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 twonil 大哥,
協議價購後,需不需要報請內政部,審核土地徵收案呢?
若不涉及土地徵收,只有協議價購,公所對民宅發動價購,涉不涉及採購法之特殊採購呢?
假如 公所或縣市府有錢可以任意發動協議價購,是不是可以不用報內政部地政司?
還是 直接把地政司給廢了,以節省公帑呢?
還請您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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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土地徵收作業手冊
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filec ... p?onid=740
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filedown.asp?cid=115
申請土地徵收注意事項
http://www.land.moi.gov.tw/onlinebill/470-n.doc
申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一併徵收、撤銷徵收、更正徵收、徵收地上權及徵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壹、總則
一、土地徵收案件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需用土地人為中央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由內政部核定。
(二)需用土地人為中央機關所屬機關者,由其上級機關核轉內政部核定。
(三)需用土地人為鄉(鎮、市)公所者,由該管縣(市)政府核轉內政部核定。
(四)需用土地人為農田水利會者,由該管縣(市)政府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內政部核定。
二、需用土地人於申請時,應副知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但依第一點第三款及第四款核轉內政部之案件,不在此限。
三、需用土地人於申請時,應檢送應附之計畫書及圖冊等有關資料一式二份送審。
貳、一般徵收
一、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前,應核實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位置及範圍。徵收土地於不妨礙徵收目的之範圍內,應就損害最少之地方為之,並應儘量避免耕地。
二、需用土地人對於已列入年度施政預算項目闢建工程需用私有土地者,應儘速辦理徵收,並應避免於每年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前辦理徵收。
三、一宗土地部分被徵收者,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稱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公告徵收前,囑託該管登記機關就徵收之部分辦理分割測量登記,並以分割登記後之土地標示辦理公告徵收。需用土地人依其興辦事業計畫期程擬取得所需用土地,應注意上開規定,預留辦理土地分割測量登記所需之時間。
四、需用土地人申請土地徵收時,應於來文主旨敘明工程名稱、擬徵收土地標示、總筆數及總面積,其土地改良物擬一併徵收者,並應敘明。擬徵收土地標示以徵收土地清冊所列第一筆土地代表。
五、需用土地人依本條例第十三條擬具徵收土地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申請土地徵收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檢送徵收土地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或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審。
(二)申請徵收土地如分屬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應分案辦理。
(三)徵收土地計畫書內所敘徵收土地原因、工程名稱、擬徵收土地標示、筆數、面積等,應前後一致。
(四)徵收土地原因須符合本條例第三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
(五)徵收之土地屬非都市土地者,如所興辦之目的事業不屬其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所編定之各種使用地容許項目所容許使用,擬一併申請變更編定,應於徵收土地計畫書序文敘明案內非編定為○○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用地;如徵收之非都市土地為尚未編定地,則應敘明案內非編定為○○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編定為○○用地。前述申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或編定者,如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應於依同規則規定,將開發計畫書圖及有關文件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同意後,再報請徵收。
(六)興辦事業之種類應依本條例第三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填列。
(七)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時,應檢附奉准興辦事業計畫文件影本或抄件,並應於徵收土地計畫書第四項載明核准興辦該事業計畫之機關名稱、核准日期及文號。
(八)徵收土地之使用現狀應按實填寫,如為空地無土地改良物者,應註明為「空地」。徵收工程用地範圍內如有既成道路,應敘明,並應均列入徵收。
(九)徵收土地上如有土地改良物應徵收者,除興辦事業計畫確有需要外,應隨同土地同時申請一併徵收。擬同時申請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時,除應另檢附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外,並應於來文及徵收土地計畫書序文中一併敘明。如土地改良物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不一併徵收或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徵收後始申請徵收者,應於計畫書第六項下敘明。
(十)徵收土地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應就東、南、西、北毗鄰地形及使用狀況扼要敘明。
(十一)徵收土地範圍內如有古蹟者,應於徵收土地計畫書第九項註明其現狀,並檢附古蹟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影本或抄件及說明徵收土地後對該古蹟之維護措施。
(十二)申請徵收土地,應檢附舉辦公聽會之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文件影本,及於興辦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舉行公聽會或於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前舉行公聽會(興辦之事業無須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之紀錄文件,並於徵收土地計畫書第十項下敘明辦理公聽會之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敘明事由,免檢附上開辦理公聽會之相關文件及紀錄:
1、舉辦具有軍機種類範圍準則規定之機密性國防事業。
2、興辦事業計畫於規劃階段已舉行規劃說明會者。
3、已依都市計畫法舉辦公開展覽或說明會者。
4、依其目的事業法令已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者。
5、原事業計畫範圍內部分土地需補辦徵收者。
6、原興辦事業為配合其他事業需遷移或共構,而於該其他事業計畫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時,已就原興辦事業之遷移或共構,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者。
7、興辦事業計畫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奉准興辦者。
(十三)申請徵收土地,應於徵收土地計畫書第十一項載明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及於申請徵收前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以書面通知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之經過情形,並檢附協議通知、協議紀錄及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書面通知之影本或抄件;如所有權人對於協議取得或徵收有意見陳述時,或所有權人未參與協議亦未於一定期限內提出陳述書者,並應於該項下敘明。但如屬依本條例第十一條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及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得不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申請徵收前已擬具理由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敘明事由,通知所有權人者,得免檢附上開協議通知、協議紀錄及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書面通知之文件。但應於該項下敘明經過情形。
(十四)第十三點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書面通知內容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為之,其通知之對象及辦理方式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送達。
(十五)徵收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作多目標使用,應於徵收土地計畫書第十四項(一)計畫目的項下載明准許使用之項目,徵收後僅得依原核准計畫所列之興辦事業使用,不宜再增列使用項目。
(十六)徵收之土地,擬以信託、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委託經營、合作經營、設定地上權或出租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者,應於徵收土地計畫書第十四項(一)計畫目的項下載明之,並記明其提供方式。
(十七)計畫進度之預定開工日期應配合申請徵收時程填載;如興辦之事業已施工或已完工者,則依實際情形填載。申請徵收之土地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者,應注意按都市計畫書事業計畫與實施進度、公共設施之性質或種類,審酌地方人力、財力狀況,妥予訂定使用期限。
(十八)徵收土地應需補償金額總數,應注意所編列預算是否足敷支應。如已列入年度預算,應附該年度預算書;如所列經費已逾預算年度時,應檢附核准保留預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屬特別預算,應依特別規定辦理。
(十九)徵收土地計畫書末頁請加蓋機關印信及代表人官章,並應填載製作日期。
(二十)徵收土地計畫書及其附件,應加蓋騎縫章。
(二十一)徵收土地計畫書之附件:
1、奉准興辦事業計畫文件影本或抄件:指由依法有權核准興辦該事業計畫之機關所核准之文件,包括專案核定之事業計畫或依年度施政計畫所編列之預算證明(須含擬興辦事業之計畫名稱),如該預算證明未能涵蓋擬興辦之計畫名稱者,應補附其他證明文件。
2、舉辦公聽會之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文件影本:指於七天前將舉行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公告處所之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等文件影本。
3、舉辦公聽會之紀錄影本或抄件:該紀錄應記載舉行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地點、主持人及記錄人之姓名、出席單位及人員之姓名、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興辦事業之概況、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處理情形等事項。
4、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文件影本:該通知應載明協議事由、日期、地點、主持人姓名、邀請之出席單位名稱、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姓名、擬協議取得之說明資料、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協議不成得依法辦理徵收之法令依據等事項。如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通知擬併於本通知一併為之者,並應載明所有權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以書面提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陳述、得提出陳述意見之期限及不於期限內提出陳述之效果等事項。
5、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之影本或抄件:協議紀錄應載明協議事由、日期、地點、主持人與記錄人之姓名、出席單位及人員之姓名、出席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等之姓名、協議不成將依法辦理徵收之程序及相關徵收補償之規定,以及所有權人得行使之權利、所有權人對於協議取得或徵收之陳述意見及協議之結論等事項。但協議通知已就相關徵收補償規定及所有權人得行使之權利事項載明者,於該紀錄得免再記載該等事項。
6、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書面通知之影本:應載明通知之所有權人姓名、住所、將為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坐落之土地標示、所有權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以書面提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陳述、得提出陳述意見之期限,及不於期限內提出陳述之效果等事項。但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通知已併於協議通知為之者,得免檢附本通知。
7、徵收土地清冊(格式如附件二):
(1)申請土地徵收,應先查明擬徵收之土地究為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如為非都市土地,應於清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之種類欄載明土地登記簿或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中所載之編定使用種類。另土地登記簿編定使用種類欄空白時,應洽都市計畫單位查明該等土地是否確非屬都市土地,並於清冊備考欄載明之。
(2)申請徵收一宗土地之部分時,徵收土地清冊所載土地標示及面積,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A申請徵收之土地為都市土地者:
a位屬都市計畫地區為應擬定細部計畫,其細部計畫並已發布實施者,應先洽該管地政事務所依都市計畫樁位辦理地籍分割測量登記後,依分割登記之土地標示及面積填載。
b位屬都市計畫地區為應擬定細部計畫,惟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實施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各該主要計畫之規劃意旨及鄰近相關地形、位置認定其使用分區,並洽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假分割,計算面積後,清冊之土地標示及面積欄填載擬申請徵收之母地號及母地號面積,擬徵收私有持分面積則填載實際徵收面積,並於清冊備考欄載明擬申請徵收土地之暫編地號。
c位屬都市計畫地區僅有主要計畫,無須擬定細部計畫者,應洽該管地政事務所依都市計畫樁位辦理地籍分割測量登記後,依分割登記之土地標示及面積填載。
B申請徵收之土地為非都市土地者,需用土地人應先洽該管地政事務所依所埋設之用地界樁,辦理假分割,計算面積,清冊之土地標示及面積欄填載擬申請徵收之母地號及母地號面積,擬徵收私有持分面積則填載實際徵收面積,並於清冊備考欄載明擬申請徵收土地之暫編地號。
(3)徵收一宗土地之部分時,其申請徵收土地總筆數之計算應以母地號為準。
(4)清冊應送請轄區地政事務所核對土地登記簿或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無訛,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核章後,加蓋經核與土地登記簿(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記載相符戳記及核章日期。
(5)徵收土地如為公私共有者,公有持分部分應予註明;如需另案辦理撥用者,應於備考欄敘明。
(6)徵收土地為共有土地者,如其應有部分之和不等於一,應先洽該管地政事務所查明後,再申請徵收。經清查後,如仍無法查明其中持分錯誤情形,應於徵收土地清冊備考欄載明,並依下列方式填載:
A共有人登記權利範圍合計大於一者:
a徵收土地全部為私有者,其擬徵收私有持分面積欄依用地面積填載。
b徵收土地為公私共有者,其擬徵收私有持分面積欄依用地面積乘以私有持分和之面積填載。
B共有人登記權利範圍合計小於一者:
a徵收土地全部為私有者,其擬徵收私有持分面積欄依用地面積填載。
b徵收土地為公私共有者,其擬徵收私有持分面積欄依用地面積扣除公有持分面積後填載。
C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不明者,同前開B之方式填載。
(7)申請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如屬未辦繼承登記,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期滿,已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而尚未標售者,應由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前將土地擬辦理徵收之情形告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並於清冊備考欄註明。
(8)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之住址按土地登記簿或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所載之地址填寫。如為日據時期地址,應先協調地政、戶政、稅捐機關協助查明最新住址,並於清冊備考欄註明;如為空白,應載明「空白」二字。
(9)申請徵收之土地為日據時期以日人姓名登記之土地,應先洽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清理後,再依清理結果辦理。
8、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格式如附件三):
(1)僅須就擬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部分填寫,並於備考欄註明所坐落土地於徵收土地清冊上之編號。如徵收之土地無土地改良物或未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者,得免附。
(2)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對其管理之公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不得申請徵收,但因取得經核准撥用或提供開發之公有土地,不在此限。
(3)如擬徵收公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時,應於該清冊之備考欄載明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
9、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四)或有無妨礙國家公園計畫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五):
(1)徵收土地如位屬都市土地,應檢附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如位屬國家公園區,應檢附有無妨礙國家公園計畫證明書。但國家公園管理機關為執行國家公園計畫申請徵收土地者,得免檢附,惟應檢附國家公園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2)申請徵收都市計畫各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土地,申請核發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時,除擬徵收土地位於依相關目的事業法律編定、劃設或公告之事業範圍內,各該法律並特別規定得予徵收,且其編定、劃設或公告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已依都市計畫法訂定程序辦理完成者,得據以核發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外,餘應依法完成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後核發之。
(3)各該直轄市或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於核發徵收土地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時,應確實查明該地區都市計畫有無指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於核發之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載明之。
(4)申請徵收土地所屬都市計畫為應擬定細部計畫,如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實施,致未能依都市計畫樁位辦理逕為分割測量者,經各該直轄市或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各該主要計畫之規劃意旨及鄰近相關地形、位置認定其使用分區,並於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之土地標示欄以母地號並加註「內」字之方式填載,面積則填載實際徵收面積,並於備考欄註明擬徵收之暫編地號及加註凡暫編地號土地依地政事務所逕為分割測量成果為準等文字,需用土地人得據以申請徵收。
(5)證明書上應加蓋核發日期、機關印信及首長簽名章。
10、徵收土地圖說應以地籍圖描繪,並加註比例尺大小,並應就工程用地範圍及徵收土地分別著色描繪及加註圖例。工程用地範圍內未列入徵收之公、私有土地,亦應依其權屬或取得方式,分別著色描繪及加註圖例。
11、土地使用計畫圖應繪明土地使用配置情形或其使用位置,並應加註圖例。
六、如興辦事業計畫確有需要而於土地徵收後始申請徵收土地改良物者、或經協議取得土地,其地上私有土地改良物未能協議取得,申請徵收該私有土地改良物者、或於取得經核准撥用或提供開發之公有土地後,申請徵收該公有土地上私有土地改良物者,需用土地人依本條例第十三條擬具徵收土地改良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六)申請徵收土地改良物時,除準用第五點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申請徵收時,應注意所在奉准徵收土地有無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收回土地之情形。
(二)申請徵收時,應檢附原核准徵收、撥用或提供開發公有土地之文件、計畫書及土地清冊等之影本。如需用土地係協議取得,應檢附協議取得土地之清冊(格式如附件七)影本。
(三)計畫進度之預定開工日期應注意本條例第九條規定,配合奉准徵收土地案及申請徵收時程填載,其工程預定完工日期並應與原奉准徵收土地計畫書所載計畫進度一致。
(四)徵收部分土地已分割完竣者,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擬徵收土地改良物坐落之土地標示欄應按申請徵收當時改良物坐落之土地標示填載,並於備考欄註明原奉准徵收土地於徵收土地清冊上之編號。
參、一併徵收
一、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得申請就殘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一併徵收之所有權人,為原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原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為登記名義人;未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其全體繼承人。上開一併徵收之殘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分別共有者,各共有人得就其應有部分申請之。
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一併徵收殘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案件,應會同需用土地人、申請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實地勘查,並作成勘查紀錄;合於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需用土地人,檢附一併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清冊及有關圖籍、文件,報請內政部核准之;不合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具處理意見,並檢附所有權人申請一併徵收文件影本、勘查通知影本、勘查紀錄影本、原核准徵收函影本、公告徵收函影本、相關地號原核准徵收土地清冊影本、地籍圖(應加註圖例,標明工程範圍及申請一併徵收土地位置)及其他有關文件,報請內政部核定後,將處理結果函復申請人。但申請人不適格或其申請已逾法定期限者,免實地勘查時,得免檢附上開勘查通知影本、勘查紀錄影本及地籍圖文件。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所有權人依法申請一併徵收之案件時,除有因申請人不適格或其申請已逾法定期限等無須實地勘查之情形外,於依規定會同申請人實地勘查時,其通知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為之,並注意應合法送達。勘查通知應載明以下事項:勘查事由、時間、地點、申請人申請一併徵收土地標示、邀請會同勘查之機關名稱及申請人姓名、申請人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之效果等事項。
四、勘查紀錄應載明以下事項:勘查事由、時間、地點、主持人與記錄人之姓名、出席之會勘單位及人員姓名、出席之申請人或代理人姓名、申請一併徵收土地標示、申請人有無申請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申請一併徵收土地使用情形概述、申請人陳述之意見,各會勘單位之意見、會勘結論(該結論應敘明符合一併徵收或未符合一併徵收之原因)等事項。
五、土地所有權人要求一併徵收之土地,遇有古蹟,應先由需用土地人徵得古蹟主管機關同意。
六、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原指一筆土地部分被徵收,經分割後之剩餘部分而言。若同一所有權人有二筆以上土地,地界相連,實際已合併為同一性質之使用,其中一筆被徵收,剩餘之一筆,亦屬殘餘部分。
七、殘餘土地面積過小,係指該徵收殘餘土地之面積而言,非指共有人之持分面積。
八、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稱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應於實地勘查時,依事實認定之,不限以計畫使用或徵收當時實際使用為認定之依據。
九、一併徵收土地清冊格式及填寫說明如附件八。
十、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格式及填寫說明如附件九。
肆、撤銷徵收
一、需用土地人依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申請撤銷徵收,應於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公告期滿後,始得為之。
二、申請撤銷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如土地或建物登記簿之所有權人仍為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者,應先查明徵收補償費是否已發給完竣,如是,應先辦理徵收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再申請撤銷徵收。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依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受理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撤銷徵收案件,經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由需用土地人檢附撤銷徵收土地清冊或撤銷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及有關圖籍、文件等,向內政部申請之;未符合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前,應注意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給予原土地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撤銷徵收土地清冊格式及填寫說明如附件十。
五、撤銷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格式如附件十一。
伍、更正徵收
一、關於土地徵收案件,於經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然尚未核准徵收之前,或於核准徵收之後尚未公告徵收之前,或業經公告徵收於地價尚未發給完竣前,遇有地籍圖重測公告期滿並確定,如該重測結果已涉及工程用地範圍之變動,應另案辦理補辦徵收或撤銷徵收,如未涉及工程用地範圍之變動,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經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內政部尚未核准徵收前,遇有地籍圖重測公告期滿並確定,請需用土地人依重測後地籍資料檢送釐正後徵收土地計畫書報經內政部予以核准徵收。
(二)經內政部核准徵收,而尚未公告徵收前,遇有地籍圖重測公告期滿並確定,請需用土地人先申請更正徵收並報經內政部核准後,再辦理公告徵收。
(三)公告徵收後,在地價未發給完竣前,遇有地籍圖重測公告期滿並確定,其土地面積因地籍圖重測結果而增減者,如重測面積大於徵收公告面積時,應以重測面積辦理補償,如重測面積小於徵收公告面積時,應仍按徵收公告面積補償,並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嗣後就實際補償面積大於徵收核准面積之部分,函報內政部釐正徵收案相關資料。重測面積增加部分,其地價補償並應以原公告徵收時之補償標準計算。
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已核准徵收之土地,於公告徵收前應將核准徵收土地清冊與最新土地登記簿記載資料予以核對,其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得於公告徵收時逕以新所有權人名義辦理公告徵收,並通知領取補償費,並應將實際情形報請內政部備查並副知需用土地人。又該筆土地嗣後如有辦理撤銷徵收或殘餘部分擬一併徵收之情形時,需用土地人應於撤銷徵收土地清冊或一併徵收土地清冊備考欄註明上開情事。
三、已核准徵收之數筆土地,因更正原因不同需同時申辦更正徵收時,應於更正徵收土地清冊說明二逐筆記載更正之原因。
四、更正徵收土地清冊格式及填寫說明如附件十二。
陸、徵收地上權
一、需用土地人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徵收地上權,除準用一般徵收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申請徵收地上權,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二)應就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界定適當之擬徵收地上權空間範圍,於徵收地上權計畫書第二項徵收地上權所在地範圍及面積項下載明。
二、徵收地上權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十三。
柒、徵用
一、需用土地人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除準用一般徵收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於申請徵用前,應依本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舉行公聽會及先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但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者,得免舉行公聽會,並免與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二)徵用期間逾三年者,應於決定徵用前,將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告知所有權人。
(三)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計畫書第十四項應載明徵用起迄期間,其始期應以公告徵用之日起算,並應配合工程計畫進度及施工情形,妥予訂定徵用期間。
二、徵用土地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十四。
三、徵收土地改良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十五。
附件一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需用土地人)為(徵收事由)需要,擬徵收坐落○市縣○市鄉區鎮○段○小段○地號【內】【等】○筆土地,【合計】面積○.○○○○○○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案內非編定為○○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用地】。
註:【 】 之文字,請依個案情況填載。
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徵收事由)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擬徵收坐落○市縣○市鄉區鎮○段○小段○地號【內】【等】○筆土地,【合計】面積○.○○○○○○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及其他法律規定填列)
四、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
(一)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款規定。
(二)【依據其他法律第○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后附○○○(核准興辦該事業計畫之機關名稱)○年○月○日○○○○○(核准文號)之影本或抄件。
五、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敘述徵收範圍內土地使用之概況,【並敘明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如無土地改良物請註明「空地」。【如有既成道路,應敘明,並應均列入徵收】)
六、土地改良物情形
【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如無土地改良物得免附,惟需註明「無」;如有土地改良物,但擬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不一併徵收或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徵收後始申請徵收者,亦得免附,惟應於本項註明。)
七、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填「有」或「無」,有則應敘明【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八、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應就東、南、西、北毗鄰地形及使用狀況扼要敘明。)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以古蹟主管機關核定有案者為認定標準,填「有」或「無」,如有則應註明其現狀,並檢附古蹟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影本或抄件及說明徵收土地後對該古蹟之維護措施)
十、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之情形
業於○年○月○日(注意上開日期應為舉辦公聽會七天前之日期)將舉辦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於○年○月○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公聽會之紀錄影本(或抄件)。(但有免舉辦公聽會之情形者,得敘明事由,免檢附上開辦理公聽會之相關文件及紀錄。)
十一、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一)以○年○月○日○○○○號函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並於○年○月○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或抄件)。
(二)請敘明於申請徵收前,是否已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及通知是否送達,並請就所有權人有無於得提出陳述意見之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之情形敘明,如無,應敘明「所有權人於得提出陳述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陳述意見」;如有,則應敘明「所有權人○○○於得提出陳述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陳述意見,詳如后附陳述書影本,【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陳述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陳述意見】」。
(三)【如屬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協議者及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得不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者,免檢附前開第(一)點及第(二)點之文件,惟應於申請徵收前,擬具理由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敘明事由,通知所有權人,並敘明經過情形】
十二、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
詳附徵收土地清冊【及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十三、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四、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視個案情形填載】。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定○年○月開工,○年○月完工。(如已開工或已完工,則依實際情形填載;如係分期施工,應作分期說明並應注意所列進度是否妥當;如徵收之土地係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用地,該計畫期限並應注意按都市計畫書事業計畫與實施進度、公共設施之性質或種類,審酌地方人力、財力狀況,妥予訂定使用期限)
十五、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 元。
(四)遷移費金額: 元。
(五)其他補償費: 元。
十六、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 元。(應注意所列金額必須足敷支應應需補償金額總數)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編列○○○(編列預算之機關名稱)○○年度○○科目預算(如預算書影本),【並已奉保留至○○年度】。
附件:(請依個案情形填列)
(一)奉准興辦事業計畫文件影本或抄件。
(二)舉辦公聽會之紀錄影本或抄件。
(三)舉辦公聽會之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文件影本。
(四)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文件影本。
(五)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之影本或抄件。
(六)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書面通知影本。
(七)徵收土地清冊。
(八)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或有無妨礙國家公園計畫證明書)。
(十)經費來源證明文件(或預算書)。
(十一)徵收土地圖說。
(十二)土地使用計畫圖。
需用土地人:
代表人:
(加蓋機關印信) (加蓋官章)
中 華 民 國 ○ ○ 年 ○ ○ 月 ○ ○ 日
附件二
(徵 收 事 由) 用 地 徵 收 土 地 清 冊
編
號 土 地 標 示 用地面積
(公頃) 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持分 擬徵收私有持分面積
(公頃)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種類 備考
市縣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面積
(公頃) 姓名 住址
合 計 筆 面 積
(地政事務所人員逐級核章) (戳記) 年 月 日
附件三
(徵 收 事 由) 徵 收 土 地 改 良 物 清 冊
擬徵收土地改良物坐落之土地標示 用地面積
(公頃) 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 土地使用情形(農作、建築或其他) 備 考
編號 市縣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面積
(公頃) 姓名 住址
附件四
(徵 收 事 由)徵 收 土 地 有 無 妨 礙 都 市 計 畫 證 明 書
土 地 標 示 徵收
原因 是否在都市計畫範圍內 編定分區使用類別 使用限制 都市計畫發布日期、文號及案名 有無妨礙都市計畫 有無指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 是否已發布細部計畫及是否已依都市計畫辦理逕為分割測量 備考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面積
(公頃)
(核發機關印信)
(首長簽名章)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附件五
(徵 收 事 由) 徵 收 土 地 有 無 妨 礙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證 明 書
土 地 標 示 徵收
原因 是否在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 編定分區使用類別 使用限制 國家公園計畫發布日期、文號及案名 有無妨礙國家公園計畫 備 考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面積
(公頃)
(核發機關印信)
(首長簽名章)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附件六
徵 收 土 地 改 良 物 計 畫 書
(需用土地人)為(徵收事由)需要,【業奉OOO(機關)O年O月O日OOOOO號函核准徵收土地、撥用或提供開發公有土地】或【業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取得土地】,現擬徵收上開奉准【徵收、撥用、提供開發公有土地或協議取得】坐落○○市縣○○市鄉區鎮○段○小段○地號【內】【等】○筆,【合計】面積○.○○○○○○公頃土地上之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註:【 】之文字,請依個案情況填載。
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改良物原因
為(徵收事由)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改良物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擬徵收坐落○○市縣○○市鄉區鎮○段○小段○地號【內】【等】○筆,【合計】面積○.○○○○○○公頃土地上之土地改良物。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與徵收土地改良物地籍位置圖說。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及其他法律規定填列)
四、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
(一)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O款及【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
(二)【依據其他法律第○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后附○○○(核准興辦該事業計畫之機關名稱)○年○月○日○○○○○(核准文號)之影本或抄件。
五、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敘述徵收範圍內土地使用之概況,並敘明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六、土地改良物情形
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七、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應就東、南、西、北毗鄰地形及使用狀況扼要敘明)
八、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以古蹟主管機關核定有案者為認定標準,填「有」或「無」,如有則應註明其現狀,並檢附古蹟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影本或抄件及說明徵收土地後對該古蹟之維護措施)
九、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之情形
業於○年○月○日(注意上開日期應為舉辦公聽會七天前之日期)將舉辦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於○年○月○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公聽會之紀錄影本(或抄件)。(但有免舉辦公聽會之情形者,得敘明事由,免檢附上開辦理公聽會之相關文件及紀錄。)
十、與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一)以○年○月○日○○○○號函通知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並於○年○月○日協議,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或抄件)。
(二)請敘明於申請徵收前,是否已書面通知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及通知已否送達,並請就所有權人有無於得提出陳述意見之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之情形敘明,如無,應敘明「所有權人於得提出陳述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陳述意見」;如有,則應敘明「所有權人○○○於得提出陳述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陳述意見,詳如后附陳述書影本,【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陳述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陳述意見】」。
(三)【如屬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協議者及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得不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者,免檢附前開第(一)點及第(二)點之文件,惟應於申請徵收前,擬具理由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敘明事由,通知所有權人,並敘明經過情形】
十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
詳附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十二、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視個案情形填載】。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地籍位置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定○年○月開工,○年○月完工。(計畫進度之預定開工日期應注意土地徵收條例第九條規定,配合奉准徵收土地案及申請徵收時程填載,其預定完工日期並應與原奉准徵收土地計畫書所載進度一致)
十三、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 元。
(二)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 元。
(三)遷移費金額: 元。
(四)其他補償費: 元。
十四、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 元。(應注意所列金額必須足敷支應應需補償金額總數)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編列○○○(編列預算之機關名稱)○○年度○○科目預算(如預算書影本),【並已奉保留至○○年度】。
附件:(請依個案情形填列)
(一)奉准興辦事業計畫文件影本或抄件。
(二)舉辦公聽會之紀錄影本或抄件。
(三)舉辦公聽會之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文件影本。
(四)通知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文件影本。
(五)與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之影本或抄件。
(六)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書面通知影本。
(七)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八)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或有無妨礙國家公園計畫證明書)。
(九)經費來源證明文件(或預算書)。
(十)徵收土地改良物地籍位置圖說。
需用土地人:
代表人:
(加蓋機關印信) (加蓋官章)
中 華 民 國 ○ ○ 年 ○ ○ 月 ○ ○ 日
附件七
(工程名稱) 協 議 【價 購】或【以○○方式】 取 得 土 地 清 冊
編
號 土 地 標 示 用地面積
(公頃) 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持分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種類 備考
市縣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面積
(公頃) 姓名 住址
合 計 筆 面 積
(地政事務所人員逐級核章) (戳記) 年 月 日
註:【】之文字,請依個案情形填載。
附件八
一併徵收土地清冊(格式)
編號 土地標示 土地所有權人
或管理人 申請一併徵收日期 持分 擬一併徵收
私有持分面積
(公頃)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種類 備考
市縣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面積
(公頃) 姓名 住址
合計 筆 公頃
(地政機關人員逐級核章) 經核與土地登記簿(電子處
理之地籍資料)記載相符 (戳記) 年 月 日
說明:
一、核准徵收機關、日期、文號:
二、徵收公告文號及公告期間:
三、土地改良物有無一併徵收:
四、有關圖籍或文件名稱、份數:
(印信) 申請一併徵收機關:
代 表 人: (官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一併徵收土地清冊填寫說明
一、「編號」欄,擬一併徵收之各筆土地請依序填寫編號。
二、「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及住址」、「持分」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種類」等欄請依土地登記簿記載情形填寫。
三、「擬一併徵收私有持分面積」欄請依實際情形填載。若該筆土地為數人持分共有,其中僅部分共有人申請一併徵收,則依其持分面積合計填載;未申請一併徵收之共有人,則無須填載,惟請於備考欄加註「另○/○持分共有人未申請」。
四、申請一併徵收之土地如屬都市土地,則「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種類」欄請勿填寫。
五、最末欄「合計○○筆○○公頃」,係指擬一併徵收土地總筆數及總面積。
六、一併徵收土地清冊請送由該管地政機關核對與土地登記簿或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記載無訛,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核章後,於清冊末頁加蓋「經核與土地登記簿(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記載相符」之戳記及核對土地登記簿日期。
七、「說明一」,請填寫原核准徵收機關、日期、文號。
八、「說明二」,請填寫徵收公告文號及公告期間。
九、「說明三」,請填寫土地改良物有無一併徵收;如「有」,請載明「詳如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如「無」,應敘明係無土地改良物或有其他事由,故無須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十、「說明四」,請填寫檢附有關圖籍及文件之名稱。應檢附之圖籍及文件如下:原核准徵收函影本、相關地號原核准徵收土地清冊影本、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一併徵收文件、勘查通知影本、勘查紀錄影本及地籍圖(應加註圖例,標明工程範圍及申請一併徵收土地位置)。
十一、一併徵收土地清冊末頁請填寫「申請一併徵收機關」及「代表人」,並分別加蓋其印信與官章。
十二、一併徵收土地清冊有二頁以上者,請由申請一併徵收機關加蓋騎縫章。
附件九
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格式)
編號 擬徵收土地改良物坐落之土地標示 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 土地使用情形
(農作、建築或其他) 備考
市縣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面積
(公頃) 姓名 住址
附件十
撤銷徵收土地清冊(格式)
原奉准徵收土地標示 擬撤銷徵收土地標示 現土地所有權人姓名 原土地所有權姓名 持分 備考
編號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面積(公頃) 徵收地號 徵收面積(公頃) 地號 面積(公頃)
(地政機關人員逐級核章) 經核與土地登記簿(電子處
理之地籍資料)記載相符 (戳記) 年 月 日
說明:
一、原核准徵收機關、日期、文號:
二、徵收公告文號及公告期間:
三、撤銷徵收原因:
四、土地改良物有無一併撤銷徵收:
五、是否屬「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及財務計畫」專案補助徵收取得公共設施之案件:(註:申請撤銷徵收機關為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應載明本項)
六、有關圖籍或文件名稱、份數:
(印信) 申請撤銷徵收機關:
代 表 人: (官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撤銷徵收土地清冊填寫說明
一、「編號」欄,擬撤銷徵收之各筆土地請依序填寫編號。
二、「原奉准徵收土地標示」欄,請依原奉准徵收土地清冊填寫。如有地籍圖重測結果確定之情形者,仍應依重測前原奉准徵收土地清冊填寫。
三、「擬撤銷徵收土地標示」欄之「地號」及「面積」,請依實際情況填寫。如奉准徵收後,於辦理撤銷徵收前,有地籍圖重測結果確定情形者,請依重測後結果填寫。又擬撤銷徵收部分之土地已完成分割登記者,請於「擬撤銷徵收土地標示」欄填寫已分割之擬撤銷徵收「地號」及「面積」;未完成分割登記者,則填寫擬撤銷徵收部分土地之暫編地號及面積,並於備考欄加註係暫編地號。
四、「現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及「原土地所有權人姓名」欄,請依土地登記簿實際記載情形填寫。另擬撤銷徵收土地如仍為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經查明該土地之土地徵收補償費已發放完竣,應先依規定辦理徵收所有權登記後再申辦撤銷徵收。
五、「備考」欄,請填寫原徵收土地清冊該筆土地之編號,另原奉准徵收之部分土地之暫編地號尚未完成分割登記者,請於備考欄註明;又「擬撤銷徵收土地標示」欄中之「地號」如係撤銷徵收部分土地之暫編地號者,亦請於「備考」欄內註明。此外,有地籍圖重測結果確定之情形者,請註明該筆土地重測前、後之情形(含分割、合併等情形)。
六、撤銷徵收土地清冊請送由該管地政機關核對與土地登記簿或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記載無訛,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核章後,於清冊末頁加蓋「經核與土地登記簿(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記載相符」之戳記及核章日期。
七、「說明一」,請填寫原核准徵收機關、日期、文號。
八、「說明二」,請填寫徵收公告文號及期間。
九、「說明三」,請依實際情況填寫撤銷徵收原因。
十、「說明四」,請填寫土地改良物有無一併撤銷徵收;如「有」,請載明「詳如撤銷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並檢附該清冊。如無,應敘明原徵收案是否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如是,則應敘明該等土地改良物是否已滅失或有其他事由,致無須一併撤銷徵收。
十一、「說明五」,請填寫檢附有關圖籍或文件之名稱、份數。應檢附之圖籍及文件如下:原核准徵收函影本、撤銷徵收土地原核准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清冊影本及撤銷徵收土地撤銷前、後地籍圖(應分別加註圖例,標明撤銷徵收前、後之工程範圍及申請撤銷徵收土地位置)。
十二、撤銷徵收土地清冊末頁請填寫「申請撤銷徵收機關」及「代表人」,並分別加蓋其印信與官章。
十三、撤銷徵收土地清冊有二頁以上者,請由申請撤銷徵收機關加蓋騎縫章。
附件十一
撤銷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格式)
擬撤銷徵收土地改良物坐落之土地標示 擬撤銷徵收土地改
良物種類(農作、
建築物或其他) 原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 備考
編號 鄉市
鎮區 段 小段 地號 面積
(公頃) 姓名 住址
附件十二
更正徵收土地清冊(格式)
編號 更正前
/
更正後 土地標示 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持分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
種類 備考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面積(公頃) 徵收地號 徵收面積(公頃) 姓名 住址
(地政機關人員逐級核章) 經核與土地登記簿(電子處
理之地籍資料)記載相符 (戳記) 年 月 日
說明:
一、原核准徵收機關、日期、文號:
二、更正徵收原因:
三、有關圖籍或文件名稱、份數:
(印信) 申請更正徵收機關:
代 表 人: (官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更正徵收土地清冊填寫說明
一、「編號」欄,擬更正徵收之各筆土地請依序填寫編號。
二、更正前各欄請依原奉准徵收土地清冊填寫。如有地籍圖重測結果確定之情形,「土地標示」欄仍應依重測前原奉准徵收土地清冊填寫。
三、更正後各欄僅須填寫更正事項,無更正事項各欄空白免填寫。但奉准徵收後,於辦理更正徵收前,有地籍圖重測結果確定之情形者,應依重測後結果填寫。
四、更正前、更正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欄均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址填寫。
五、「備考」欄,請填寫原徵收土地清冊該筆土地之編號,又如原奉准徵收之部分土地之暫編地號,尚未完成分割登記者,請於「備考」欄註明。如有地籍圖重測結果確定之情形者,請註明該筆土地重測前、後之標示(含分割、合併等情形);重測前面積填寫錯誤者,請於備考欄註明「正確」面積。
六、更正徵收清冊請送由該管地政機關核對與土地登記簿或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記載無訛,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核章,於清冊末頁加蓋「經核與土地登記簿記載(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相符」之戳記及核對日期。
七、「說明一」,請填寫原核准徵收機關、日期、文號。
八、「說明二」,請依實際情況填寫更正徵收原因;如屬面積錯誤更正,請敘明是否不涉及原奉准徵收之實體。
九、「說明三」,請填寫檢附有關圖籍或文件之名稱、份數。應檢附圖籍及文件如下:原核准徵收函影本、更正徵收土地原核准徵收土地清冊影本及更正徵收土地更正前、後地籍圖(應分別加註圖例,並標明更正前、後之工程範圍及申請更正徵收土地位置)。
十、更正徵收土地清冊末頁請填寫「申請更正徵收機關」及「代表人」,並分別加蓋其印信與官章。
十一、更正徵收土地清冊有二頁以上者,請由申請更正徵收機關加蓋騎縫章。
附件十三
徵 收 地 上 權 計 畫 書
(需用土地人)為(徵收事由)需要,擬徵收坐落○市縣○市鄉區鎮○段○小段○地號【內】【等】○筆土地之地上權,【合計】面積○.○○○○○○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註:【 】之文字,請依個案情況填載。
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地上權原因
為(徵收事由)必需使用本案土地之部分空間範圍。
二、徵收地上權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擬徵收坐落○市縣○市鄉區鎮○段○小段○地號【內】【等】○筆土地之地上權,【合計】面積○.○○○○○○公頃。使用空間為【自地面以上○公尺至○公尺之間】或【自地面以下○公尺至○公尺之間】。詳如徵收地上權清冊與徵收地上權圖說。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及其他法律規定填列)
四、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
(一)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款及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二)【依據其他法律第○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后附○○○(核准興辦該事業計畫之機關名稱)○年○月○日○○○○○(核准文號)之影本或抄件。
五、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敘述徵收地上權範圍內土地使用之概況,如無土地改良物請註明「空地」。)
六、土地改良物情形
(敘述徵收地上權範圍內土地上土地改良物情形,並敘明徵收地上權使用土地,有無拆除土地改良物之必要及其補償情形)
七、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應就東、南、西、北毗鄰地形及使用狀況扼要敘明。)
八、徵收地上權土地區內有無古蹟,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以古蹟主管機關核定有案者為認定標準,填「有」或「無」,如有則應註明其現狀,並檢附古蹟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影本或抄件及說明徵收土地後對該古蹟之維護措施)
九、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之情形
業於○年○月○日(注意上開日期應為舉辦公聽會七天前之日期)將舉辦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於○年○月○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公聽會之紀錄影本(或抄件)。(但有免舉辦公聽會之情形者,得敘明事由,免檢附上開辦理公聽會之相關文件及紀錄。)
十、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一)以○年○月○日○○○○號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並於○年○月○日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或抄件)。
(二)請敘明於申請徵收前,是否已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及通知是否送達,並請就所有權人有無於得提出陳述意見之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之情形敘明,如無,應敘明「所有權人於得提出陳述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陳述意見」;如有,則應敘明「所有權人○○○於得提出陳述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陳述意見,詳如后附陳述書影本,【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陳述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陳述意見】」。
(三)【如屬依土地徵收本條例第十一條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協議者及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得不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者,免檢附前開第(一)點及第(二)點之文件,惟應於申請徵收前,擬具理由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敘明事由,通知所有權人,並敘明經過情形】
十一、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
詳附徵收地上權清冊。
十二、被徵收地上權土地之使用配置
詳如土地使用空間範圍計畫圖。
十三、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視個案情形填載】。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地上權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定○年○月開工,○年○月完工。(如已開工或已完工,則依實際情形填載;如係分期施工,應作分期說明並應注意所列進度是否妥當)
十四、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 元。
(二)地上權補償金額: 元。
(三)遷移費金額: 元。
(四)其他補償費: 元。
十五、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 元。(應注意所列金額必須足敷支應應需補償金額總數)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編列○○○(編列預算之機關名稱)○○年度○○科目預算(如預算書影本)。【並已奉保留至○○年度】
附件:(請依個案情形填列)
(一)奉准興辦事業計畫文件影本或抄件。
(二)舉辦公聽會之紀錄影本或抄件。
(三)舉辦公聽會之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文件影本。
(四)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文件影本。
(五)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之影本或抄件。
(六)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書面通知影本。
(七)徵收地上權清冊。
(八)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或有無妨礙國家公園計畫證明書)。
(九)經費來源證明文件(或預算書)。
(十)徵收地上權圖說。
(十一)土地使用空間範圍計畫圖。
需用土地人:
代表人:
(加蓋機關印信) (加蓋官章)
中 華 民 國 ○ ○ 年 ○ ○ 月 ○ ○ 日
附件十四
徵 用 土 地 計 畫 書
(需用土地人)為(徵用事由)需要,擬徵用坐落○市縣○市鄉區鎮○段○小段○地號【內】【等】○筆土地,【合計】面積○.○○○○○○公頃,【並擬一併徵用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份,請准予照案徵用。
註:【 】之文字,請依個案情況填載。
此請
內政部
一、徵用土地原因
為(徵用事由)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用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擬徵用坐落○市縣○市鄉區鎮○段○小段○地號【內】【等】○筆土地,【合計】面積○.○○○○○○公頃。詳如徵用土地清冊與徵用土地圖說。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及其他法律規定填列)
四、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
(一)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二)【依據其他法律第○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后附○○○(核准興辦該事業計畫之機關名稱)○年○月○日○○○○○(核准文號)之影本或抄件。
五、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敘述徵用範圍內土地使用之概況,【並敘明詳如徵用土地改良物清冊】,如無土地改良物請註明「空地」。)
六、土地改良物情形
【詳如徵用土地改良物清冊】。(如無土地改良物得免附,惟需註明「無」;如有土地改良物,但因有其他事由不一併徵用者,亦得免附,惟應於本項註明。)
七、一併徵用土地改良物
(填「有」或「無」,有則應敘明【詳附徵用土地改良物清冊】)
八、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應就東、南、西、北毗鄰地形及使用狀況扼要敘明。)
九、徵用土地區內有無古蹟,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以古蹟主管機關核定有案者為認定標準,填「有」或「無」,如有則應註明其現狀,並檢附古蹟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影本或抄件及說明徵收土地後對該古蹟之維護措施)
十、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之情形
業於○年○月○日(注意上開日期應為舉辦公聽會七天前之日期)將舉辦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並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