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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事情是這樣發生的
有一寺廟蓋於山坡上,唯一通往該廟的路是有農路編號的農路,從省道進去,路的盡頭只有廟,約400公尺,產權為國有財產署,寺廟有合法登記且跟國產署租賃該通路,就是因為這樣,長年下要繳交租金,所以希望我們撥用,這樣就不用繳交租金了!
先說我的目的,我不想撥用,所以想針對其1.合法性2.公益性3.必要性4.圖利與否 去簽請鈞長裁示
然後我查了一下所需資訊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本部99年3月3日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令修正發布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第10點規定,寺廟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尚無規模或條件之限制。
1.按上面所述,所以對於是否針對特定對象圖利這點似乎不可行
2.對於寺廟這點,因為其為合法登記在案,信徒眾多,公益性方面也似乎合理
3.接下來就不知還有其它考量或法令或其他方式可以打搶它了
小弟在此懇請資深的大大們解開我這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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