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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所申調到縣市府或同縣市公所,不受一年綁約限制

文章發表於 : 2009 11月 06 (週五) 7:51 pm
#0 由 lawrencechen2004
我聽同事打電話問過考試院 考選部 考選規劃司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不得轉調~~~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他說,考選部同意:『縣市政府及其公所都屬同一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

考院同意『公所人員可申調到縣市政府或同縣市公所,因為視同一單位調職,不受一年綁約限制』

但這見解被縣市政府人世觸吃掉。

亦從未發文宣導,他們已經違背考院卻不自知。

請問其他縣市的同學,可否代為問問貴府人世觸?

若成真,本屆高普考公所人員就又可以跑了。

若有疑義,請洽
承辦單位 考選規劃司
聯絡電話 (02)22369188分機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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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16697&ctNode=2335

Q:請問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1項後段,「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其所謂服務一年若是有請假的部分應如何計算?如請家庭照顧假或是請育嬰假,是應扣除請假部分僅計算實際在原分發單位工作日數,服務滿一年後才能調動,或是請假期間也算在該機關服務?僅需自受訓及格日起計算滿一年即可調動?

A:函轉本部考選規劃司答覆如下,請參考。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二級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一年內不得轉調。其立法意旨係為培育各機關之初任公務人員具有完整之職務歷練,對其未來調任至其他機關亦能有所助益,並達成機關人事安定之作用。

二、有關公務人員請家庭照顧假、休假、事假等,因仍屬在職,得併入限制轉調期間計算,至其他假別,則視個案性質,由銓敘部認定。謝謝您的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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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516&ctNode=1359
考選部組織法【1994/11/23更新】

第  四  條  考選規劃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研擬事項。
二、關於考選制度之資料蒐集、編譯及研究事項。
三、關於考用配合政策之研究事項。
四、關於考試類科、應試科目、應考資格之研究事項。
五、關於考試方式及考試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六、關於考選政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七、其他有關考選調查及研究發展事項。

文章發表於 : 2009 11月 06 (週五) 8:45 pm
#1 由 fishman
本來就可以ㄚ...這需要宣導嗎??

重點是你長官會讓你走嗎?
同一縣市大家都嘛會打聽...來沒多久就想走...風聲出去...
要走人家也不一定要收或敢收...再想想吧~

文章發表於 : 2009 11月 06 (週五) 10:11 pm
#2 由 kok8891221
這樣是行還是不行?
98年4月30日選規字第0981300150號

http://www.person.ntou.edu.tw/newfile/new76.pdf

所稱「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係指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之
所屬機關。有關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轉調機關範圍如下:
(一)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省政府、省諮議
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任職,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
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後,實際任職一年內不得轉調各該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二)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司法院、各部(會、處、局、署、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故宮
博物院及同層級之二級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任職,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後,實際任職一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各部(會、處、局、署、中央研
究院、國史館、故宮博物院及同層級之二級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
任職。
(三)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任職,其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後,實際任職一年內不
得轉調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文章發表於 : 2009 11月 07 (週六) 10:21 pm
#3 由 努力
有關於考試法第三條以下是我問考選部的問題:
我想請問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1項後段,「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其中所稱「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究竟為何呢?倘若某高考三級人事行政考試錄取人員經分發至臺北縣板橋市公所任職,那麼其主管機關係板橋市公所本身或台北縣政府?又,倘主管機關為台北縣政府,是否代表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後,即可調任台北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
我得到的答案是:
鄉鎮公所的主管機關當然是縣政府啊!
所以各位大大你們不用擔心走不了,而是要想清楚到縣政府會比較好嗎?
說真的只有你有心要離開我相信沒有走不掉的,反正要離開原單位的話,就又有一個打算就是以後別想再回該機關了,至少短時間內是會不去的,因為你要商調勢必會跟原單位會有心結,所以只要堅持一定可以離開
最後在奉勸大家一句話,就是要想離開前先確定縣府是不是你自己想去的,因為就我呆過北縣府及公所的比較,北縣府真的操多了,以上供各位大大參考

文章發表於 : 2009 11月 07 (週六) 11:18 pm
#4 由 kok8891221
可否有連結可看呢
因為很多人說的都不一樣
都迷糊了

文章發表於 : 2009 11月 07 (週六) 11:29 pm
#5 由 努力
kok8891221 寫:可否有連結可看呢
因為很多人說的都不一樣
都迷糊了

kok8891221大大我建議你可以自己寫mail過去問人事行政局或者是考試院然後把他們的函覆文印下來給你的機關看
不過我是建議你跟你要商調的機關說請他們先問人事行政局或者是考試院,等他們確定可以過去再把商調函寄來你的原單位,至少不會在還沒確定之前就得罪原單位
我是問過人事行政局及考試院,而人事行政局是打電話給我說是可以調的,而考試院是以mail跟我說可以調的,不過最重要的事你要商調過去的機關,他們一定也會再去問考試院或人事行政局的所以現在最重要的事你先找到你要調的機關,然後把這個問題丟給他們請他們去問人事行政局或是考試院,最後還是那句老話,縣市政府未必好

文章發表於 : 2009 11月 07 (週六) 11:40 pm
#6 由 kok8891221
感謝努力大大的建議
我會問看看的
謝謝

文章發表於 : 2009 11月 08 (週日) 9:27 pm
#7 由 hardy0531
努力大大近來安好
你已經離開北縣府這個粉操的單位了阿(心有戚戚焉,但這星期每天當幽靈,飄粉大)
現在在哪邊高就阿

文章發表於 : 2009 11月 09 (週一) 1:41 pm
#8 由 lawrencechen2004
努力 寫:有關於考試法第三條以下是我問考選部的問題:
我想請問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1項後段,「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其中所稱「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究竟為何呢?倘若某高考三級人事行政考試錄取人員經分發至臺北縣板橋市公所任職,那麼其主管機關係板橋市公所本身或台北縣政府?又,倘主管機關為台北縣政府,是否代表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後,即可調任台北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
我得到的答案是:
鄉鎮公所的主管機關當然是縣政府啊!
所以各位大大你們不用擔心走不了,而是要想清楚到縣政府會比較好嗎?
說真的只有你有心要離開我相信沒有走不掉的,反正要離開原單位的話,就又有一個打算就是以後別想再回該機關了,至少短時間內是會不去的,因為你要商調勢必會跟原單位會有心結,所以只要堅持一定可以離開


唉,努大哥,真是謝謝您的大文:

某縣市政府人世局,電話回覆我說縣市政府已經發布函釋禁止各單位互調。

至今尚無法確認。

操很大是沒關係,

不要類似鄉鎮公所『操很大』+『不依法規辦理』,這就頭大。

再怎麼操,也沒營造廠操,

但別操半天,被抓去賣,就很不平。

文章發表於 : 2009 11月 09 (週一) 5:47 pm
#9 由 kok8891221
不會吧
竟然有這種事
今天考選部回信給我也是說可以轉
但是他說的考試及格資格 是否是滿四個月即可轉
或是要拿到及格證書才可 及格證書大家都知道超級慢
還請大大幫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