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wb2 寫:如果是我應該會考慮地主的這些行為是不是影響當初設施設置的使用目的,
或者造成日後公共設施管理維護的困擾,
如果都不會,我認為應該還好,
只不過,可不可以要求地主等工程驗收完再做,以免增加工程履約管理的困擾。
讚!驗收會有困擾。
ewb2 寫:倒是話說回來,當初怎麼會選擇在私人土地上設置公共設施?
還是台灣的農路很多都是這樣子來的?
我沒辦過道路,但以前辦水路時就發現有很多這樣的問題無法解決,
應該是政府長期以來土地管理政策失敗的惡果,
只是比較倒楣最後都由公共設施管理單位的人員來承擔。
公所就是白道,愛怎作就怎作,就叫縣政府既成道路基金擦屁股
『3兆4千億元台幣』的既成道路購回問題,就是這麼來的,
而且老闆還叫你努力舖,
你鋪的道路,也不是農委會所定義的「農路」,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隨便簽完後,成為工程案附件(3年一燒),歸檔在檔案室內----->這是錯誤的。
應該拿給工務局工務科專辦「既成道路」承辦人登記,入永久檔、入既成道路資訊系統--->當你這樣作,老闆臉色很難看,因為你又擋到別人財路了。
為甚麼老闆 不糾正你? 因為責任你扛。他為何要糾正你?
本站舊聞:
http://bbs.civilgroup.org/viewtopic.php?p=20678#20678
所以『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的法源來自民法,是私對私的地役權。
這其實是權利的讓渡書,就是我把地的權利讓渡給機關,
這在民間是有償的。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應該由地政的人去設定,不是叫我們求伯伯、求伯母的請人民亂簽。
高院以『公用地役』嘗試解決既成道路現值『3兆4千億元台幣』的購回問題。全世界的金融總資產金額是6000兆台幣==10^11。既成道路問題是可以動搖國本。
這是文官的歷史共業。鋪了一堆路,造成現值『3兆4千億元台幣』的購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