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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再問一個問題
有一件規劃設計評審案,只有一家廠商投標並取得優先議價權
但廠商隨即來函表示放棄優先議價權
採購單位即要我們寫個便簽說明因廠商放棄議價權利,所以辦理廢標並行第二次公告事宜
請問這樣是可行的嗎?
因為合約都只有寫到了議價階段廠商不來或議價不接受才會另行公告招標
並沒有說還沒通知議價,廠商就放棄的處理情形
謝謝囉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5月 06 (週二) 7:09 am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
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ewb2 寫:我猜可能是廠商的報價太低了,發現沒有競爭者,想抬高報價,
如果參加議價,機關又把底價訂的比他的報價高(法令應該沒有限制),
那不就得標了。
採購招標作業的程序仍在進行中,不過還沒有決標,
所以101條的規定用不上,要約束廠商就只剩不退押標金,
可是我以前辦勞務採購,都沒有要求繳押標金,那不就也沒押標金可沒收。
看來以後還是得收一定金額的押標金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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