章發表於 : 2008 6月 07 (週六) 8:42 pm
#8 由 站長
jjq519 寫:很明顯違法的公文是不可能出現的,有AB案的文應該是跟決策有關吧,承辦自然要依據法令寫出適法的方案,如果AB案有不適法,承辦還能寫出嗎??
真正的大頭也不太做決策的
都是叫老二寫,然後批如主秘擬(公所),如秘書長擬(縣府).
我就看過公文進了縣長室,結果是祕書長用甲章決行,有違法嗎,沒有,但是是決策.推斷縣長應該看過不蓋章,叫秘書長決行的


這一招在政務官的術語叫做"動口不動手"。
也就是說,最上面那個政務官,叫最高的事務官,重點公文都要讓他看過,但是批示卻是由最上面那個政務官交代最高的事務官去批。

也許板上各位先進,搞不好以後也會遇到這種事情吧。
所以看別人升官也不要羨慕,俗語說:三年官兩年滿。
哪天東窗事發,就後悔莫及。

文章發表於 : 2008 6月 08 (週日) 8:05 pm
#9 由 小小火狐狸
那我們單位首長不是用手寫,是蓋個「可依法辦理」的章,我個人覺得有點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