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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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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甲接到一通民眾抗議鄰房施工的電話,同事甲即向同事乙詢問該位址附近最近有無發給相關許可,同事乙即拿出一紙筆硯線上版所即時列印出的函,上面大意是說同意某幾個地址的房屋依「○○○受災房屋重建○○○○○○○○○○」重建之類的,也就是同意不用申請建照啦。
小弟心想怎麼有這麼好康的規定,小弟幾年來都不知道 (一般縣市政府會把單行法規放在網路上)(小弟單位內人手一冊的單行法規彙編也沒有),於是馬上google一下「○○○受災房屋重建○○○○○○○○○○」,果真在某org的網站搜尋到條文內容(但是沒有一個行政機關的網站有放該法規)。
原來本府真的在八十幾年時訂頒過(民國8○年○○月○○日○府○○字第○○○○○○號函),其第一點載明「…依據內政部七十年○月○日台內營字第○○○號…訂定…」,於是我馬上到營建署網站找尋對應日期的營建法令或解釋函彙編,結果沒有放,小弟不死心;在解釋函(建築管理篇)查詢「受災房屋」,搜尋到內政部71.7.19台內營字第097940號函「按建築物火災以人為因素居多,其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之災害,自不與風災、水災、震災等自然災害同。原議之受災房屋復舊重建案係民國七十年莫瑞、艾妮絲等颱風災害後,就台灣省政府所建議放寬受災房屋重建處理,經本部邀集有關單位會商決議之緊急救災應變措施,以利受災居民能迅速重整家園。其適用範圍指定為各該次風災、水災之特定對象,自不得濫予沿用,以維公益。」。
下班後小弟繞道某幾個地址的房屋(在小弟家附近)看一下,原來是河道旁的房子約4戶(1層1戶),原本以為不是拆除後新建。
11/5:
上班前小弟繞道去拍照,因光線及角度較佳,發現原來真的是打算拆除後新建(共同壁上有明顯未拆除乾淨痕跡)(我家附近6、7年來沒有重大天災)。
上班時我用府內建管系統查詢,該位址是六十幾年領得使用執照,共24戶,當下真覺得其他20戶真倒楣,被賣了都不知道(如果20年後,其他20戶想拆除後新建,那4戶不肯,所牽涉到的土地同意書、法定空地、容積率…問題)。
於是我把「○○○受災房屋重建○○○○○○○○○○」及內政部71.7.19台內營字第097940號函印給2位跑照幾十年的前輩看,2位都說沒看過,再問2位感受、會不會覺得不公平?印象中1位說「知道去年那間房子○○○(跑照的)就在衝撞了,最近經過怎麼已經在施工了,真是烏魯木齊」,另一位(當過公務員)說要把原研議內容看過比較客觀。
下班後小弟又繞道去拍照,已經拆1/3了,還有挖土機在。
後記1:發現是哪個縣市的網兄,請不要透露。我真的想在新建前去桶當抓耙子(比較不會有國賠的問題)。如果違法,趕快停止。如果合法,也應把「○○○受災房屋重建○○○○○○○○○○」這麼好康的規定放在網路上,才公平。
後記2:我看過大馬路邊的合法老舊房子,沒有申請,2層樓拆掉後蓋2層樓,我認為不合法但合理。看過大馬路邊的合法老舊房子,沒有申請,權狀2層樓(實際聽說4層樓)拆掉後蓋6層樓,有人檢舉的很難聽,也還是活的好好的,我認為是視法為無物。看過有人申請建照後,因為前面退幾米、側面退幾米、後面退幾米,只能合法的蓋幾坪,結果連開工都不敢報,把它蓋的滿滿的,我是認為真衰。
但是上面3個例子,業主都必須承擔換人執政後萬一政府手上有證據,要派人去拆房子的風險(即使只有千萬分之一)。唯獨抽屜法規這件,公文在手,一旦蓋好後可以說是零風險,日後又可能損害其它20戶利益,也是小弟看不下去的原因。
後記3:不用5分鐘,就可以發現『其適用範圍指定為各該次風災、水災之特定對象,自不得濫予沿用,以維公益。』,如果這麼好用,其他人都是呆子不會用。
『各該』『自不得濫予沿用,以維公益。』
『各該』『自不得濫予沿用,以維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