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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沒發包怎麼給付設計費?

發表於 :
2009 2月 03 (週二) 2:24 pm
#0 由 fenio
在公所遇到一個問題…各位大大有沒有相關的經驗可以提供建議。
前年的工程,因為設計書圖沒通過河川局的備查,所以該案就死掉了!
現在設計單位(顧問公司)想要公所給付設計費,因為該案現地測量有付些成本,所以雖要求設計費,但也不一定要求全額。這份委設契約書我從頭到尾看過了,因為前人是用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制式契約,而且設計費是用建造費用百分法,並沒寫到若工程未發包如何或何時給付設計費,該給付多少(沒有發包金額可計百分比)…
其他同仁是建議我上簽,直接請上頭決議是否給付設計費,這樣子的話可行嗎?會不會有什麼問題?
(這個案子是二百多萬的預算,算一算設計費不到十萬)
謝謝~

發表於 :
2009 2月 03 (週二) 3:22 pm
#1 由 liubr
首先檢視契約有關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般規定是完成初設給付設計費**%,
完成細設給付設計費**%,
工程發包後給付設計費尾款,
再者確認設計書圖沒通過河川局備查的責任歸屬,
若係甲方因素,一般會給付設計費70~80%,
若契約沒有上述相關規定,
可依一般給付慣例邀請相關單位及乙方召開協調會議,
無共識,就只有調解(或訴訟、仲裁)。
Re: 工程沒發包怎麼給付設計費?

發表於 :
2009 2月 03 (週二) 3:59 pm
#2 由 cance
fenio 寫:在公所遇到一個問題…各位大大有沒有相關的經驗可以提供建議。
前年的工程,因為設計書圖沒通過河川局的備查,所以該案就死掉了!
現在設計單位(顧問公司)想要公所給付設計費,因為該案現地測量有付些成本,所以雖要求設計費,但也不一定要求全額。這份委設契約書我從頭到尾看過了,因為前人是用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制式契約,而且設計費是用建造費用百分法,並沒寫到若工程未發包如何或何時給付設計費,該給付多少(沒有發包金額可計百分比)…
其他同仁是建議我上簽,直接請上頭決議是否給付設計費,這樣子的話可行嗎?會不會有什麼問題?
(這個案子是二百多萬的預算,算一算設計費不到十萬)
謝謝~
現在要確定一件事情,就是本案是否確定不做?因為設計書沒通過總有理由吧,再修改就好不是嗎?若已經確定不做本工程,那依規定是可以更改契約規定,把原先是要完成發包一次給付價金,變成設計分段給付,你可以参考工程會的合約範例,不過若要更改合約,你必須要簽到鄉長核准,所以沒有違法問題

發表於 :
2009 2月 03 (週二) 4:57 pm
#3 由 fenio
翻看之前的資料,為前年度多次送備查都不行,後來去年預算已不保留,既然沒有財源,應該也不會再做了…
若要修改合約,是做補充合約嗎?需要先開協調會做會議紀錄再做補充合約嗎?還是直接做補充合約上簽給上頭核准就可以了?好複雜…為了幾萬元,翻了一堆資料~~"

發表於 :
2009 2月 04 (週三) 8:20 am
#4 由 小小火狐狸
二、機關應付給廠商委託設計及現場監造等服務費(設計部份佔全部服務費百分之五十五、監造部份佔百分之四十五)依前議定費率計,即服務費為建造費用乘上費率。
三、前項所稱之建造費用指工程結算金額,即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但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新庄活動中心變更使用執照申請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及保險費。
四、工程決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者,前項建造費用以工程開標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核算之;若因工程變更追加金額,結算金額高於開標底價百分之八十者,除以開標底價百分之八十按契約所訂服務費率核算外,至於超出底價百分之八十部份(含超出工程預算部份),則以工程結算總建造費按契約第四條服務費率之級距費率核算給付。
五、如因機關之原因,在設計成果送交機關核可後十個月內,未能完成各項工程發包程序(不含流標),簽訂工程契約時,廠商得要求機關分別依核定各該項預算書發包工作費(不含工程管理費、空氣污染防制費、營造綜合保險費、材料試驗費等非屬工程施工項目之費用,且須扣除稅金)總價百分之八十核計全部服務費,並以該服務費百分之五十五核實給付設計部份服務費,並終止契約。
以上是我們公所跟委託設計監造廠商訂的契約的一部份,我最近剛因一個案子也是因機關原因而無法發包,就用上述第五款簽結,付給廠商金額為預算金額扣除保險和稅捐打八折再乘上55%,供你參考。

發表於 :
2009 2月 04 (週三) 9:50 am
#5 由 cance
fenio 寫:翻看之前的資料,為前年度多次送備查都不行,後來去年預算已不保留,既然沒有財源,應該也不會再做了…
若要修改合約,是做補充合約嗎?需要先開協調會做會議紀錄再做補充合約嗎?還是直接做補充合約上簽給上頭核准就可以了?好複雜…為了幾萬元,翻了一堆資料~~"
其實這問題沒這麼複雜,2個方法,你先打個電話主動跟設計公司聯繫,協調出一個結果譬如原先設計費打幾折,之後你在將結果簽給鄉長核准,同意之後直接請設計公司帶公司大小章來將合約關於價金付給方式由完成發包給付改成分段給付,要付幾成就由之前協調好的結果填寫上去(叫設計公司寫,你負責核對並蓋他們公司印張即可),但缺點是若被鄉長打槍,你等於作白功。另一方法是消極一點,你都不管他,或請設計公司直接找妳們鄉長或課長協調出一個結果,你在依據結果內簽給鄉長,之後方法同上,沒必要弄什麼補充合約啦,設計費不到10萬不是嗎?而且你這也不是圖利廠商

發表於 :
2009 2月 04 (週三) 4:01 pm
#6 由 fenio
謝謝各位,我大致有頭緒怎麼做了…
感謝


發表於 :
2009 2月 04 (週三) 11:06 pm
#7 由 jakaba
如果是我應該會這樣處理~
假設已經完成細部設計且經過本機關審核通過,因為未發包應該給付設計費的80%,以預算的發包金額扣除保險預算項計算。若設計監造未詳分,200萬非建築類以 5.1/9.1計算,建築類以55%計算。
反正怎麼算都十萬以下,就簡單計算一下,先找到財源並跟主官管報告決定後再跟設計廠商研商確定金額,可以想辦法把未審核通過或胎死腹中的責任推給廠商再打個折,公務員最愛凹廠商了,然後直接上簽呈順便簽結案。~~~~以上我以前當公務員的作法~~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