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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擋土牆沒洩水孔可以嗎

發表於 :
2009 11月 30 (週一) 6:18 pm
#0 由 kingofmen
這禮拜要去驗擋土牆
今天看到圖發現擋土牆沒有洩水孔
擋土牆形式為懸臂式擋土牆
牆背一側垂直,我圖不小心畫錯
1這樣的設計沒有問題嗎 我要提出質疑 還是按圖驗收就沒事了?
可是我學長說發現設計有問題時
沒有提出疑異的話
就照圖驗收 我也有責任
問題我發現的時候 早就來不及了
關於洩水孔的有無 我有問過監造
他的回答是 阿你就埋在土裡面
幹嗎還要洩水孔
2該擋土牆設計無洩水孔,但廠商有施作,與原設計不符,我該把他因為施作洩水孔所少的混凝土的錢扣掉嗎?我問過課長他說不需要,因為沒多少錢,更何況做洩水孔還更貴

發表於 :
2009 11月 30 (週一) 7:20 pm
#1 由 leslie2000
基本上擋土牆是需要洩水孔的,
因為水壓所造成的側壓力往往比土壓力大上許多,
若沒有洩水孔有可能是利用其他方式排水,
再翻翻設計圖說看看。
驗收當然是照圖說驗收,
隱敝部份由監造及施工單位負責,
希望以上有幫助到你。

發表於 :
2009 11月 30 (週一) 9:11 pm
#2 由 t1016
不好意思!不是很懂耶!為什麼二側都埋入土中還要做擋土牆?

發表於 :
2009 11月 30 (週一) 11:25 pm
#3 由 8136WS
這張圖有意思
那位高手上來答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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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11月 30 (週一) 11:27 pm
#4 由 gemini0619
t1016 寫:不好意思!不是很懂耶!為什麼二側都埋入土中還要做擋土牆?
傻眼..同你的疑問

發表於 :
2009 12月 01 (週二) 3:22 am
#5 由 tenkk
小弟以前待承商時做過二側都埋入土中5-6m的擋土牆
一側是河道公有地
一側是私有地
擋土牆牆身距地界50cm
那50cm用來做截水溝
河道內做格樑護岸 防汛步道等設施
設計單位設計
防汛步道與私有地高差大時做擋土牆+欄杆
防汛步道與私有地高差小時用緩坡修
不知道是設計單位設計時沒有確實核對圖面與現況
還是設計完後部分私有地才被填高
造成某幾段擋土牆二側差不多高
要不要質疑設計或否定設計圖 是一個難題
法律上都寫與設計圖樣相符者....
我是覺得看現場和看設計圖的感覺是不同的
尤其當你發現現場某些情況用膝蓋想也知道有問題
但它偏偏與設計圖樣相符時
舉一假設性的情況
假設你去看一個10層樓的使照
10樓是ktv 裡面9彎18拐像迷宮一樣
明知它步行距離有問題
可以不提出嗎
舉3個實際的情況
1.設計圖樣標示騎樓的地方 兩側有圍牆 與鄰地無高差
我的作法是寫依xx第x條騎樓不得設置任何阻礙物
2.設計圖樣標示騎樓的地方 一側有圍牆 該側與鄰地有高差
我的作法是口頭請申請人在使照圖面加註日後高差消除後需打掉之類的
3.設計圖樣標示騎樓的地方 兩側無圍牆 一側與鄰地有高差
現地該側有阻礙物我的作法是當做沒看到
樓主的例子
如果是我 我是不會提出質疑
我覺得公開招標的東西
決標後按招標文件履約 起碼沒有公平性的問題
不過我覺得監造的回答怪怪的
如果是我 我會回答
「可能設計者覺得反正洩水孔多年後容易阻塞 維修不易
所以可能設計時 已經考慮水壓在內了」

發表於 :
2009 12月 01 (週二) 12:35 pm
#6 由 nobility
在當廠商時,如果有發現設計錯誤,我們會發文,做圖說釋疑的動作,請設計單位再畫詳圖,或更正圖說。如果不圖說釋疑,口說無憑,到最後如果驗收或出事時,你因為用口頭更正,與原本設計圖說不符時,會出事的。
十年後......
檢察官:「怎麼沒按圖施工?沒按圖施工怎麼能驗收?」
工地主任:「啊就那個監造,那個誰啦﹗還有鄉公所的那個設計的誰,他說這樣圖有問題,叫我們這樣改的,我們遵照指示辦理的。」
監造:「當初設計圖有畫錯,私下叫廠商改的。」
設計暗自幹譙中.....。
檢察官:「所以減少鋼筋數量也是遵照設計指示辦理囉?」
監造靜默中......。(PS:可惡的包商,竟然給我偷工減料)
工地主任: 「是啊﹗因為改了施作方式,所以鋼筋彎不過去,所以一定要抽掉二支,這個監造跟設計有同意了。」
監造、設計驚嚇傻眼中....。
檢察官:「那怎麼沒有變更圖說?」
工地主任:「設計說,不想擔責任,不准我們發文圖說釋疑。後來仔細想想,我想擋土牆會倒坍,壓死人不是沒有原因的。」
設計驚嚇內褲鬆脫....。
檢察官:「既然你當初認為有問題,為什麼沒有反應?」
工地主任:「我們只是小小的包商,最基層的只能被人家拗,長官說什麼,我們做工的也不敢反抗...,到時候不給我們請款怎麼辦?」垂淚中.....。
檢察官轉頭跟書記官說話:「叫二個法警進來。」
檢察官:「你們還有沒有什麼話說?」
監造:「我...。」發抖中~
設計:「我...。」內褲還是鬆的~
法警進來了,準備收押嫌犯。
工地主任:「檢察官,我可以認罪協商嗎?」
設計憤而把內褲丟向工地主任.....。

發表於 :
2009 12月 01 (週二) 1:02 pm
#7 由 lrdf
nobility大大,好精彩的回應,推~

發表於 :
2009 12月 01 (週二) 2:05 pm
#8 由 nobility
上述案件有幾點要注意的:
1.刑事訴訟法§93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2.刑事訴訟法§101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
3.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發表於 :
2009 12月 01 (週二) 2:42 pm
#9 由 nobility
1.檢察官要押你,要跟法官申請,一次二個月,可延押一次,共四個月。
2.檢察官要拘你,一般都是來個當頭捧喝,再隔離取供,你當庭不認,大多會覺得你有串供的可能。這是羈押要件。
監造結算資料登載不實,依刑法:
§ 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次北宜快速道路為了使包商工期來的及,更改日報表,現在依刑法§211條,起訴中﹗
§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認罪協商,在第一審還沒判決時,你可以放棄你訴訟的權利(這個對於被告很不利的),直接交由法院做有罪判決。
廠商有錢人,不會想關,如果能繳錢、緩刑,他會把所有人給拉下去的~
這個看多了.....
誰說不收錢就沒事的?
難道我們會叫廠商偷工減料嗎?又不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