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想離開處處是危險陷阱的業務因此向主管提出辭職簽呈,主管百般刁難死不蓋章還故意把我辭職簽呈退回不然就是假裝沒收到壓著,已溝通數次仍未有共識,所以現在只好以寄存證信函的方式證明我已經把辭職簽呈送達給主管,送達後他不蓋章的話一個月後辭職乙事自動生效(銓敘部有解釋函如此說),但,這個辭職簽呈送達的對象應該是機關還是受理我簽呈的第一層主管呢?那麼交接清單應該一起附嗎?還是等辭職流程跑完確定可以辭了再來做交接清單呢?但又怕他仍然置之不理,到時辭職自動生效後誰來辦交接?(ps沒擔當又愛推責任給部屬又愛阻礙部屬前途的主管實在很惹人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