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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1.丙等比例,不得低於3%。
2.每3年檢討一次,10年內累積3個丙等,公務員需辦理資遣或依規定退休。
3.在甲等之上,再新增優等。優等上限5%,年終獎金比甲等增加半個月。
4.甲等及優等總量管制65%
5.1優或連3甲得抵銷丙等。
6.兩年甲等才能取得升等資格。
7.引進「同儕之間評比」及「同官等比較」概念。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5月 06 (週二) 2:07 am
Focus2010 寫:請問各位前輩!
新考績法重點法案裡第六條,到底是什麼意思啊?
後進有點看不懂,麻煩先進們是否可以告知,謝謝!
晉本俸一級,不屬於升等嗎?
基本上升等,不是升本俸與年功俸嗎?
例如委任三職等來說,本俸到頂點,才可以升委任四職等,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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