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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科長下班擺攤,是否違反公務員不得兼差規定?

文章發表於 : 2010 4月 28 (週三) 6:22 am
#0 由 lawrencechen2004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5564177.shtml

縣府科長擺地攤 上演「夜市人生」
【聯合報╱記者陳信利/雲林縣報導】

2010.04.28 05:30 am

雲林縣政府新聞處科長賴堅立與妻子盧秀美(中、左)在夜市擺攤廿三年,長女賴瑋婷(右)同時考取台大等三所大學研究所。
記者陳信利/攝影

這是真實版的「夜市人生」!主角是有碩士學位的雲林縣府新聞處科長賴堅立,他和妻子盧秀美廿三年來帶著三個孩子在流動夜市擺攤,從兩只皮箱到現在的小貨車,全家人快樂地演出小市民的「電視劇」。

賴堅立夫婦有二子一女,從小有空就跟著父母「遊走」各地流動夜市,但功課不受影響,乖巧獨立,長女賴瑋婷今年同時考取台大口腔生物科學、陽明大學解剖學及細胞生物、中興大學生物化學研究所,讓賴家的夜市人生,更增話題。

賴堅立的父親早逝,他原在民營公司上班,收入微薄,婚後為養家餬口,七十六年起白天工作,晚上和妻子在夜市擺攤賣髮飾、皮件、帽子、襪子等百貨,貼補家用。

「開始擺攤時,丈夫每月薪水只有一萬多元,當時我懷了四個月身孕,還挺著大肚子做生意」,盧秀美說,全家從兩只皮箱、七千元成本擺起,「現在整車價值五、六十萬元百貨飾品,要卅二尺長攤位才能擺得下」。

廿三年擺攤生涯,賴堅立說,擺攤最怕老天不作美,如果突然下大雨,只能忍著痛收擺整理到半夜,其中的苦,非外人能體會。

為脫貧,原為三等職書記的賴堅立晚上擺攤更立志求學,他白天忙公務沒時間看書,晚上擺攤,客人少時,就以車內微弱燈光看書。

九年前,他如願通過升等,三年前升任科長,還取得中正大學政治研究所碩士學位。

賴堅立下班擺攤,是否違反公務員不得兼差規定?縣政府新聞處長莊淑妃說,最初聽說「科長在擺地攤」還半信半疑,特地到夜市「突檢」。縣府人事處長許龍智說,「只要沒有利用職務圖利,送報都可以。」

看盡夜市人生百態的盧秀美說,他們全家的夜市人生充滿人情味,「出外靠朋友」,這是攤友的共同體認。

Re: 縣府科長下班擺攤,是否違反公務員不得兼差規定?

文章發表於 : 2010 4月 28 (週三) 7:50 am
#1 由 opender
"下班"後兼差,小弟覺的本來就是ok的,只是不知道為什麼公務員卻要先報備,搞到後來變成被機關清算的對象,還好故事主角是科長,如果是承辦人,大概馬上被懲處了吧 ~~~

文章發表於 : 2010 4月 28 (週三) 8:32 am
#2 由 mnbv12
小弟覺得應該不是他是科長或是承辦人的分別吧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小弟覺得法令應該是禁止"兼職",而原PO新聞所稱"兼差"應該不是"兼職"吧!!
以上如有錯誤尚請前輩指正

文章發表於 : 2010 4月 28 (週三) 11:28 am
#3 由 s7340506
當那位科長下班在夜市賺錢,縣府承辦人還在努力加班 (不要啊)

真是(XD) 也許科長沒有丙等考績壓力 (orz之銅鈴眼)

文章發表於 : 2010 4月 28 (週三) 11:31 am
#4 由 fishman
有關係就沒關係...

沒關係就有關係...

文章發表於 : 2010 4月 28 (週三) 11:46 am
#5 由 紫煌
s7340506 寫:當那位科長下班在夜市賺錢,縣府承辦人還在努力加班 (不要啊)

真是(XD) 也許科長沒有丙等考績壓力 (orz之銅鈴眼)


記者不太可能不知道公務員不能「兼差」...

所以這篇表面上是稱讚,實際上是補刀。

文章發表於 : 2010 4月 28 (週三) 12:32 pm
#6 由 a3214000
真是的擺攤又不是什黑心事業,關記者屁事喔!

想問大家,所以當了公務員,就不能在外頭當幕後的老闆或是從事其他事業嗎???

文章發表於 : 2010 4月 28 (週三) 2:26 pm
#7 由 我也想當土木技師
不要掛名、當成是幫忙擺攤,沒拿工錢不違法的啦!

文章發表於 : 2010 4月 28 (週三) 3:34 pm
#8 由 a3214000
我也想當土木技師 寫:不要掛名、當成是幫忙擺攤,沒拿工錢不違法的啦!


就是要掛名阿,爾且哪有可能不拿工錢....

又不是吃飽太閒

掛哪間公司的董事也不行喔= =...(做夢中) (吃太飽)

文章發表於 : 2010 4月 28 (週三) 3:58 pm
#9 由 lawrencechen2004
我也想當土木技師 寫:不要掛名、當成是幫忙擺攤,沒拿工錢不違法的啦!


我看過這樣活生生的例子,有人檢舉幫忙家裡事業,不拿工資,但會拋頭露面,人事也說不行。

原po 是新聞處處長,與記者相熟,應該是經過本人允許才寫。要不新聞處處長也會請該報更正等等。

這新聞很好啊,以後人事刁難,就拿這新聞給他看。

人事有點因單位首長而異。也看過同事上研究所日間部,首長默認他可以 上班到一半,就去上課。

縣府人事處長許龍智說,「只要沒有利用職務圖利,送報都可以。」 ---->

這很好啊,我及其三等親內若插股當地營造廠、以及建照代辦公司,那單純是為了「用心交陪、服務鄉里、夜間研究土木技術」,並不是為了職務圖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