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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的見解是,工程材料缺失是公務承辦人的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09 11月 12 (週四) 9:26 am
#0 由 lawrencechen2004
爐石,會不會昭淩的監工考過歷屆技師考試寫過爐石的工程材料題目,

接著認為爐石可以填路堤?

監院的見解是,工程材料也是公務承辦人的問題。


國工局暨所屬第四及第二區工程處,為本案工程品質稽查及主辦機關,對於監造單位提送之各類文件報表,未按相關標準作業程序規定詳實審查核可,迄今仍以「材料是否合格適用,屬工程司(監造單位)代表權責」等由卸責諉過,實難辭監督不週之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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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國道八號銜接台十七線西濱公路之台江大道,因不當使用轉爐石填築路堤,導致路面隆起呈波浪狀,監察院通過劉玉山委員及錢林慧君委員提案糾正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日期 2009/11/11
內容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於本(98)年11月11日通過並公佈劉玉山委員及錢林慧君委員所提糾正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要求交通部督飭檢討議處相關失職人員,並依契約及法令規定,積極追償損失,以維護機關權益,並函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信股)參考。


案因交通部國工局辦理「國道八號銜接西濱公路(台江大道)道路工程第C001標」,因為所屬工程處相關人員怠忽監督職責,任由監造廠商昭淩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草率同意工程承包廠商亦慶營造有限公司違約使用轉爐煉鋼製程產出之爐石(俗稱轉爐石)替代土方材料填築路堤,導致工程完工驗收不到3個月,即因轉爐石不均勻回脹,近半數路段的AC路面隆起呈波浪狀,嚴重影響用路人行車安全,因此被當地民眾諷稱是曼波大道。


監委調查發現,內迄目前為止尚無轉爐石填築路堤之施工規範及檢驗標準,國工局竟貿然同意承包商將轉爐石填築於主要道路工程使用,有違施工技術規範合格材料來源規定;國工局甚至還恣意認定轉爐石符合契約土方材料的「同等品」,等於是為「轉爐石」背書,而未依規定詳實審查監造單位提送文件報表,以致發生不均勻隆起的嚴重瑕疵。


調查報告指出,國工局該發包工程原預算計9億9,844萬元,於94年9月20日開標結果,由亦慶營造公司以低於底價(8億3,700萬元)之8億3,290萬1元得標。

但迄至工程完成,歷經7次變更設計,結算金額達9億6,163萬3,791元,追加金額接近1億3千萬元。

監委錢林慧君認為,這是典型「低價搶標、變更設計追加預算、偷工減料再賺一次」的模式。


監委發現:承造廠商在承做施工過程,不僅出現擔任運輸工程的福名交通公司「只出單不出車」,雖與亦慶公司於95年7月30日簽定轉爐石運送合約,但單價280元係由亦慶公司估算,且實際上並未出車載運轉爐石,而是由亦慶公司自行調度車輛運送。

而在轉爐石價格方面,經國工局政風局訪查結果發現,供料廠商「中聯公司」證實本案工程係使用中聯公司之轉爐石,當時以每公噸5元單價(含裝卸及挖運費用)售予統勝企業行,且由中聯公司協力廠商台明運輸公司運至工地交貨。

而本案工程承包商竟於95年9月25日以備忘錄向監造單位提出計價說明略以:轉爐石材料(含購料及運輸)每立方公尺365元,較原契約每立方公尺232元為高,其價差願意自行吸收,並檢附中聯公司轉爐石提運申請單,及該公司與統勝企業行簽訂之轉爐石採購合約書(單價85元/M3)。

承包商透過變造申請進用轉爐石所附購料、運送等證明文件,據以詐得之不法利益更高達近3,800萬元。


監委認為,監造單位未以專業、謹慎態度,善盡保障甲方(國工局)權益職責,輕信承包商提供之變造不實文件,未經查證即草率核轉浮列單價,甚而據以規避契約變更之審核程序,使承包商得以廉價轉爐石替代土方材料,輕易詐得巨額工程費。


國工局暨所屬第四及第二區工程處,為本案工程品質稽查及主辦機關,對於監造單位提送之各類文件報表,未按相關標準作業程序規定詳實審查核可,迄今仍以「材料是否合格適用,屬工程司(監造單位)代表權責」等由卸責諉過,實難辭監督不週之咎。



以上諸多違失,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要求交通部確實督促改善;另不法部分將移送檢方參考辦理。

文章發表於 : 2010 8月 21 (週六) 11:40 pm
#1 由 站長
先不管責任,爐石是否可用於填築路堤?國內有使用案例嗎?

工程材料中的混凝土,適當的加入飛灰、爐石,有許多的好處。但這是經過化學反應過程的。

爐石是煉鋼之後的副產物,用於填築,是否具有體積安定性與可靠的力學性質?
是否學界已經有答案?

另外,是否有可能造成其他副作用?例如:重金屬汙染、生態影響。

如果這些問題都不知道,貿然讓廠商使用這項材料,似乎也是不妥。

工程效益與設計效果無法發揮,自然吸引社會、民眾目光,引發弊案聯想。這點是土木人必須要了解的。

Re: 監院的見解是,工程材料缺失是公務承辦人的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0 8月 21 (週六) 11:53 pm
#2 由 jasonh714
推~~~~
幾乎大部分的承辦都認為材料送審直接就備查了~~~~
有監造審查過就沒什麼問題了~~~只可惜法律人卻有不同的看法~~~
唉~~~工程會的權責分工表好像也只能參考~~~現在覺得監造還蠻好做的~~~

文章發表於 : 2010 8月 22 (週日) 12:13 am
#3 由 站長
站長 寫:先不管責任,爐石是否可用於填築路堤?國內有使用案例嗎?
工程材料中的混凝土,適當的加入飛灰、爐石,有許多的好處。但這是經過化學反應過程的。
爐石是煉鋼之後的副產物,用於填築,是否具有體積安定性與可靠的力學性質?
是否學界已經有答案?
另外,是否有可能造成其他副作用?例如:重金屬汙染、生態影響。
如果這些問題都不知道,貿然讓廠商使用這項材料,似乎也是不妥。
工程效益與設計效果無法發揮,自然吸引社會、民眾目光,引發弊案聯想。這點是土木人必須要了解的。


http://www.ctci.org.tw/public/Data/562310315171.pdf
經過網路爬文,民國87年11月就有實驗資料顯示,爐渣用於路面鋪築不會發生嚴重膨脹與下陷,
且泡水後之水質,符合農業灌溉用水標準及放流水標準。
文獻中最後認為是可以推廣的資源再利用項目。

初步看來,似乎那些質疑,大部分皆可排除。
而本案產生的路面隆起呈現波浪狀,似乎與前面文獻中的結論相左?
路面隆起的原因很有可能並非直接由爐石造成。
到底原因為何?還需要更進一步的探求。

文章發表於 : 2010 8月 22 (週日) 1:27 am
#4 由 jjq519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九日經濟部經工字第099046015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6條

要再利用的轉爐石 必須要符合上開辦法規定

不過這個規定 並未針對力學性質有特別規範

或許中聯公司的轉爐石 完全符合上開規定

這個再利用業務環保署很愛推 包含環保署制定"一般廢棄物-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雖然在環保方面有層層的規定 但以工程主辦立場 因為力學性質不確定及民眾疑慮及再利用程序繁瑣
對於再利用持比較排斥觀念

小弟覺的 法規允許再利用 必須去看回填物的力學性質
工程主辦單位於利用前是否掌握正確土方試驗資訊 或是連試驗都是造假的?
或許針對這次事件 會有工程應用上更嚴僅的規定(尤其是國工局這麼專業的單位都敗在這裏了)

致於契約上 顯然爐石的取得是較購土便宜的 應辦理契約變更(這點是被廠商騙去了)

文章發表於 : 2010 8月 24 (週二) 10:40 pm
#5 由
站長 寫:http://www.ctci.org.tw/public/Data/562310315171.pdf
經過網路爬文,民國87年11月就有實驗資料顯示,爐渣用於路面鋪築不會發生嚴重膨脹與下陷,...


電弧爐氧化碴vs轉爐石 在印象中應該是不同的
爐石會因為煉鋼的方式不同而有不同的構造特性
所以不同煉鋼廠設備產出之爐石應會有很大的不同(包括價格)
此部分可能需要材料的專業另外補充

問題是 監造與業主允許用同等品材料的同時
一般就代表他們應該可以充分的掌握住同等品的特性了
因此 就這一單獨事件看來 有可疑議之處

文章發表於 : 2010 8月 31 (週二) 11:56 am
#6 由 chou
曾問過在中鋼的先進,
轉爐石會吸水膨脹,高爐石則不會,
混凝土所添加的爐石粉也都是高爐石研磨的,
所以並不是所有的爐石都可以用在工程材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