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龍哥 寫:懲戒法增追溯條款 違法公務員1毛拿不到
為使追溯條款達到具有實際的懲戒效果,草案通過增加公務人員懲戒處分項目,除現行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外,
新增剝奪、減少退休金,以及罰鍰,罰鍰金額上限最可高將達新台幣100萬元。剝奪退休金是指剝奪被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的退休金,已支領者可追回,被懲戒人退休金可能一毛錢都拿不到。減少退休金懲處可減少10%至20%退休金。政務人員除休職、降級不適用外,其餘懲處均可適用。 【2010/04/07 聯合晚報】
網址: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5522392.shtml
最高上限才 100萬,我老是記得受訓的時候,老師講過,
若存在「相當因果關係」,機關決定,承辦公務員也要負擔國賠,金額是無上限。
光是覆工版機車滑倒、道路新建工程採半半施工,承辦人若無法卸責,
或碰上律師、檢察官不小心在道路上失事,國賠金額是接近無上限。
非土木職系上限100萬,國賠是專用在土木職系身上的。
算算 3丙、國賠,順利拿到退休金的期望值Expected Value剩多少呢?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1. 因故意
2.. 或過失
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
2. 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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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ypaper.pchome.com.tw/macotochen/guestbook/1
留言主題:阿里山火車翻車事故,肇事者照價賠償之法律依據為何?
陳老師,您好:
根據報載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下午,阿里山森林鐵路一列小火車失控翻覆在阿里山站到神木站之間,造成十七人死亡、一百八十七人輕重傷,主管機關林務局共支付死者和傷者一億四千九百多萬元賠償金。
事後調查,肇事原因是列車長蘇銀福、司機蔡振森、阿里山車庫技術士劉百岳及檢車士溫福銘等人的作業疏失,沒有開啟角旋塞,以致煞車系統失靈才會釀禍.四人也因過失致死罪嫌,分別被判處三年到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事後林務局嘉義林管處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及監察院裁示,
轉而向蘇銀福等四名有行政疏失的員工求償這筆近一億五千萬元賠償金。案經嘉義地方法院審理終結,判決蘇銀福等四名被告必需支付.但其中蘇銀福、溫福銘已經死亡,賠償金額則改由家屬概括承受。
請問一:
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由此觀之,林務局向「有行政疏失的員工求償」,適用的法規似乎國賠法比民法第188條規定來得適當,對嗎?
請問二:有關未成年人限定繼承可回溯乙事
據報載:溫福銘兩名子女現年分別只有十五、十二歲,在承受喪父之痛後,面對這筆鉅額賠償金,驚恐的不知如何是好。對此,嘉義地方法院表示,溫福銘家屬均未辦理拋棄繼承,法院也只能依一般繼承法理判決。雖然全案還可以上訴,但轉圜機會並不大。
又另一編報導:立法院對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案達成共識,限定繼承以未成年人及受禁治產宣告人為對象,不設期限,全面回溯。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對弱勢繼承人而言,修法後就算不拋棄繼承或未申請限定繼承,也適用限定繼承,不會像現行制度概括承受所有債務,因此可稱為強制限定繼承,只繼承財產,並負有限清償責任。(97.11.22)
就上述報導看來,溫福銘的兩名未成年子女是否應有「強制限定繼承」權?
謝謝! 麻煩您了。
2008-10-03 22:20:25
台長回應
您好(與大家好):再度拜託各位留言提問請至部落格化的台灣政治法律學院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至於本案目前兩提請參閱
債從天降 法律高牆何時倒
【聯合報╱陳業鑫/台北市政府訴願會主委】 2008.10.04 03:07 am
陳業鑫/台北市政府訴願會主委、家扶基金會民法繼承編修法推動小組委員(台北市)
五年前阿里山森林火車翻覆意外,造成十七死、一八七傷的慘劇。法院認定係因人為疏失致生事故,林務局因此付出將近一億五千萬元之賠償金。應負責之列車長病逝,檢車士則於刑滿出獄後自殺。這件慘劇,造成許多家庭破碎。不料,在事發五年半後,嘉義地院於九月廿四日判決命列車長及檢車士的繼承人,應該各自連帶賠償林務局三千七百餘萬元。
如果說這件交通事故,是交通專業人員未盡其專業責任所致;嘉義地院判決命無辜的繼承人,繼承列車長及檢車士所應負擔的侵權行為債務,就是包括我在內的法律人未盡專業責任所引起的災禍。
也是法律人的馬總統,在競選期間曾提出人權白皮書內,有如下文字:「修法改採全面限定繼承制度,以終結「債從天降」的不合理現象,保障立足點平等。」而這樣的修法主張,也是個人長久以來一直推動的修法方向。
立法院於去年十二月通過民法繼承編暨施行法修正條文,使未婚之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無須向法院進行任何程序,即當然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之清償責任,並無期限地溯及適用於修正前之繼承債務案例,從此未婚之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即無須面對龐大繼承債務帶來之危害,債權人亦能就遺產取償,實為貫徹現代民法個人責任主義之進步立法。當時部分反對修法者,恫嚇此種修法將導致金融失序、民眾借不到錢云云,於今日觀之,證明是危言聳聽。
尤其近日由美國開始之全球性金融風暴顯示,只有不負責任的投機及貸放,會釀成金融風暴,限定繼承之立法不但不會引發任何金融問題,反而會促使金融業之徵信、授信人員在決定是否貸款予借款人時,落實5P原則—即評估借款人(People)、資金用途(Purpose)、還款來源(Payment)、債權保障(Protection)、授信透視(Perspective),而不會寄望於債務人死亡以及繼承人是否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之不確定因素。
現行之民法繼承編,可說是「只救孤兒,不救寡母」的鋸箭式修法,把人民因不知法律而將繼承龐大繼承債務的風險,用「是否成年」、「是否曾受禁治產(監護、輔助)宣告」,劃分為兩個不同的承受族群。許多民眾努力奮鬥一輩子,省吃儉用,背負龐大房貸,才僅能購得小屋安身立命,卻可能因為一個只有血緣關係,而長期未聯絡的親人過世,莫名背負龐大繼承債務,導致財產被扣押,夫妻失和,手足反目,許多年輕人因為背負龐大繼承債務,自覺人生已無奮鬥希望,不是自暴自棄,甚至結束生命,就是轉入地下經濟活動,隱藏自己財產,或是借用,製造更多社會問題。
最近賦改會研議將遺產稅稅率降至百分之十,是為了讓許多有錢人的資金能夠回流台灣,不過對於暴露在繼承龐大債務風險的廣大中下階層民眾來說,如何避免債從天降,才是最真實、必要且迫切的課題。如果要將台灣社會營造成一個窮人有機會翻身的環境,修正繼承法將是最重要的一步,也是避免貧富差距繼續擴大、阻止財富分配繼續M型化的方案之一,非做不可。
巍立於阿里山數千年的神木,也終有倒下的一天,但繼承債務的高牆究竟何時倒下,就要看法務部及立法院相關主事者,何時願意落實馬總統在人權白皮書中對全體國民的莊嚴承諾。
【2008/10/04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