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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長:為何要訂丙等比例?

文章發表於 : 2010 3月 25 (週四) 11:37 am
#0 由 tcou1013
對照連x文,人事行政局長吳泰成說的就比較合乎公平原則了,顯見連x文這種沒大腦的人怎麼還能夠唸到博士呢?居然還說出至少要20%勒!他到底有沒有大腦啊?
人事局長:為何要訂比例?
考績法丙等三%引發爭議,行政院人事局局長吳泰成昨日表示,明確訂出丙等的「條件」,會比訂定一定的「比例」要來得有意義。吳泰成說,雖然支持改革,但改革的方法要有效,他更質疑考試院的版本:「為什麼要有一定的百分比?」並強調該打丙等就打丙等,這不是比例的問題。


吳泰成曾擔任考試委員,後來出任人事行政局長,是公務員考績的執行機關;因此昨日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詢時,立委高度關切他對考績法修法的立場。吳泰成對此案的態度相當保留。


吳泰成表示,行政院過去曾在八個機關試辦丙等一%,當時就有四個機關打不出來,因此建議用「條件制」會比「比例制」更能有效執行,畢竟只要條件訂清楚,丙等自然就打得出來。吳泰成說,人事行政局去年底就將試辦後的建議以公文轉送考試院參考,但不清楚考試院後來為何訂出丙等三%的規定。


吳泰成說,考績法是提升公務員效能的工具,改革則是為了要提振公務員士氣,他相信大部分公務員都很優秀。立委陳杰追問他,有問題的公務員有到三%這麼多嗎?吳泰成則表示:「我認為沒有。」


吳泰成表示,如果機關內所有的人績效都很好,也就不需要規定將某個比例的人打成丙等;他指出,規定比例雖然可讓主管有確實打考績的壓力,不再像以前一樣鄉愿,但也可能因此發生輪流被打丙等或藉此排除異己的狀況,因此他主張必須謹慎設計此制度。


另外他也強調,目前公務員考績被打丁等(直接免職)的太少,十職等以上主管被打甲等的比例又「絕對偏高」,現行制度在執行面上確實並不合理。
出處: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325/4/22obq.html

Re: 人事局長:為何要訂比例?

文章發表於 : 2010 3月 25 (週四) 12:21 pm
#1 由 站長
tcou1013 寫:人事局長:為何要訂比例?
考績法丙等三%引發爭議,行政院人事局局長吳泰成昨日表示,明確訂出丙等的「條件」,會比訂定一定的「比例」要來得有意義。吳泰成說,雖然支持改革,但改革的方法要有效,他更質疑考試院的版本:「為什麼要有一定的百分比?」並強調該打丙等就打丙等,這不是比例的問題。
出處: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325/4/22obq.html


這才是本次討論的爭點(關鍵點),
之前還有網友高舉反改革的大旗,無助於解決問題。

公務員的立場要清晰明確:支持改革,反對假改革及無效的改革。

不愧是人事行政局局長,可以切中問題核心,
就這個新聞而言,高階文官的確都有其獨到之處。

文章發表於 : 2010 3月 25 (週四) 12:36 pm
#2 由 newyork
不愧是純人事出身的
講得真好啊

關老爺已經逼走ㄧ位祕書長了
還要堅持下去嗎??

文章發表於 : 2010 3月 25 (週四) 2:16 pm
#3 由 tcou1013
是啊!站長大,我們何不來連署讓吳局長來幹考試院長啊?真覺得他比關老爺懂得如何去弭平民怨與明白箇中問題的爭議點耶!

文章發表於 : 2010 3月 25 (週四) 5:00 pm
#4 由 dotels
tcou1013 寫:是啊!站長大,我們何不來連署讓吳局長來幹考試院長啊?真覺得他比關老爺懂得如何去弭平民怨與明白箇中問題的爭議點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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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丙撤職 謝文定:不含法官 檢察官

文章發表於 : 2010 3月 25 (週四) 6:07 pm
#5 由 tcou1013
諸位大大請看看:這種標準小弟實在無法認同,難道檢察官不會有有胡亂起訴,法官不會有誤判嗎?為何基層的公務員就得是最先被改革的一群?改革不是不對,但是公平與標準在哪裡,為何對檢察官與法官定三丙就有違憲之虞,對基層公務員就不違憲,小弟真是看不清啊!

三丙撤職 謝文定:不含法官 檢察官

考試院研擬在公務員考績法中加入「三丙退場機制」,但這樣的機制是否也適用法官,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今天在立院答詢時表示,由於依照大法官解釋,法官非經懲戒不得撤職,甚至連檢察官都比照辦理,因此銓敘部在修法時已經考量到這一點。


考試院研擬修法,要訂定公務員退場機制,規劃公務員在十年內考績累積三個丙,就要被迫退休或資淺,不過雖然考績法對所有公務員一體適用,但這是否代表法官也必須要面對「三丙退場」,對此,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在答覆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質詢時表示,如果將法官納入,恐有違憲之餘,因此銓敘部已經考量到這一點,修法時會排除法官及檢察官。


另一方面,民進黨立委柯建銘也質疑,懲戒法是司法懲戒,考績法是行政懲處,兩法到底優先順序為何,對此,謝文定表示,公務員同一件違失,如果遭到懲戒,原本單位內的行政處分就沒有效力。


謝文定強調,如果懲戒法與考績法發生競合時,還是要以懲戒為主。
出處: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325/1/22pi7.html

文章發表於 : 2010 3月 29 (週一) 10:50 am
#6 由 考生
考試院的意思是要大家趕快考檢查事務官與司法事務官吧,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