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所申調到縣市府或同縣市公所,不受一年綁約限制

我聽同事打電話問過考試院 考選部 考選規劃司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不得轉調~~~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他說,考選部同意:『縣市政府及其公所都屬同一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
考院同意『公所人員可申調到縣市政府或同縣市公所,因為視同一單位調職,不受一年綁約限制』
但這見解被縣市政府人世觸吃掉。
亦從未發文宣導,他們已經違背考院卻不自知。
請問其他縣市的同學,可否代為問問貴府人世觸?
若成真,本屆高普考公所人員就又可以跑了。
若有疑義,請洽
承辦單位 考選規劃司
聯絡電話 (02)22369188分機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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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16697&ctNode=2335
Q:請問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1項後段,「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其所謂服務一年若是有請假的部分應如何計算?如請家庭照顧假或是請育嬰假,是應扣除請假部分僅計算實際在原分發單位工作日數,服務滿一年後才能調動,或是請假期間也算在該機關服務?僅需自受訓及格日起計算滿一年即可調動?
A:函轉本部考選規劃司答覆如下,請參考。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二級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一年內不得轉調。其立法意旨係為培育各機關之初任公務人員具有完整之職務歷練,對其未來調任至其他機關亦能有所助益,並達成機關人事安定之作用。
二、有關公務人員請家庭照顧假、休假、事假等,因仍屬在職,得併入限制轉調期間計算,至其他假別,則視個案性質,由銓敘部認定。謝謝您的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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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516&ctNode=1359
考選部組織法【1994/11/23更新】
第 四 條 考選規劃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研擬事項。
二、關於考選制度之資料蒐集、編譯及研究事項。
三、關於考用配合政策之研究事項。
四、關於考試類科、應試科目、應考資格之研究事項。
五、關於考試方式及考試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六、關於考選政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七、其他有關考選調查及研究發展事項。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不得轉調~~~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他說,考選部同意:『縣市政府及其公所都屬同一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
考院同意『公所人員可申調到縣市政府或同縣市公所,因為視同一單位調職,不受一年綁約限制』
但這見解被縣市政府人世觸吃掉。
亦從未發文宣導,他們已經違背考院卻不自知。
請問其他縣市的同學,可否代為問問貴府人世觸?
若成真,本屆高普考公所人員就又可以跑了。
若有疑義,請洽
承辦單位 考選規劃司
聯絡電話 (02)22369188分機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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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16697&ctNode=2335
Q:請問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1項後段,「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其所謂服務一年若是有請假的部分應如何計算?如請家庭照顧假或是請育嬰假,是應扣除請假部分僅計算實際在原分發單位工作日數,服務滿一年後才能調動,或是請假期間也算在該機關服務?僅需自受訓及格日起計算滿一年即可調動?
A:函轉本部考選規劃司答覆如下,請參考。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二級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一年內不得轉調。其立法意旨係為培育各機關之初任公務人員具有完整之職務歷練,對其未來調任至其他機關亦能有所助益,並達成機關人事安定之作用。
二、有關公務人員請家庭照顧假、休假、事假等,因仍屬在職,得併入限制轉調期間計算,至其他假別,則視個案性質,由銓敘部認定。謝謝您的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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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組織法【1994/11/23更新】
第 四 條 考選規劃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研擬事項。
二、關於考選制度之資料蒐集、編譯及研究事項。
三、關於考用配合政策之研究事項。
四、關於考試類科、應試科目、應考資格之研究事項。
五、關於考試方式及考試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六、關於考選政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七、其他有關考選調查及研究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