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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辦理需配合用地徵收

文章發表於 : 2010 4月 23 (週五) 10:00 am
#0 由 小技士
請問前輩

工程辦理需配合用地徵收,徵收拆除後的東西
如鋼棚、鐵皮屋等應如何處置呢....?
是直接由包商拆除清運或清運後交給公所...?
另民眾可以自行拆除運走嗎...?

Re: 工程辦理需配合用地徵收

文章發表於 : 2010 4月 29 (週四) 9:30 pm
#1 由 lawrencechen2004
小技士 寫:工程辦理需配合用地徵收,徵收拆除後的東西
如鋼棚、鐵皮屋等應如何處置呢....?
是直接由包商拆除清運或清運後交給公所...?
另民眾可以自行拆除運走嗎...?


恭喜你,
1. 你可能是個個性很老實、工作攬身上的好人。
2. 貴單位主管頗為「器重」您。可能您太紅了,或是太黑了。 (HI) (HI) (HI)


您說的那些東西(如鋼棚、鐵皮屋),都是違建,
但仍是「有主物」,我以為,原屋主可主張所有權。
機車違規左轉,警察最多開罰單,不代表機車變成警察的、或充公。
廢五金,最近又漲價了。萬一你被蒐證到,或是把廢五金變賣價金寫入合約項目,
那事情可能就,不會很小條。

徵收有徵收公告,告知民眾何時拆遷完畢,以何種條件請領救濟金or地上物or土地之補償費。

現在比較怕的是,你以為是「土地徵收」,
但其實是貴單位「未經過縣市府地政局書面核批的」「小型」「可能非法的」土地取得流程。

很可能是土地、地上物購入。而不是土地徵收。這種走法,比較邪門歪道,
因為流程沒經過內政部、縣市地政局,流程你自己決定。
經濟部所屬營利事業,土地取得都是跑這流程。
以台電變電所而言,我以為,是土地價購取得,不是透過憲法律定的土地徵收流程。

「土地」、「有建照之地上物」、「都市計畫實施前之建物」徵收都要到內政部批准後,才可執行。

你剛剛講的違建,法源不屬內政部流程,無涉憲法所律定之土地徵收流程,

只是地方政府直接以單行法規發給救濟金,請住戶拆遷違建。
才會延伸出,您所提的(如鋼棚、鐵皮屋)這些拆後怎麼辦。

你可以在公告給各住戶「請領救濟金」相關辦法,寫清楚,
1. 自行拆遷到與地面平,或保留地板面
(但營造廠會跟你靠腰,打地板要錢,這也的確,因為這是計價項目,你的工程預算有為這項目留足夠的錢嗎?你若不保留地板面,拆後,工地會有環保問題。這是兩難)

2. 有價物品、或有價廢棄物,請自行移除,過x月x日後,現場廢棄物,由本所及環保清潔隊處理,不得異議。

3. 附上拆後照片方得請領救濟金。

營建廢棄物分類與處理,頗為專業,營造廠有合約項目可以請款。

可不要貪小便宜啊,弄成公所回收 廢五金賣錢歸入私庫或公庫,被檢舉,事情會變得很複雜。

對了,有建照的合法建物,拆除時,還得申請「拆除執照」,這下可精彩了。

文章發表於 : 2010 4月 30 (週五) 1:38 pm
#2 由 ewb2
如果是正式的用地徵收,
當初發給徵收的金額應該包括地上物查估得的價格才對,
所有附著於用地上的財產,應該就歸政府才對。

民眾自已拆除取走當然是不對的,
至於政府要如何處理?
我比較不建議拆除後交給機關再辦財物變賣的方式,
比較單純的作法是參照河川局疏濬兼辦土石標售的作法,
把拆除和變賣合併在一個案子招標,
儘量只做程序認定的工作,
不要把非我們專業領域的一些實質認定的工作(例如拆除數量價值)攬到身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