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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前輩..
一件未達公告金額的[溝蓋更新工程]要設計發包施作,
就有一個身障團體陳情要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四條辦理優先採購他們的溝蓋
但這案子的性質是工程啊...又不是前揭法條所規定之物品或服務,應該不適用此法吧?
可是對方很盧又講不聽,實在不想為了它又去弄一套不同於採購法的招標方式
請教各位對法律有研究的前輩,[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的規定真的可以排除政府採購法嗎?
要怎麼處理比較妥當?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