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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鄉的老大 簽具公益性則可

文章發表於 : 2009 6月 08 (週一) 8:53 pm
#0 由 淚痕
各位先進我在某一個鄉公所服務遇到這種情形
我們本所有約僱監工,是老大的人馬,通常會勘都是監工去會勘,然後交給我們承辦人,大多案件都是小型工程十萬塊以下,問題是由照片看得出來是私人農路,而我也知道那只有一戶人家在行走,老大自己也知道因為是叫監工去會勘的,會勘記錄跑完回到我這 就簽 具公益性則可 唉 明知不具有公益性 但又簽具公益性則可 以後如同這樣的案件 我在蓋章之前 要怎麼簽呢? 抵制老大這樣簽

文章發表於 : 2009 6月 09 (週二) 8:26 am
#1 由 小技士
我會請里辦公處先查報提出需求後再辦理....
再請里長、居民及監工於會勘紀錄簽名...
再請地主簽具土地使用同意書

文章發表於 : 2009 6月 09 (週二) 8:42 am
#2 由 大象
謝謝二樓大大的建言 (GOODJOB)

文章發表於 : 2009 6月 09 (週二) 10:17 pm
#3 由 予愁
必須是"開放性"空間才具公益性質!

文章發表於 : 2009 6月 11 (週四) 4:02 pm
#4 由 jashin
不管如何自己親自看過的東西再核章

文章發表於 : 2009 6月 12 (週五) 1:21 pm
#5 由 企鵝
會勘意見內加註:本工程施作範圍內,應視為即成道路,將不得再私設圍籬或其他阻卻公眾使用之設施,以維公益。

上次鎮長看到我寫""即成道路"",就說別做了...哈

文章發表於 : 2009 7月 16 (週四) 2:07 am
#6 由 arin1236
請問如果在會勘紀錄中未註記公益性,然後上級長官又批示準,那我可以在發文給陳情人時加註說明本工程施做範圍......以維公益性,這樣有用嗎?? 還是這個步驟在現階段是多此一舉?? 只怪當初沒看清楚.. 希望能亡羊補牢

文章發表於 : 2009 8月 28 (週五) 4:50 pm
#7 由 ewb2
既然簽「具公益性則可」,
你又判斷這個案子不具公益性,
是不是這個案子就不要做就好了。

長官或民眾問,你就跟他解釋為什麼你覺得這個案子是不具公益性的,
按照你的說法,應該解釋得通。

不過我也看到很多鄉間的產業道路都是舖到私有農地裡去供特定人使用的,
不知道這部分是不是有其他的法源依據,
總之,公務員的底線就是依法行政,
鄉長都知道要批「具公益性則可」了,表示你原來的簽法應該有點問題吧。

文章發表於 : 2009 10月 18 (週日) 11:18 pm
#8 由 lawrencechen2004
*. 清查沿線地號。用車用GPS鉤稽。

*. 縣市政府有 既成道路系統可用地號查詢。
為何你會不知道呢?因為那份文很早以前就發了,貴單位沒有列入交接。
神奇吧?!

*. 找到縣市政府專門辦理既成道路的A君。
問他,是不是有些地號已符合要件,可以請他辦理。
要收到他的認定文才算抵定。

*. 缺『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公益? 他簽了『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才是真正公益。
其他都是bs。

台北市政府及其轄下,有專人保存『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你這個案子作完了,人走了,
學弟如何找到這幾張『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按地政士的作法是,雙方要簽 地上權設定,登記在地籍謄本,
此地號之部份面積之地上權作為公益--->這才是永久的,
也是法院可接受的公文書。

然後地上權設定行之有年,超過某年限,依民法,就變公用地役。
然後縣市政府認定。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是法制上醜陋的違章建築物。
根本不應該有這種東西。而且自行政程序法實行後,
行政契約要 公私兩方同時用印
(貴單位大印、與地主私印、並核對地主私印之印鑑證明)。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這東西法官也可以不承認他。
若是被地主律師逮到,『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就變成廢紙。
這可以找貴單位法制研究一下。

這要請教,松智路上班的哥哥、姊姊,他們團隊的辦理方式為何。

*. 各地號及其鄰近地號鑑界。

*. 印出地籍謄本。拿謄本給里長,請里長跑出『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再請里長 發文給公所。

通常『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上面會有很多顆『偷刻的50元的楷體印章』。

里長發文附件是『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里長要負全責。

里長直接拿給你,你夾入附件,你要負全責。
比如,偽造文書之類的。


*. 道路穿過農地會有農用證明的問題。

你會害到地主拿不到農用證明,每年稅金得繳20多萬,那是損失。

詳細法規可找 農業局 農林科或農牧科,他們有專人審核農舍,
『農舍--->也是非常神奇的』

農地的構成要件,他們比較懂。

公所那個發『農用證明』的人通常是經建行政,
他會放水,假裝不知道有道路跨過。
但萬一,他的學弟不放水,那就換你倒大霉。


*. 農委會有農路規範,
你可以請縣市政府農業局農工科協調各地區水保局下來作農路。
再不行,請地區立委『協調』農委會水保局辦理。

不用每件事都自己搞(500萬以上)。
他們預算(每人每年背上億)多到消化不完。

你做的農路,是設計公司隨便搞搞,
有很多超陡,根本不適合作農路、違背農路規範,
你也做了,世界第一名,擋土牆排水塞住了、道路裂隙、
順向坡滑落山谷、砸到人車、住宅,
是不是該負責任呢?

小林村的農路就是這麼來的。
那時候的設計預算有多到作地質探測嗎?

你知道你做的農路,已經跨過『土石流警戒線』嗎?
還是剛好平行?

假如小林村居民告公所國陪呢?
通往地獄的道路,都是用善意鋪成的。

農路規範、農路認證,都是水保局權屬,
不是你想作,就可以拿到農路認證。

我是覺得,在中央及縣市政府的規劃下,
他們搞不懂一個小小公所怎麼會這麼厲害,包山包海,

要是交通部有授權,他們還可以增設『國道交流道』。


*. 請到水保局查察是不是有山坡地,那要寫水土保持計劃書。(簡易or n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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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格的,我真的很羨慕松智路,

我們都在划獨木舟跨太平洋,

其他縣市政府好一點,

是核子動力航空母艦及驅逐艦群、戰鬥機群一起跨北極海,

松智路是宇宙戰艦還可曲線空間光速跳躍到另一個次元。

這三種團隊運作的軟體制度及操作系統水平差很多。

文章發表於 : 2009 10月 19 (週一) 11:05 am
#9 由 WENCHUNG
這類的問題在建議參考下列程序,依此要點可參考以下法規規定辦理,並在上簽時引經句點說明讓首長知情,程序上需辦妥下列要點規定事項,我想地主看到這些程序大概也不會想配合了,而且你在簽上有引經句點了首長也太敢為難你了吧!記得他不蓋章就擺這以靜制動,另外記得加會政風,上面的要硬來有人會幫你擋。

這類的問題我有另一種想法,假設一剛開始預算編列時就是可鋪設私人土地馬路的預算,那是不是就不會有圖利的問題(對於預算的支用規定我不了解),這個想法我是參考某縣某郷郷長疑圖利地主判決書案例想到的,這個案例是公所做擋土牆做在私地上並且也隨便做了地主的花園,判決書我查了一會兒沒查到,故無法提供相關連結,當我假設好了。

以下提出問題

1.預算可否如此編列

2.這樣是否就不會有圖利問題

最後看大家鋪個馬路都如此辛苦(道路工程算簡單的,比起建築、橋樑及隧道工程而言,但細節好像也很多)

就引用站長的一句話改編一下

「土木職系這麼受政府青睞,近幾年一次收200多個人。
根本把土木人當成消耗品在用。
什麼國家公務員,根本胡扯。」

其實黑暗面是

國家建設要照做
每年二百墊背受
其他職系想不透
你來做做就知錯

呵!我想太多了,但還是希望有朝一日,各位在官拜有法規修訂權責的高位時,將惡法除盡並訂定可以執行法令,以利土木人吧!不過法令最後也要是要過立法組織的,不是行政說的算耶 唉.....

下列要點是台北縣私土處理法規大家可參考,若非台北縣辦公的先查 貴府是否有相關規定,若無可引用參考,至少要跟首長說明別人是如何做的,反正能閃則閃、能避則避,小心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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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無償取得辦理道路用地作業要點

一、臺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無償使用 、贈與及設定地役權或地上權,供道路興建及拓寬工程用地取得之事項,特訂定本要點。鄉 (鎮、市) 公所得比照辦理。

二、路線設計之辦理步驟如下:
(一) 先行辦理中線測量及基本設計 (無中線之道路得免辦) 。
(二) 決定路線線形、寬度。
(三) 訂立道路邊樁。
(四) 請地政單位協助辦理假分割。
(五) 會同村里長及土地所有人現場確認施作地點,並製作會勘紀錄。
(六) 若為非都市土地得一併辦理變更編定。

三、用地為贈與方式取得者,應完成下列程序:
(一) 本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贈與契約書。
(二)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測量分割。
(三) 至地政事務所辦理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
(四) 相關文件列入永久保存。

四、用地為以設定地役權或地上權取得者,應完成下列程序:
(一) 本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設定永久地役權或地上權契約書。
(二)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丈量劃定設定範圍。
(三) 至地政事務所辦理設定永久地役權或地上權登記。
因都市計畫變更、市地重劃或土地徵收等原因,致道路不能達原來設
定之目的者,其權利視為消滅。

五、用地提供為無償使用者,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之同意書及敘
明地號、使用面積、使用期限,並列入永久保存。

六、為鼓勵及宣揚私人或團體提供土地無償使用、贈與及設定地役權或地
上權,以辦理道路拓寬或興建,改善交通及促進地方繁榮,本府得視
需要,對提供土地作無償使用者予以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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