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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政府部門可以將公眾使用之建物建於私人土地上嗎

文章發表於 : 2007 8月 28 (週二) 10:36 am
#0 由 承辦人
如果要將公眾使用的建物建於私人土地,需要怎樣的程序或者條件呢!?

我先列出幾種比較可能的方案,請指教,謝謝。
1.取得無償使用的土地同意書,永久使用。
2.與地主簽訂租約,但是租約到期,建物所有權還是公家的,那要怎麼辦?
3.第二項的租約,可以簽永久的契約嗎?(民法裡面好像沒這種事)

文章發表於 : 2007 8月 28 (週二) 7:29 pm
#1 由 kdragon
建議不要將公共設施施作於私人土地上........
這是很危險的ㄚ!!!!
地主的土地同意書.....並非絕對有效的ㄚ.....
只要該土地有買賣行為的話........
還必須取得新地主的同意書.......
否則的話......新地主有權力要求拆除還地喔.......
但若是屬繼承的方面.......於法上土地同意書仍是有效的ㄚ!!!
不需取得新地主的同意書.........
所以非常不建議施作於私人土地上.........這會讓人十分痛苦又麻煩阿!!!
切記!!切記!!! (bingo)

文章發表於 : 2007 8月 28 (週二) 8:52 pm
#2 由 承辦人
謝謝你的回覆~ 我知道其中的癥結點了~~
(眼汪汪)

文章發表於 : 2007 8月 28 (週二) 11:02 pm
#3 由 訪客
kdragon 寫:建議不要將公共設施施作於私人土地上........
這是很危險的ㄚ!!!!
地主的土地同意書.....並非絕對有效的ㄚ.....
只要該土地有買賣行為的話........
還必須取得新地主的同意書.......
否則的話......新地主有權力要求拆除還地喔.......
但若是屬繼承的方面.......於法上土地同意書仍是有效的ㄚ!!!
不需取得新地主的同意書.........
所以非常不建議施作於私人土地上.........這會讓人十分痛苦又麻煩阿!!!
切記!!切記!!! (bingo)


地主將該筆土地賣給新地主
依照民法而言 該租賃關係還是有效阿
不過租約到期就要跟新地主談了
不懂這位大大的意思

公共設施怎麼不走徵收這條路
蓋在私人土地上的話 會衍生許多問題吧

文章發表於 : 2007 8月 28 (週二) 11:43 pm
#4 由 訪客
Anonymous 寫:地主將該筆土地賣給新地主
依照民法而言 該租賃關係還是有效阿
不過租約到期就要跟新地主談了
不懂這位大大的意思
公共設施怎麼不走徵收這條路
蓋在私人土地上的話 會衍生許多問題吧


法律名詞應該是徵購,要徵購似乎只有該筆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如果非公共設施用地,就不能用徵購的。
徵購的上限好像是公告地價加四成,每年都會有不一樣的成數。

至於說 為何不買,現在政府財政困難,如果有些政策,首長硬要推的話,恐怕就會急就章或用租賃的,或者取得土地同意書。

至於土地同意書的法律效果其實我也不大清楚,前面大大說,有土地有買賣行為就要重新取得,不知道是依據哪些法律?
先謝謝大大的答覆了~有這個討論區真好~

文章發表於 : 2007 8月 29 (週三) 1:21 am
#5 由 訪客
Anonymous 寫:
Anonymous 寫:地主將該筆土地賣給新地主
依照民法而言 該租賃關係還是有效阿
不過租約到期就要跟新地主談了
不懂這位大大的意思
公共設施怎麼不走徵收這條路
蓋在私人土地上的話 會衍生許多問題吧


法律名詞應該是徵購,要徵購似乎只有該筆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如果非公共設施用地,就不能用徵購的。
徵購的上限好像是公告地價加四成,每年都會有不一樣的成數。

至於說 為何不買,現在政府財政困難,如果有些政策,首長硬要推的話,恐怕就會急就章或用租賃的,或者取得土地同意書。

至於土地同意書的法律效果其實我也不大清楚,前面大大說,有土地有買賣行為就要重新取得,不知道是依據哪些法律?
先謝謝大大的答覆了~有這個討論區真好~


這時候應該適用土地徵收條例吧
老實說我是第一次看到徵購這個名詞
而徵收型態可分
一.一般徵收

二.特殊徵收
1.區段徵收
2.保留徵收
3.附帶徵收
4.一併徵收

依照不同的徵收有不同的補償措施
其他詳細我就不多說了
這已經是地政的範圍了

文章發表於 : 2007 8月 29 (週三) 1:39 am
#6 由 gemini0619
Anonymous 寫:
Anonymous 寫:
Anonymous 寫:地主將該筆土地賣給新地主
依照民法而言 該租賃關係還是有效阿
不過租約到期就要跟新地主談了
不懂這位大大的意思
公共設施怎麼不走徵收這條路
蓋在私人土地上的話 會衍生許多問題吧


法律名詞應該是徵購,要徵購似乎只有該筆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如果非公共設施用地,就不能用徵購的。
徵購的上限好像是公告地價加四成,每年都會有不一樣的成數。

至於說 為何不買,現在政府財政困難,如果有些政策,首長硬要推的話,恐怕就會急就章或用租賃的,或者取得土地同意書。

至於土地同意書的法律效果其實我也不大清楚,前面大大說,有土地有買賣行為就要重新取得,不知道是依據哪些法律?
先謝謝大大的答覆了~有這個討論區真好~


這時候應該適用土地徵收條例吧
老實說我是第一次看到徵購這個名詞
而徵收型態可分
一.一般徵收

二.特殊徵收
1.區段徵收
2.保留徵收
3.附帶徵收
4.一併徵收

依照不同的徵收有不同的補償措施
其他詳細我就不多說了
這已經是地政的範圍了


漏了打
補償費有四種方式
1.現金給付
2.搭發土地債卷
3.繳存專戶保管
4.領回抵價地

文章發表於 : 2007 8月 29 (週三) 2:02 am
#7 由 gemini0619
kdragon 寫:建議不要將公共設施施作於私人土地上........
這是很危險的ㄚ!!!!
地主的土地同意書.....並非絕對有效的ㄚ.....
只要該土地有買賣行為的話........
還必須取得新地主的同意書.......
否則的話......新地主有權力要求拆除還地喔.......
但若是屬繼承的方面.......於法上土地同意書仍是有效的ㄚ!!!
不需取得新地主的同意書.........
所以非常不建議施作於私人土地上.........這會讓人十分痛苦又麻煩阿!!!
切記!!切記!!! (bingo)


還有
此時地上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不同
.--當房屋所有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時,即適用民法 425-1條的規定,雙方具有法定的租賃關係,房屋所有權人於消滅時效(十五年)完成前有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設定地上權之權利。--

還有地主要收回土地,至少需給予的補償有:租賃權(或地上權)的價值、地上物現值的補償等兩樣

總而言之
新地主要收回土地 須賠償相關費用

除非一開始是無權占有..

文章發表於 : 2007 8月 29 (週三) 9:20 am
#8 由 訪客
Anonymous 寫:
Anonymous 寫:
法律名詞應該是徵購,要徵購似乎只有該筆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如果非公共設施用地,就不能用徵購的。


這時候應該適用土地徵收條例吧
老實說我是第一次看到徵購這個名詞


記錯了,是"價購"~ sorry ~~

文章發表於 : 2007 8月 31 (週五) 2:15 pm
#9 由 訪客
民法上的相關規定,看看法條似乎還蠻可行的,只是不知道實際又會發生什麼問題。

第 425 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第 425- 1 條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
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
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
,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第 426 條
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致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者,準用第四百二十
五條之規定。

第 426- 1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
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第 426- 2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
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
先承買權人。

第 449 條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