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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09 11月 07 (週六) 11:41 pm
#0 由 小技士

文章發表於 : 2009 11月 08 (週日) 9:39 am
#1 由 ciani

文章發表於 : 2009 11月 09 (週一) 12:01 pm
#2 由 lawrencechen2004

文章發表於 : 2009 11月 09 (週一) 5:41 pm
#3 由 sandaniel.tw

文章發表於 : 2009 11月 09 (週一) 6:19 pm
#4 由 lawrencechen2004

文章發表於 : 2009 11月 09 (週一) 10:32 pm
#5 由 站長

文章發表於 : 2009 11月 10 (週二) 12:15 am
#6 由 小技士
感謝各位前輩的意見....
讓我不會有孤軍作戰的感覺... (眼汪汪)
........
其實心中已有幾個復案
應該會參考前輩建議...
直接去請教審計室稽核人員回應方向...
只是覺得突然到審計單位不知道會不會太唐突...
怎麼開口可能還要練一下.....

文章發表於 : 2009 11月 10 (週二) 8:41 am
#7 由 ciani

文章發表於 : 2009 11月 10 (週二) 9:42 am
#8 由 lawrencechen2004

文章發表於 : 2009 11月 12 (週四) 10:18 am
#9 由 lawrencechen2004
審計部最後還送監院。

http://www.cy.gov.tw/AP_Home/Op_Upload/eDoc/調查報告/98/098000473調查意見上網.pdf

壹、案 由:據審計部函報:稽察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執行辦公廳舍遷建計畫,涉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乙案。



貳、調查意見:
本案前經98年5月18日蘋果日報報導內政部警政署
保安警察第六總隊(下稱保六總隊)耗資新台幣(下略)5
億餘元興建辦公大樓,竣工後卻發現承商未按設計圖施
工,玻璃帷幕外牆變成一般磚牆、靶場天花板不防彈,
驗收缺失八百多項,啟用遙遙無期等情。嗣經審計部以
98年7月20日台審部五字第0980002889號函報該部派員
調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廳舍遷建計畫(
下稱保六廳舍遷建計畫)」執行情形,及以同年9月17日
台審部五字第0980003650號函陳報警政署查復內容及
該部審核意見,認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案經本
院調查竣事,爰臚列調查意見如下:
一、保六總隊辦理「保六廳舍遷建計畫」,擅自變更原核
定計畫之執行方式,顯有未當。
(一)「保六廳舍遷建計畫」前經行政院以94年2月25日
院台治字第0940005970號函核定,總經費5億5,914
萬元,預計興建地上7層、地下2層之鋼筋混凝土造
建築物(嗣因都市計畫審議縮小建蔽率,改為地上8
樓),作為辦公廳舍、訓練場所及停車場使用,計
畫期程為94年至97年。
(二)94年3月保六總隊因無營繕工程人員且人力不足,對
計畫執行未具有專業採購之能力,復因營建署告知該
署人力亦不足,該總隊屬四級機關,委辦事宜有待協
商,遂研擬依採購法第39條規定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辦
理,並於同年4月8日檢陳「委託專案管理計畫書」函
報警政署。同年11月28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六總隊廳舍遷建計畫委託專案管理及監造服務採
購案(下稱委託專案管理及監造服務)」開標,投標廠
商計陳信樟建築師事務所(下稱專案管理廠商)等一家
,經於同年12月6日議價後以1,630萬元決標,並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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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專案管理及監造服務契約書」。另「內政部警
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廳舍遷建新建統包工程(下
稱保六廳舍統包工程)」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公開招
標,採購金額5億3,600萬元,95年6月12日經評選結果
,由慈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包商)得標。「保
六廳舍遷建計畫」遂分為「委託專案管理及監造服務
」及「保六廳舍統包工程」二部分。

(三)經查「保六廳舍遷建計畫委託專案管理計畫書」(94
年4月1日)及「委託專案管理及監造服務契約書」雖均
載有「統包」相關事項,惟據保六總隊說明,係為委
託專案管理廠商提出招標策略分析之相關事項,並
非指定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迄95年1月10「保六廳
舍遷建計畫規劃設計報告書審查會」中專案管理廠商
簡報,提出「統包」之招標策略,並依統包實施辦法
第2條檢討評估,經同年2月20日「保六廳舍遷建計畫
推動會議-規劃設計報告書、招標文件審定會議」主席
(總隊長)裁示:「規劃設計報告書、需求計畫書、招
標文件審查確定,修訂部分請建築師儘速完成俾便陳
報警政署核定。」保六總隊後勤組遂於同年2月21日簽
以:「『保六廳舍統包工程』招標事宜,擬依採購法
第24條規定採統包招標,並依56條規定及90年6月14日
工程會函建議,採行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95年2
月23日以保六警後字第0950700068號函報警政署:「
『保六廳舍統包工程』擬依據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
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經該署以同年3月17日警署
後字第0950042675號函復:「本案既經貴總隊認定屬
異質之財務採購,符合『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條規
定,擬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本署原則同意。」

(四)按採購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機關基於效率及品
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統包實施辦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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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條則規定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先評估之事項
。統包作業須知(95年5月19日發布)第2點規定:「
機關規劃辦理統包,應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先行評
估……,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採
行。」是本案採行統包策略尚在統包作業須知發布
之前,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且經專案管理廠商辦
理評估,「保六總隊廳舍遷建計畫推動委員會」開議
決議,並經簽辦程序,始確認採取統包方式,揆其辦
理程序,尚難認有不妥。

(五)惟查,行政院核定之「保六廳舍遷建計畫」雖未明
訂採用何種採購方式,惟該計畫「五、資源需求:
(一)所需資源說明」第3點載明:「本工程委託建
築師規劃設計監造,由得標廠商負責施工,本總隊
成立督工小組負責督工及行政作業」,顯欲採用傳
統招標方式辦理,嗣改採「統包」之採購方式,不
無變更原核定計畫之處,保六總隊卻未陳報核轉行
政院備查,逕以「統包工程」名義函請警政署同意
採用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顯有未當。

二、保六總隊雖於95年11月即成立督工小組,卻未依「保六
總隊廳舍遷建工程督導規定」核實督導,迄97年10月,
工程近完工時,始發現專案管理廠商未依誠信履約及諸
多品管缺失,怠忽之責,實屬難辭。
(一)「保六廳舍統包工程」係95年10月17日取得台北市政
府都市發展局95雜字第0052號雜項執照(地下室連續
壁施作工程);96年2月1日取得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96建字第0055號建造執照,同年月15日申報開工。97
年10月1日統包商向台北市建築管理處申報竣工,並於
98年2月12日領得台北市建築管理處98使字第0061號
使用執照。
(二)95年11月,保六總隊成立工程督導小組(下稱督工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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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依「保六總隊廳舍遷建工程督導規定」,其督
導重點包括:(1)工程施工品質、安全、環保及施工人
數與身分。(2)專案管理單位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
畫之審查紀錄、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3)
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
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查核程序及標準、品質
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
;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等之執行情形。(4)其
他經上級或本總隊提示、建議之重點事項。

(三)內政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於97年5月26日查核「保六
廳舍統包工程」,並以同年6月2日台內總字第0970093113號函檢送查核紀錄表,請保六總隊依所列缺失(含
建議)事項改善答復。經該總隊就缺失事項詳加查對,
陸續發現統包商有使用廠牌不符契約規定等情事,遂
於97年9月24日簽請加派人力支援,同年10月1日成立
「專責督工小組」,就專案管理及監造單位應辦事項
督導,更發現專案管理廠商未依誠信履約,違反委託
專案管理及監造服務契約書第2、3、13等條規定,同
年11月13日並發現專案管理廠商有未訂定品質稽核計
畫、未依規定成立品質管理稽核小組、未每月定期進
行品質稽核、未依規定召開稽核小組會議、專案管理
小組未至工地執行職務、未依規定成立專案管理中心
網站、未依工作計畫書之「送審文件管制表」、「工
程圖說審查及管制表」、「審查意見與契約約定比較
表」、「需求變更作業流程圖」、「變更設計作業流
程圖」執行及未設立「年度品質稽核計畫表執行表」
等等諸多缺失。

(四)綜上,保六總隊雖於95年11月即成立督工小組,卻
未依「保六總隊廳舍遷建工程督導規定」對工程施工
品質、專案管理單位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單位品質



稽核等執行情形核實督導,迄97年5月26日內政部工
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後,始於同年10月1日,工程近完
工時,成立「專責督工小組」,就專案管理及監造單
位應辦事項督導,不僅發現專案管理廠商未依誠信履
約,更發現專案管理廠商有未訂定品質稽核計畫、未
依規定成立品質管理稽核小組、未定期進行品質稽核
、未設立年度品質稽核計畫表執行表等諸多品管缺失
,怠忽之責,實屬難辭。

三、保六總隊未確實督促專案管理廠商落實設計審查作業,
即核定或同意相關圖說文件,致生爭議,進而耽延進駐
啟用時程。該總隊並應依工程會建議依契約及採購法
等規定,確實檢討追究專案管理廠商及相關人員責
任。
(一)按「保六廳舍統包工程契約書」契約文件包括:「(
一)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二)投標文件及其
變更或補充。(三)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四)
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五)依契約所提
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且「契約之變更,非經甲
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
者,無效。」是該契約對辦公廳舍之建築外觀、施工
材料廠牌均有明確之規定。
(二)按「委託專案管理及監造服務契約書」規定,專案管
理廠商應「審查統包商細部設計圖說」、「審查統
包商所提開工報告、施工計畫書、施工詳圖及各項
材料、定期召開工地會議」。經查專案管理廠商自
95年11月22日起陸續提送之初步設計圖(含建築結構
及水電空調部分)、結構工程細部設計圖(含結構計算
書)、細部設計圖(機電工程)、細部設計圖(建築工程)
,及第1次至第4次補充協議書等,均稱「經審查符合
需求及契約規定,報請同意備查」。惟查,96年2月1
日96建字第0055號建造執照圖說立面圖,與服務建議
書之建築物外觀已有明顯差異,專案管理廠商顯未覈
實審查相關設計與施工圖說,保六總隊於核定或同意
該等圖說文件時,亦未能及時察覺其內容與契約規定
未符,致該工程建築外觀及多項施工材料、設備項
目與原契約規範未符,迨工程接近完工階段,始撤
銷原核定或備查之相關書圖。

(三)案經內政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於97年5月間查核後,
迄98年9月止,保六總隊陸續發現之施工缺失累計已達
1,170件。工程會並建議該總隊依相關契約及採購法
第63條第2項規定,檢討專案管理廠商之責任,並
依採購法第32條、第63條第2項、第101條、採購人
員倫理準則及工程會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0號函檢討相關人員責任。保六總隊目前除
停止專案管理廠商相關款項之估驗計價(未支付金
額為448萬元),並於98年3月18日以存證信函對第1次
至第4次補充協議書、初步設計圖說、細部設計圖說及
材料設備等文件為撤銷之意思表示;同年4月8日並對
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統包商等,提出刑事(
詐欺)告訴。

(四)綜上,保六總隊未確實督促專案管理廠商落實相關設
計審查作業,即核定或同意該等圖說文件,致該工程
建築外觀及多項施工材料、設備項目與原契約規範
未符,施工缺失多達一千餘件,迨工程接近完工階
段,始撤銷原核定或備查之相關書圖,致生爭議,
進而耽延進駐啟用時程。該總隊並應依工程會建議
依契約及採購法等相關規定,確實檢討追究專案管
理廠商之契約責任及相關人員之失職責任。



參、處理辦法:
一、抄調查意見,函請內政部轉飭警政署確實檢討改進,

並議處相關人員見復。
二、抄調查意見,函復審計部。
三、檢附派查函及相關附件,送請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