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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各位大大
我目前有一個公共工程的案子,工程會核定機關地上二層、地下一層,總樓地板面積3600平方公尺的建築物。興建完畢後,使用執照上登記的是地上三層(第三層為樓梯間及高壓變電站,共計278.34平方公尺)、地下一層,總樓地板面積為3958.17平方公尺,實際工程總金額不變。請問這樣是否有超過原核定建築面積的疑慮,還是說有什麼容許範圍之類的規定,因為我怕工程會或審計部等相關單位說未依規定興建,請各位大大提供意見,先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