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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討論一下~「偷天換日」之可行性

文章發表於 : 2009 1月 12 (週一) 8:49 pm
#0 由 narita
"聽朋友說"有個案子蠻有趣
想跟大家討論一下
X機關因上級機關補助經費興建一建物(A案)
原核定預算不到查核金額
後續因該機關需求變更,造成興建經費爆增1倍
惟補助經費有限,故A案遲遲無法推動
現在問題來了,上級機關補助的經費今年年底必須核銷完畢
否則相關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將受到上級機關懲處
現在X機關老大突發奇想
同單位有另外一個案子(B案)工程經費與A案原核定預算相近
恰巧建築師及專案管理都一樣
兩個案子也都完成細部設計,但建物外觀天差地遠
(B案已完成公開閱覽差上網公告招標)
老大想來招「偷天換日」
趁B案尚未上網公告,將B案改以A案工程名稱上網公告
以B案來核銷A案的經費
P.S.先不討論為何要變更造成經費增加以及經費可否保留等問題
(僅針對過程及結果討論)

問題:如果這樣「偷天換日」的話有無牽涉刑責,會被抓去關嗎?
(若完全沒有牽涉圖利廠商的前提)

目前我的想法有2個,不知道大家還有沒有更好的方案

方案一(行政疏失總比犯法好):
就直接給上級記過懲處總好過「偷天換日」不知未來下場如何。
因為「偷天換日」的前提是為了不讓老大被懲處,而做的一連串違反程序或法令的事情。
目前想到的法令有「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偽造文書」兩個或更多….

方案二(硬著頭皮幹):
在「偷天換日」前先簽准之後再來辦理「偷天換日」這件事情(拉老大來背書)
不過辦了之後也不知道有啥後果,而且老大到時應該會撇清關係。

文章發表於 : 2009 1月 12 (週一) 10:39 pm
#1 由 aelf
公共工程委員會 網站都有備份...
改案名 公告?

是想留證據 從頭死到尾嘛?..

光是公務人員偽造文書罪...
就可讓全部跟業務相關的承辦人員全都死光...

你上網招標 開標 用A案名稱
決標再改 B案名稱
根本是找死...吧...

文章發表於 : 2009 1月 12 (週一) 10:44 pm
#2 由 sandaniel.tw
B案已完成公開閱覽差上網公告招標,閱覽後不要把設計書圖全改啦,這樣會出事情。

如果經費來源沒問題的話,應該是不涉及刑責,沒有圖利廠商的問題,因為這是公部門自己內部的經費撥用問題(行政一體),跟廠商沒關係。

narita大,如果兩案都符合中央補助的目的,那只要換個標案名稱應該也沒問題吧(先跟補助單位的承辦人問一下)。

不然根據補助機關依照採購法進行督導時,恐怕也是會拆穿。

文章發表於 : 2009 1月 12 (週一) 11:29 pm
#3 由 narita
aelf 寫:公共工程委員會 網站都有備份...
改案名 公告?

是想留證據 從頭死到尾嘛?..

光是公務人員偽造文書罪...
就可讓全部跟業務相關的承辦人員全都死光...

你上網招標 開標 用A案名稱
決標再改 B案名稱
根本是找死...吧...


A案還沒上網只有B案公開閱覽過
是要把B案案名改成A案上網
然後等到原A案經費有著落後再把A案以B案名上網招標
這樣看起來只會會覺得B案公開閱覽很久後才上網招標

文章發表於 : 2009 1月 12 (週一) 11:38 pm
#4 由 narita
sandaniel.tw 寫:B案已完成公開閱覽差上網公告招標,閱覽後不要把設計書圖全改啦,這樣會出事情。

如果經費來源沒問題的話,應該是不涉及刑責,沒有圖利廠商的問題,因為這是公部門自己內部的經費撥用問題(行政一體),跟廠商沒關係。

narita大,如果兩案都符合中央補助的目的,那只要換個標案名稱應該也沒問題吧(先跟補助單位的承辦人問一下)。

不然根據補助機關依照採購法進行督導時,恐怕也是會拆穿。


現在只是覺得很扯
因為建物外觀根本天差地遠
到時興建完成後上級機關應該會來看
那時就要睜眼說瞎話了
經費來源不同:A案有上級補助;B案沒有
而且會計科目也不同
現在主計跟工程單位主管頭殼都抱著燒
只怕老大要硬幹
下面配合的人會死的很慘
要想個自保的辦法 (orz之銅鈴眼)

文章發表於 : 2009 1月 13 (週二) 8:27 am
#5 由 小小火狐狸
雄哥
想不到你又遇到奇怪的問題了
這個我不知道
上來衝個人氣

文章發表於 : 2009 1月 13 (週二) 9:22 am
#6 由 golden
1、其實不管是B案或A案,公開上網就是符合相關規定而以,與什麼案無關。

2、是否能用B案核銷A案,這不是你們機關能決定的,而是上級補助機關決定,如果沒正當申請B案的流程

,到時候上級機關不願辦理核銷,經費自然就是變成你們機關自己要負擔而以。

3、年底無法如期核銷,請發個文敘明原因到上級機關,頂多辦理保留而以吧,不能保留就是明年重新申請,

當然不一定會過。

4、在公門就是依法以及依程序辦理,申請補助A案,就是補助A案,要換成B案,也請發個文到上級機關變更

補助標的,看是不是會過,千萬不要用投機的方式去做決定。

文章發表於 : 2009 1月 29 (週四) 1:10 am
#7 由 jjq519
樓上先進都說的沒錯
公務機關沒有在做偷偷摸摸的事
可以叫老大去上級機關談(民選的老大才有用)

另外 未達查核金額工程沒有要辦公開閱覽的強制規定
所以怎麼會有公開閱覽??

文章發表於 : 2009 1月 29 (週四) 1:32 am
#8 由 narita
jjq519 寫:樓上先進都說的沒錯
公務機關沒有在做偷偷摸摸的事
可以叫老大去上級機關談(民選的老大才有用)

另外 未達查核金額工程沒有要辦公開閱覽的強制規定
所以怎麼會有公開閱覽??


是沒強制規定要辦公開閱覽
不過也沒規定不能公開閱覽
公開閱覽的用意是怕建築師綁規格
這個動作也算自保的其中一步
(嘆息)

文章發表於 : 2009 2月 02 (週一) 7:15 pm
#9 由 企鵝
先想想偽造公文書、圖利、嬻職的要件吧

到時候調查局、地檢署的長官,會非常樂意幫你解釋

而且所有罪責都跟你有關,你據理力爭加解釋都沒用,

因為績效的關係,他們還會暫時忘了(或從未想起)無罪推論這擋事

想無罪,自己找律師跟證據(相信我,關鍵的簽呈會在關鍵時刻不見)

到時爽是首長爽,痛是你在痛...

當然,也許目前長官會用升遷對你誘之以利,

但把眼光看遠,升遷是三~五年遲早的事,

纏訟卻可能長達十幾年,甚至在你四十多歲時,讓你深陷牢獄加中年失業,嗚呼哀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