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的問題

發表於 :
2009 9月 15 (週二) 7:05 pm
#0 由 brabuskeeler
請教各位前輩..
一件未達公告金額的[溝蓋更新工程]要設計發包施作,
就有一個身障團體陳情要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四條辦理優先採購他們的溝蓋
但這案子的性質是工程啊...又不是前揭法條所規定之物品或服務,應該不適用此法吧?
可是對方很盧又講不聽,實在不想為了它又去弄一套不同於採購法的招標方式
請教各位對法律有研究的前輩,[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的規定真的可以排除政府採購法嗎?
要怎麼處理比較妥當?
謝謝...
Re: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的問題

發表於 :
2009 9月 15 (週二) 10:23 pm
#1 由 sandaniel.tw
brabuskeeler 寫:請教各位前輩..
一件未達公告金額的[溝蓋更新工程]要設計發包施作,
就有一個身障團體陳情要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四條辦理優先採購他們的溝蓋
但這案子的性質是工程啊...又不是前揭法條所規定之物品或服務,應該不適用此法吧?
可是對方很盧又講不聽,實在不想為了它又去弄一套不同於採購法的招標方式
請教各位對法律有研究的前輩,[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的規定真的可以排除政府採購法嗎?
要怎麼處理比較妥當?
謝謝...
你要進行的採購是工程採購,但是身障團體陳情要求的是財務採購(溝蓋),而根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69 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或發函各義務採購單位,告知前項物品及服務,各義務採購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採購該物品及服務至一定比率。
前二項物品及服務項目、比率、一定金額、合理價格、優先採購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及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本法第六十九條所定物品,包括食品、手工藝品、清潔用品、園藝產品、輔助器具、家庭用品、印刷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
本法第六十九條所定服務,包括清潔服務、餐飲服務、洗車服務、洗衣服務、客服服務、代工服務、演藝服務、交通服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
法律規定情況還蠻明瞭的。
具體做法請先會貴機關法制單位與社會局尋求共識後,還是直接發函說明適法性問題。

發表於 :
2009 9月 16 (週三) 9:25 pm
#2 由 ccc1226
優採辦法不能排除採購法!
事實上回歸到採購法如果要用優採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好像是這條吧!),應該同時敘明符合採購法第幾條!
因為優先採購是100萬以下的採購,所以一般一併敘明符合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如果是用第2款,請敘明理由簽報機關首長同意(少用為妙!),如果是用第1款,一般是引用採購法第22條第一項第12款,再請注意該團體之產品必須是非營利產品,所謂非營利產品請參考工程會解釋函,簡單講就是該機構必須是免繳營業稅的機構(一般身障平台上的機構一大半都不是非營利的喔,請認真查證!)才行!
講到這個不免要罵一下身障平台的主管機關內政部,請先搞清楚非營利產品才能用限制性招標,不是平台上的就能用,也不把關一下(事實上承辦人根本搞不懂)!想害死一堆承辦人啊!最近我已經跟主管機關反應過啦!請他們跟工程會溝通一下...應該近期會有結果吧!
以上是個人心得!請參考!實際簽辦以貴單位採購及法制說了算!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