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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前輩...
某學校的某建物要辦保存登記,但地政要它們補正事項中有一款為:
使用執照起造人(00鄉00國民小學校長000)與申請人(00縣:管理機關00縣00國小)主體不符
所以學校就來函說:因為它們要辦建物保存登記,
所以函請我們(00縣府)同意登記所有權人為[00縣],管理單位為[00縣00鄉00國民小學]
請問這樣是OK的嗎?
因為此所學校有4層建物, 但它們只保存登記其中一層,所以覺得很怪!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5月 06 (週二) 7:1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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