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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在公所遇到一個問題…各位大大有沒有相關的經驗可以提供建議。
前年的工程,因為設計書圖沒通過河川局的備查,所以該案就死掉了!
現在設計單位(顧問公司)想要公所給付設計費,因為該案現地測量有付些成本,所以雖要求設計費,但也不一定要求全額。這份委設契約書我從頭到尾看過了,因為前人是用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制式契約,而且設計費是用建造費用百分法,並沒寫到若工程未發包如何或何時給付設計費,該給付多少(沒有發包金額可計百分比)…
其他同仁是建議我上簽,直接請上頭決議是否給付設計費,這樣子的話可行嗎?會不會有什麼問題?
(這個案子是二百多萬的預算,算一算設計費不到十萬)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