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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道路、現有巷道、公用役地關係及私人地土無償使用問題

專為公務員各類情報所成立的版面,希望文章分類可以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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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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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2 頁) • 1,2

既成道路、現有巷道、公用役地關係及私人地土無償使用問題

文章由 WENCHUNG » 2009 10月 16 (週五) 12:2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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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我對於本主題的相關法令及實務細節也是所知有限,但想借此主題收集大家對於此議題了解的相關資訊,以利土木人安心的鋪馬路。(981026第一次修文)

(站長您好,因為此篇會大量引用相關法規見解,文章可能會太長,如果違反版規小弟會重新修文,改成只PO網址)

一、既成道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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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書詳列來源出,僅作法律探討、公務程序及經驗剖析,別無它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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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引用大法官釋字第 400 號解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 ... ?expno=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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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400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00)

解釋日期 民國 85年4月12日

解釋爭點 行政院就有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不予徵收之函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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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行政院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台六十七內字第六三○一號函及同院六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六十九內字第二○七二號函與前述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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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書

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係以行政院六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台六十七內字第六三○一號函及同院六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六十九內字第二○七二號函並未違反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為前提論據,上開函件既經聲請人具體指陳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應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以受理,合先說明。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惟個人行使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其因此類責任使財產之利用有所限制,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社會公眾並因而受益者,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至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或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雖得依法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參照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及第二百零九條),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首開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久為我國法制所承認(參照本院釋字第二五五號解釋、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至於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之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同,非本件解釋所指之公用地役關係,乃屬當然。私有土地因符合前開要件而存在公用地役關係時,有關機關自應依據法律辦理徵收,並斟酌國家財政狀況給予相當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前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亦應參酌行政院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發布之台八十四內字第三八四九三號函及同年十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八十四內營字第八四八○四八一號函之意旨,訂定確實可行之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其他方法彌補其損失,諸如發行分期補償之債券、採取使用者收費制度、抵稅或以公有土地抵償等以代替金錢給付。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又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行政院六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台六十七內字第六三○一號函所稱:「政府依都市計畫主動辦理道路拓寬或打通工程施工後道路形態業已改變者,該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除日據時期之既成道路目前仍作道路使用,且依土地登記簿記載於土地總登記時,已登記為『道』地目之土地,仍依前項公用地役關係繼續使用外,其餘土地應一律辦理徵收補償。」及同院六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六十九內字第二○七二號函所稱:「查台六十七內字第六三○一號院函說明二第二項核釋日據時期既成道路仍依公用地役關係繼續使用乙節,乃係顧及地方財政困難,一時無法籌措鉅額補償費,並非永久不予依法徵收,依土地法第十四條:『公共交通道路土地不得為私有……其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原旨,作如下之補充規定:『今後地方政府如財政寬裕或所興築道路曾獲得上級專案補助經費,或依法徵收工程受益費,車輛通行費者,則對該道路內私有既成道路土地應一律依法徵收補償。』」與前述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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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36.12.25)
民法 第 851、852 條 (84.01.16)
土地法 第 14、208、209 條 (8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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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引用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服務網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鄭華合律師 對於民眾詢問即成道路的回覆文( 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 ... pic&t=1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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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相關資訊如次:
一、法規委員會91.3.5北市法一字第09130157700號函:「…二、關於私有土地上設有中華電信管線、消防栓、台電管線、瓦斯管路,兩旁復有路燈及門牌、區公所所施作之水溝,並已通行二十年以上,此等私有土地道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乙點,查既成道路之構成要件,並無相關法律有明文規定,目前實務上見解均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四○○號之見解為基準,即以「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為必要」以上述三要件為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之要件,是以私人土地是否為既成道路,應由道路主管機關以「是否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為前提來認定,而非以其地面或地下有公共設施為認定基準。三、如本案土地認定為既成道路,而道路兩旁之水溝須重新整修,且僅就原既成道路之原有範圉加以修葺,依照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既成道路,土地所有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道路主管機關並得為必要之改善或養護」以觀,既成道路兩旁之水溝如係為既成道路排水之用,亦應包括在既成道路養護之範圍內,似無徵得該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無償使用同意書為必要。惟如非屬既成道路,或其整修範圍超過原既成道路範圍之部分,則以徵得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為宜。」
「嘉義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第 12 條 私人土地供公眾通行,具公用地役關係而為既成道路者應繼續從來之使用,土地所有權人不得違反公眾通行之目的而佔用或破壞。若有上列情事, 道路主管機關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辦理或為必要之改善、養護及使用,並得移送法辦。
前項所稱供公眾通行,具公用地役關係而為既成道路,應由主管機關徵詢管理機關 (單位) 意見後認定,管理機關 (單位) 應就其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明確表示意見。

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第 十六 條 既成道路應依公用地役關係繼續使用,土地所有人不得違反公眾通行之目的不供使用,道路主管機關並得為必要之改善、養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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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既成道路政府進行養護工作是沒有問題的,且比較有制度的地方政府也把養護工作法律授權,如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嘉義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及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都有相關規定(第一大縣好像正在訂,但要過自己的法X會和議會那些關卡好像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唉!第一大縣還升格耶!還沒訂定通過,真是OOXX,小弟在此替十三樓上班的土木人小報怨一下及感到無奈) 。

但法令是這樣寫,實務上認定「既成道路」,大多數的單位都比較不願意去認定,因為你一認定馬上衝突到地主的利益,大部份都會被地主告,而且很難認定(聽說航照圖不能用來判定存在年代及範圍,啊!你告訴要如何認定,找小叮噹嗎?坐時光機累),另依大法官的400號解釋政府是要辦理徵收,政府沒錢啊,老實說個人認為本來就要徵收,但政府就是沒錢雙手一攤也只是苦了第一線面對這種問題的人;另外對於「既成道路」認定及徵收大家不想碰的原因就是怕關說、圖利等問題,如lawrencechen2004兄所舉的法院判例,還有誰先徵收誰晚徵收都有可能被告圖利,另外還有以地換地、容積移轉PALAPALA的一堆問題,土木人難為啊!目前對於「既成道路」認定及徵收,最近監察院有函示要各地方政府機關遂年編列預算執行,某全國首善之已遂年編列執行了,說真的預算充足真好,不過一年也沒編多少億但有在做,不過誰先誰後徵收是個大問題,也是承辦人的壓力來源,小弟舉一個「既成道路」徵收的好例子,地主們學學吧!你不要找議員來我怕關說耶,你就擺萬國旗陣或發奮塗牆之類(路)的,我比較好上簽也不會被扣手扣腳扣人頭的吧!

最後對於「既成道路」的問題,小弟暫且先寫到這,另外有些部份對鋪馬路這檔事有點離題,請各位見諒,其他部份容小弟收集資料後再寫,或請先進們直接發文提點大家,敬請各位多多指教及補正資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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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新聞引至中廣新聞網(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090520/173187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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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墘站內衣抗議 市府尋求聯合開發徵收解決
中廣新聞網 (2009-05-20 15:10) Ads by Google

台北捷運內湖線六月底前就要通車,不過內湖港墘站,因為既成道路的土地徵收爭議,地主為了抗議市府不花錢徵收八米寬的道路,在港墘站前掛滿了內衣,台北市政府目前也相當為難,新工處表示,要解決這塊土地徵收爭議,最徹底的方式當然還是市府花錢徵收,不過目前沒有這筆預算,希望以聯合開發的方式徵收土地,捷運工程局則表示,市府正積極研擬解決方案,會在六月底通車前,解決爭議,不會影響六月底捷運內湖線通車。(林麗玉報導)

台北捷運內湖線眼看六月底就要通車,不過港墘站旁六六七巷,,原本是八公尺的既成道路,捷運施工,圍籬圍到部分既成道路範圍,地主質疑,市府應該要徵收這塊道路用地,為了抗議市府沒有徵收,最近地主在港墘站前,掛了一排排的內衣褲,萬國旗的景象,讓路過的民眾相當尷尬。而這個土地徵收爭議,會不會影響內湖線通車,另外如果地主在道路上,刻意設置障礙物,市府是不是也沒輒?目前如何解決?台北市新工處總工程司林志峰表示,如果要徹底解決這塊土地爭議,應該是市府花錢徵收,不過目前市府沒有這筆預算,目前聯合開發處,已經上簽市府,希望可以以聯合開發的名義徵收土地,不過實際上,這樣的解決方法,也很為難。

捷運工程局東工處長陳耀維表示,這塊土地,要納入聯合開發處土地徵收,因為當初沒有講清楚,現在要聯合開發者徵收,有點為難,不過現在市府積極尋求解決方式,會盡快解決爭議,不會影響六月底的通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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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由 WENCHUNG 於 2009 10月 26 (週一) 9:01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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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s7340506 » 2009 10月 18 (週日) 8:53 am

正面評價 (GOODJOB) 作者用心 (bingo)

希望有些菜鳥公務員 ,要注意,當你辦到道路施工時道路產權調查非常重要,當心被民眾及議員騙到柏油亂鋪,惹到不必要麻煩!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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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09 10月 18 (週日) 7:55 pm

就我所知,有三種不同定義。

這三種定義各自有不同的法源。釋字第400號有寫,如本文附件。

這如有錯請糾正我。最熟這三種定義的人,各縣市府工務局的A君,
他就專門承辦這三種認定的業務,地主要告,也是A君出庭,
法官搞不清楚狀況,也是A君開示之。全天下就A君最懂,
比釋字第400號的大法官還懂。

如有不懂,一定要到工務局找出這個人。
你出事了,就要靠他救。
我曾在中部附近某縣市政府找到A君,
他說:『x官的心證,搞不好都要靠我左右。』
可見其出入法院多次,驍勇善戰。

就面積範圍大小來看,
(1)建築線範圍(建照,縣市府永久檔) > (2)既成道路範圍(縣市府認定) > (3)公用地役範圍(縣市府認定)

就歷史悠久來看:
土地總登記(光復初期)的日據道路 -->建築線範圍(建照,縣市府永久檔) -->既成道路範圍(縣市府認定) --> 公用地役範圍(縣市府認定)

註:日據時期之既成道路目前仍作道路使用,且依土地登記簿記載於土地總登記時,已登記為『道』地目之土地

公務工作重點:

*.地號、鑑界程序要件一定要弄清楚,光是地政事務所就可以玩死你。
請記得,拿標尺的鱉三是老大,操作平板的人是小弟。
鑑界可以專篇寫個主題。這是基本動作。

*.萬一你的老闆說東說西,不讓你鑑界,那請開始準備重考吧。
你偶爾注意一下,你會發現老闆和建商的關係好像太好了一點。

*.台北市政府已經將道路養護範圍 轉為『(3)公用地役範圍』。
其他各縣市還在(1)(2)。為甚麼?
因為每筆地號要一筆一筆釐清他的成立要件。
成立後,還要『公告』,完成法定流程,這A君最曉得。

*.如何幫A君:

你可以幫它找縣市府永久檔,就會找到(1)建築線範圍。
其他資料,各縣市政府都有上網路系統,
有地號就一定找得到資料。

*.如何找到既成道路網路系統?

請先找到A君。這資料幾乎都是他在維護。

*.假如既成道路網路系統上找不到這地號,可是我又很想動工,那怎辦?

請先找到A君。他會開導你,如何收集法律要件,
然後他來認定,他一定要回你正式函文紀錄,方有法律效力。

你一定要等A君的流程。
你也可以試著平行看看,萬一你被出賣,那又另案。

你也可以用會勘紀錄認定,不過得坐牢。
凡是動工前,用地有疑義,一定要找土地公,A君。

*.萬一土地公,A君騙我,那怎辦?

講真的,因為他通常是工務局第二、第三晚走的人,
膽子不夠大,是唬不住judge的。

所以,我第一次在中南部找到A君,他騙我,
叫我自己寫會勘紀錄認定。

還好我唸過『工務局組織條例』,不然牢底坐穿。


*.附註:農業局有個系統,叫做山坡地系統。
輸入地號,你就知道這地號屬於山坡地,
超過5%的坡度水會開始流動,就是山坡地。

都要寫水土保持。最少簡易水保。

很多勇氣十足的學長常說:『靠,我哪知那是山坡地?
坡度5%,鬼才會去查那個。』

您還記得 工程會有個每個月都要痛一次的該死的『標案系統』,
您還記得,基本資訊你一定要填工程所在地『經緯度』?

『經緯度』可以鉤稽到農委會的山坡地系統。
工程會『標案系統』有承辦人欄位,不是嗎?

工程會和農委會的想法是:『你不寫水保計劃書,反正我事後稽核到,你就該死。』

你當然可以亂填經緯度,接下來的問題,就變成『公文書不實登載』。

依照慣例,你打死都不知道這網路系統也有網址。
也許是單機版只能在農業局使用。

假如你的單位在縣市府外面、局外,
你又想要過得快樂、又穩當,
那一定要搞到這兩個系統。

預告:抵稅、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公眾通行證明:問題很多。
先寫到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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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400 號:『至於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之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同,非本件解釋 所指之公用地役關係,乃屬當然。』

釋字第 400 號-->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成立條件-->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1)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2)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 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3)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 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
---------------------------------------------------
http://www.shalu.gov.tw/finance/faq/5-% ... %A1%8C.htm
建築法-->
依據建築法第48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由此可知:

---------------------------------------------------
http://www.shalu.gov.tw/finance/faq/5-% ... %A1%8C.htm

民法-->
既成巷道之認定應以供公眾通行為要件,並應有民法第787條規定之必要通行權及民法第851條、852條規定因時效而取得通行之地役權。又地役權之時效取得期限,應依民法第772條規定意旨,並準用民法第769、770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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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WENCHUNG » 2009 10月 19 (週一) 10:04 pm

關於即成道路的徵收問題

在此補充現行做法例如台北市政府新工處(各地方政府都有類似的做法,因為是中央訂的)

如下網址

http://ncp.tcg.gov.tw/ncp/all_ss.php?t_type=s&id=101

以地易地及容積轉移在此不討論

僅討論既成道路投標的方法,應該是以財物採購的架構來辦理徵收,似乎是個不錯的做法,可避免關說,且徵收規格又可以自行訂定(比如徵收即成道路以多少公尺寬度為限及面積等等)

對於即成道路的徵收的問題係依財政部訂定的「中央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取得既成道路試辦計畫」由內政部營建署訂定「辦理財政部所定之中央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取得既成道路試辦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來執行,有興趣的可參考下列網址

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 ... &Itemid=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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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WENCHUNG » 2009 10月 19 (週一) 11:35 pm

以下補充既成道路相關法律問題研討會會議資料

有興趣的土木人可參卓一下

http://www.taiwanlawsociety.org.tw/record/31(930421).doc

不好意思網址無法直接點

煩請大家copy後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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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09 10月 20 (週二) 5:13 am

WENCHUNG 寫:以下補充既成道路相關法律問題研討會會議資料
有興趣的土木人可參卓一下
http://www.taiwanlawsociety.org.tw/record/31(930421).doc
不好意思網址無法直接點
煩請大家copy後貼上


我找ptt 把網址縮短了(靠 http://ppt.cc/)。

文章網址:
http://ppt.cc/Juah

這是一篇很經典、很完善的文獻,誰辦的研討會? 松智路的宇宙戰艦。
開會辦理期間在監院糾正之前。

這大概是google上可以找的到,最清楚的文獻,再不行,
就得到圖書館找期刊、專書。

我那時看完這篇,只能說理解30%。勉強聽得懂A君及其同僚的發言。
聽他們講完後,理解60%。

各縣市政府的『道路養護條例』,也是有專人(B君)修訂,請各位找到B君查察。

引述該文:
-------------------
林明鏘教授:

我一直再批評說最高行政法院勇敢地創造出一個公用地役關係,卻非常膽怯地創造一個請求權基礎,所以這要看大法官給他勇氣,再請求大法官解釋,這是我的第3點意見。
-------------------

這是 公用地役的來源,原先只有地役權,是私對私的地役權,私對私地上使用權等等。

所以『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的法源來自民法,是私對私的地役權。
這其實是權利的讓渡書,就是我把地的權利讓渡給機關,
這在民間是有償的。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應該由地政的人去設定,不是叫我們求伯伯、求伯母的請人民亂簽。

高院以『公用地役』嘗試解決既成道路現值『3兆4千億元台幣』的購回問題。全世界的金融總資產金額是6000兆台幣==10^11。既成道路問題是可以動搖國本。

這是文官的歷史共業。鋪了一堆路,造成現值『3兆4千億元台幣』的購回問題。

引述該文:
-------------------
林明鏘教授:

在第4點意見是最近比較熱門的問題,因為前面學者都已經講過了再講的話炒冷飯沒什麼意思,所以我再開闢另外一章,第4個即將要實施的叫競價標售跟依法行政,那很多人今天要聽的是第4段,因為前面都聽過了,老生常談了無新意,所以我就盡量簡短談第四段,那競價標售是一個所謂試辦計畫,我們財政部國庫署準備第1年用15億,第2年用30億,第3年用60億準備把我們目前存在的3兆4千億元的問題把他從根解決,
-------------------
最後由 lawrencechen2004 於 2010 4月 18 (週日) 12:08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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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09 10月 20 (週二) 5:26 am

引述該文:
-------------------
林明鏘教授:

在第4點意見是最近比較熱門的問題,因為前面學者都已經講過了再講的話炒冷飯沒什麼意思,所以我再開闢另外一章,第4個即將要實施的叫競價標售跟依法行政,那很多人今天要聽的是第4段,因為前面都聽過了,老生常談了無新意,所以我就儘量簡短談第四段,那競價標售是一個所謂試辦計畫,我們財政部國庫署準備第1年用15億,第2年用30億,第3年用60億準備把我們目前存在的3兆4千億元的問題把他從根解決,
-------------------


我的理解是是各縣市要組成基金會,這基金會官股佔多數,
來解決各縣市政府不積極既成道路之財政問題。

以現值估算,兆==10^8。
政府能拖就拖,但拖越久越嚴重,
所以監察院糾正行政院,我看過糾正文。

現值貴?我是政府我會怎麼作呢?
那我用另外一種『現值』來換你的『現值』,地主一定會同意。

我覺得你往徵收方向想,問題會比較多,因為錢不夠。
畫個餅來換,地主會比較喜歡,不致於國陪,又可滿足監院指示。

其實很多地主是呈現『不抵抗』狀態。
400號可能是地政x 研究後,一層一層訴訟後要求出來的。要我們,早就認了。地政的法學素養很高。

比徵收還差的『抵換』,地主還是可以接受,有錢就好。
所以有多種『抵換』的辦法,很多有錢人節稅
就是透過地x士購買既成道路節稅。

所以,我對基金會到底會不會認真解決這問題,
地主會不會認真投標,我比較不關心。

幾乎與公務無關,基金會是A君比較關心。
而一般縣市府已成立基金會運作,
鄉鎮公所等不用編列預算去解決『既成道路』問題,
更別提徵收,那也不是鄉鎮公所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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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東縣取得私有既成道路基金會本次採購之土地除
(1)原為台東縣都市計畫區內已完成分割,
(2)且無佔用情形之現有既成道路、既成巷道(不含私設通道)
(3)及公園、水利既有堤防設施、
(4)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外,另再放寬為
(5)「都市計畫外編號省道、縣道、鄉道已開闢使用之既成道路範圍土地」,

===>決標條件:
以投標成數佔公告現值最低者優先得標(不得高於公告現值1.5成及底價),共有者需全體共有人一同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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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epochtimes.com.tw/7/7/30/61700.htm

台東私有既成道路採購作業開始

【大紀元訊】96年第1次財團法人台東縣取得私有既成道路基金會開始採購私有既成道路、都市計畫外編號省道、縣道、鄉道已開闢使用之既成道路範圍土地及其他公共設施保留地作業,台東縣政府財政局表示,本案係依據「中央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取得既成道路試辦計畫」再延長1年,有意者請保握機會。

財團法人台東縣取得私有既成道路基金會本次採購之土地除原為台東縣都市計畫區內已完成分割,且無佔用情形之現有既成道路、既成巷道(不含私設通道)及公園、水利既有堤防設施、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外,另再放寬為「都市計畫外編號省道、縣道、鄉道已開闢使用之既成道路範圍土地」,以投標成數佔公告現值最低者優先得標(不得高於公告現值1.5成及底價),共有者需全體共有人一同投標。

本採購案訂於8月21日上午9時30分於縣府發包中心辦理開標,招標文件可於上班時間至縣政府發包中心閱覽,並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台東縣全球資訊網(http://www.taitung.gov.tw)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招標資訊(http: //www.pcc.gov.tw)。有意民眾可至縣政府發包中心購買標單,有疑義可洽財政局:吳俊璋課員,聯絡電話:089-32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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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站長 » 2009 10月 20 (週二) 1:34 pm

最近看了 lawrencechen2004 兄的發言之後,發現土木人對於民法中的各項權利,認知實在有限,更遑論更高層的爭議,大法官解釋...等等。

但是這種概念也不是一朝一夕可解決的,以後各位土木人如果有非工程問題,還是記得要請教專家。
lawrencechen2004 兄就是其中之一。

上述的非工程問題,可能包含工程用地、用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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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09 10月 20 (週二) 4:05 pm

親愛的站長,

在土木界,通常叫對方專家,很有『推他下火坑』的感覺。XD
所以,不要叫我專家啦,我是被『麵店老闆』折磨出來的。
我看過站上許多大哥的文章,才發現我也只懂那一點點。
只是希望大家少走冤枉路,把時間花在更有用的地方。

要請教各位的地方仍然很多。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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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江湖 » 2009 10月 20 (週二) 4:42 pm

lawrencechen2004 寫:親愛的站長,

在土木界,通常叫對方專家,很有『推他下火坑』的感覺。XD
所以,不要叫我專家啦,我是被『麵店老闆』折磨出來的。
我看過站上許多大哥的文章,才發現我也只懂那一點點。
只是希望大家少走冤枉路,把時間花在更有用的地方。

要請教各位的地方仍然很多。


看了lawrencechen大大的文章及他的回應
就覺得讓人受益良多且他的用語也就事論事
不會有賣弄的感覺
但反觀站上那位常發言的
c開頭的回應
唉實在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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