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 (共 1 頁)
工程採購完工結算有關減作項目問題

發表於 :
2010 4月 02 (週五) 5:05 pm
#0 由 府城人
請教各位工程前輩
整建工程中若是有些工作項目因現場狀況得以減作
且監造單位及機關亦確認得以減作
並經過工地會議確認
若這些減作項目均為原契約項目
是否可以將這些減作項目以原契約單價扣除計算
給機關首長核准後
以換文方式告知施工廠商
以於結算時直接扣除價金
不須經過首長訂定底價及議價會議程序?
尚請各位工程前輩不吝指教

發表於 :
2010 4月 02 (週五) 9:51 pm
#1 由 胡
既然:「若這些減作項目均為原契約項目 是否可以將這些減作項目以原契約單價扣除計算...」
那...為何需「訂定底價」?
有點不太明白
可能需要再描述清楚一點^o^

發表於 :
2010 4月 03 (週六) 12:56 pm
#2 由 府城人
因為工程會95年有一個回覆雲林縣政府的回函
大意是寫說辦理採購原契約項目加減帳議價程序不可免
當然雲林縣政府提給工程會之問題我無法看到
不過現在小弟待的機關內會計單位動輒拿此解釋函
說議價程序不可免
那我們這些承辦人只好又得找機關首長訂定底價
以便另訂時間找施工廠商來議價
我認為這真是非常奇怪又浪費時間之行政程序
既然施工廠商已於投標時自願放棄物價調整之權利
那麼僅係原契約項目及數量減作又辦議價會議
真的是沒有道理

發表於 :
2010 4月 03 (週六) 3:34 pm
#3 由 newyork
本來就是直接扣除啊
減做的又沒有估驗
也沒有物調問題
直接扣除 不用議價

發表於 :
2010 4月 06 (週二) 2:00 pm
#4 由 ewb2
依你的描述,似乎都是原契約工作項目的減做,
不涉及新增的工作項目,以一般的契約精神,應該都是按原契約單價加減帳,
不過實際要怎麼做?
應該是看契約怎麼規定,
以我的經驗,除非契約有很明確的規定授權工程司或監造單位可以現場指示增減做,
要不然,這種情形應該都算是契約變更(契約數量)的一種,
還是要完成契約變更的程序比較保險,
依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的第20條,
「契約之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實務上,我是簽一個變更議定書,敘明議約的內容,用印,發文,來完成契約變更的程序。
不知道我個議約的動作含不含在貴主計單位所說的「議價」範圍內?

發表於 :
2010 4月 06 (週二) 3:51 pm
#5 由 8136WS
ewb2 寫:依你的描述,似乎都是原契約工作項目的減做,
不涉及新增的工作項目,以一般的契約精神,應該都是按原契約單價加減帳,
不過實際要怎麼做?
應該是看契約怎麼規定,
以我的經驗,除非契約有很明確的規定授權工程司或監造單位可以現場指示增減做,
要不然,這種情形應該都算是契約變更(契約數量)的一種,
還是要完成契約變更的程序比較保險,
依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的第20條,
「契約之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實務上,我是簽一個變更議定書,敘明議約的內容,用印,發文,來完成契約變更的程序。
不知道我個議約的動作含不含在貴主計單位所說的「議價」範圍內?
你並沒做錯,重點是雙方合意並作成會議記錄簽奉核准既可,免去議價程序.

發表於 :
2010 4月 06 (週二) 10:47 pm
#6 由 mnbv12
我是沒見過你所提雲林縣政府那個解釋函
不過,工程會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工程企字第0九五00四五九一五0號,你可以參考
我節錄一段,略以:"...二、契約原有項目之數量,依原單價給付較為合理。如經廠商舉證,確認機關原指定該等項目之工法或製程不可行,方得依情事變更原則另行議價。三、契約原有項目,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致其價格(或施工)條件改變,可視為新型態之新增項目,其處理方式為刪除原契約項目並就新增價格(或施工)條件不同之項目另行議價。惟廠商須在一定期間或契約所訂期限內負責舉證價格(或施工)條件之改變,方有主張重行議價之權利。四、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致契約原有項目之數量變動,可參考本會訂頒之「採購契約要項」第20點及第32點之內容。部分機關(例如臺北市政府)已有數量變動達某一程度時,可合理調整單價之做法。五、新增工作中之原有契約項目,如經廠商舉證依原單價施作顯失公平者,得另行議價,其處理方式同三。六、漏項之情形如係可歸責於機關(含設計單位)之因素,自應給付廠商。其屬契約已有項目之數量漏列者,依契約單價給付;如確屬契約項目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得辦理契約變更另議單價。"
Re: 工程採購完工結算有關減作項目問題

發表於 :
2010 4月 07 (週三) 1:32 am
#7 由 yuhming
府城人 寫:請教各位工程前輩
整建工程中若是有些工作項目因現場狀況得以減作
且監造單位及機關亦確認得以減作
並經過工地會議確認
若這些減作項目均為原契約項目
是否可以將這些減作項目以原契約單價扣除計算
給機關首長核准後
以換文方式告知施工廠商
以於結算時直接扣除價金
不須經過首長訂定底價及議價會議程序?
尚請各位工程前輩不吝指教
個人淺見
如果你不是總價決標依實際施作數量給付契約價金,
那基本上是這樣
但要注意此減作項目衍生的項目金額也要按比例扣除
比如說勞安衛、稅金、承商利潤等都要重新計算
另外會有些包商會來陰的
(也不知是不是事先勾結?)
比方說
鋁窗一扇8000元,契約施作100扇
但投標時給你寫
鋁窗一扇1000元,最後不察也不幸變契約單價
最糟糕的是只施作40扇
要扣除60扇的金額
請問是扣60*8000還是扣60*1000?
接下來的問題如果上報爆掉
只是行政疏失還好
扣你一個圖利廠商
那就有得玩了
僅個人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