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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內二萬筆公共設施完竣地價稅漏徵

文章發表於 : 2010 5月 10 (週一) 6:11 am
#0 由 lawrencechen2004
公共設施完竣地價稅漏徵------------>

請教各位大哥,這是否包含 鎮內水利設施、擋土牆、水溝、山坡地農路等等?

公所這類流程,通常不明不白的,來站上尋求一字片語,找線索。

是公所沒有送資料給地政事務所丈量、套繪,還是公所自行丈量、套繪?

我記得這都是 縣市政府轄下單行法規所規定。

曾經向麵店老闆請教「送既成道路資料給地政事務所丈量、套繪」相關問題,老闆臉很臭,

就覺得這問題不簡單。

但怕得罪地主,公所不作為是很明顯,

這次是主秘遭殃,下次一定轉嫁,就是一堆承辦人遭殃。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 ... day-p3.htm

沙鹿鎮長又被爆圖利地主

〔記者謝鳳秋/豐原報導〕監察院甫以浪費五千萬元補償費彈劾沙鹿鎮長蘇麗華、公所主任秘書劉淑媚,七日又有人向監察院檢舉,兩人不作為瀆職、圖利地主,使鎮內二萬筆公共設施完竣地價稅漏徵,劉淑媚昨天大呼冤枉,表示清查本來就需要時間。

監察院四日認定,蘇麗華、劉淑媚辦理徵收道路用地損失補償過程中,疑曲解行政法院判決,致浪費公帑五千萬元,予以彈劾。

兩年多來,持續追蹤地價稅漏徵案的檢舉人肯定監察院作為,昨天再度向監察院檢舉沙鹿鎮公所不作為之舉。

檢舉人指出,沙鹿鎮近十年來開闢百餘條鄉街道路,依平均地權條例與台中縣政府行政程序規定,公共設施完竣後,應列冊送地政機關套圖(核計完竣面積),再轉函地方稅務局開徵地價稅,但公所在完竣後,卻未列冊函送,接獲檢舉兩年,才將清冊送交地方稅務局,致稅務單位遲遲無法啟動開徵稅負作業。

地方稅務局初估漏徵二萬筆,可補稅二十億元,檢舉人認為鎮長及主任秘書的「不開源」,是故意行政怠惰,圖利地主免繳地價稅。

主秘:已清查補送清冊

劉淑媚表示,多數道路都在民國九十年前一、二任鎮長任內開闢,得知過去未送出完竣清冊,馬上展開清查,因道路眾多、資料細瑣,今年初完成作業,將清冊送地方稅務局,三萬多筆之中,僅一萬多筆漏徵。

地方稅務局局長蔡智明表示,地價稅可追繳五年,因為沙鹿鎮公所送來的清冊裡部份完竣時間不清,造冊資料數量龐大,最近已全部挑出來請公所釐清,已釐清部份將先追繳。

天啊

文章發表於 : 2010 5月 10 (週一) 3:17 pm
#1 由 cdp1421
我在公所也為了辦這個公設完竣認定搞的很頭大,
只能有人申請再去勘察認定,
每年造冊?除非只辦這個業務
據我所知可能只有台北市才有專責單位
唸土木的到公所要辦工程,道路管理、都市計劃等業務
雜事一堆,如果真遇到這樣檢舉,真的是欲哭無淚,
只有多燒香念佛,阿彌佗佛

文章發表於 : 2010 5月 10 (週一) 5:02 pm
#2 由 jjq519
平均地權條例
22條
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
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
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
限。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 (藏) 庫、農機中
心、蠶種製造 (繁殖) 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中心等用地,仍徵
收田賦。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36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指道路、自來
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
前項道路以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自來水及電力以可自計畫道路接通
輸送者為準;排水系統以能排水為準。
公共設施完竣之範圍,應以道路兩旁鄰接街廓之一半深度為準。但道路同
側街廓之深度有顯著差異者或毗鄰地形特殊者,得視實際情形由直轄市或
縣 (市) 政府劃定之

37條
徵收田賦之土地,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第三十四條之土地,分別由地政機關或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按主管相關
資料編造清冊,送稅捐稽徵機關。
二、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土地,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
機關依地區範圍圖編造清冊,送稅捐稽徵機關。
三、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土地,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本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
徵收田賦之清冊課徵。
四、第三十五條及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土地中供與農業經
營不可分離之使用者,由農業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
後,編造清冊,送稅捐稽徵機關。
五、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土地中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之使用
者,由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之。
六、非都市土地未規定地價者,由地政機關編造清冊送稅捐稽徵機關。
七、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 (藏) 庫、農
機中心、蠶種製造 (繁殖) 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中心等用
地,由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之。

38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所定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尚
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地區、依法不能建築地區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等
之地區範圍,如有變動,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
確定變動地區範圍。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對前項變動地區內應行改課地價稅之土地,應
於每年五月底前列冊送稅捐稽徵機關

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
第2條
本要點實施範圍為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之下列土地,實際
  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曬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
  包括直接供作農林漁牧使用)之土地:
   (一)非都市土地屬於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所稱農業用地以外之其
      他用地。
   (二)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使用者。
   (三)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四)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五)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六)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
  限。

相關法條整理在上面

也就是
都市區域土地 如果被認定是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是不用收地價稅

如何判斷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那就是「查編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規定的
公所農業課主辦
如何判斷都市土地公共設施未完竣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36條
由都市計畫單位決定 在縣為公所建設課

這個例子 大抵上是都市土地 本來沒有開發 因計畫道路開闢後 變成公共設施已完竣 要徵收地價稅 但是資料沒有更新 造成漏徵收地價稅

實際執行上 有點麻煩 很多公所都沒有主動每年將需徵收地價稅的都市計畫內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38條辦理 多半是被動的 也就是都市計畫內土地移轉時(買賣、繼承、贈與……………) 由地主申請免徵地價稅 因無法通過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而課稅 換句話說 如果10年前土地因都市計畫開闢而非公共設施未完竣區域 就該課地價稅 但有可能10年後申請不過 那也只能補課5年 至於這個錯 如果要算在公所 其實也是很委屈的

文章發表於 : 2010 5月 11 (週二) 12:26 am
#3 由 lawrencechen2004
jjq519 寫:平均地權條例
也就是
都市區域土地 如果被認定是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是不用收地價稅

如何判斷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那就是「查編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規定的
公所農業課主辦
如何判斷都市土地公共設施未完竣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36條
由都市計畫單位決定 在縣為公所建設課

這個例子 大抵上是都市土地 本來沒有開發 因計畫道路開闢後 變成公共設施已完竣 要徵收地價稅 但是資料沒有更新 造成漏徵收地價稅

實際執行上 有點麻煩 很多公所都沒有主動每年將需徵收地價稅的都市計畫內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38條辦理 多半是被動的 也就是都市計畫內土地移轉時(買賣、繼承、贈與……………) 由地主申請免徵地價稅 因無法通過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而課稅 換句話說 如果10年前土地因都市計畫開闢而非公共設施未完竣區域 就該課地價稅 但有可能10年後申請不過 那也只能補課5年 至於這個錯 如果要算在公所 其實也是很委屈的[/b]


經過 jjq519 爬梳,腦子裡面好幾個故事總算串連起來。總算能理解 麵店老闆在怕甚麼。

有次,老闆說 某某人申請「免地價稅」證明,

叫我 寫「二十年道路通行證明」,說這是公所的「標準流程」,前人都是這樣比照辦理,

仔細去分析,這證明怎麼可能由我一個公所報到不滿一年的人去 開立證明呢?

用林務局航照就可以佐証?那萬一地上有柵欄禁止通行呢?

後來又去 縣市府找到 工務局專辦既成道路的 A君,瞭解到 相關佐證資料亦不完整。

也非公所承辦可以辦理。



申請人於文書上載明,開立此證明用意在於,業已通行多年,得免地價稅。

後來仔細一找,「免地價稅」這標準流程,已經被 「稅捐稽徵處」收走了。

他們才有一個完整的 *、與SOP認定免徵地價稅,

以前公所可以開立證明,但,現在,其職掌,並不是在公所。

心中又罵聲連連。又被麵店老闆出賣,

我去巷口左張右望,寫下會勘紀錄,又出函佐證,函稿又歸檔進檔案庫,被抓到,

是承辦人偽造文書。

怎麼跑都跑不掉。他老人家 心知肚明,又極力勸導應如此作,便民???

然後他假裝 「一時誤判」,「沒收到函釋」,

為了有錢的地主,借我的項上人頭與印章一用。事後出事,又是我這承辦人到法官面前耍白痴。



這也不能說公所委屈,約聘僱人員請來 慢慢整理,一定可以弄完。

這也不是幾個承辦人可以扛下來,主官管有人事權,又蓄意不作為,

記得把這球踢回去。

文章發表於 : 2010 5月 11 (週二) 12:41 am
#4 由 lawrencechen2004
很菜的人,以人當菜,

「菜」這個字在我們人吃人的文化裡,有著重大意義。

~~~~~~~~~~~~~~…

http://blog.yam.com/ghost444/article/18130022
根據我們的調查,所謂「菜人」其實是中國「古已有之」的名詞,作家李敖曾說過,中國歷史上,只要有饑荒就會有人吃人的現象發生。唐朝詩人白居易就寫過「是歲江南旱,衢州人食人」。北宋末年靖康之亂時,江淮之間民眾相食,一斗米要數十千錢,人肉的價錢比豬肉還便宜,一個少壯男子的屍體不過十五千(不如一斗米貴)。

清代才子紀曉嵐所著的《閱微草堂筆記》曾有記載,崇禎末年,河南和山東發生大旱災和蝗災,連草根和樹皮都被人吃盡了,百姓開始以人為糧食,連官府也禁止不了。婦女和小孩在市場上待價而沽,被稱為「菜人」,屠夫買了去,像殺豬羊一般宰割。

文章發表於 : 2010 5月 11 (週二) 9:59 am
#5 由 jjq519
其實這個事情是不是完全公所的責任 ? 稅捐單位有無責任?
是不是制度殺人?規定一堆
就如同lawrencechen2004兄說的 約聘僱請來慢慢整理 一定弄得完
但決不是單一承辦人可以完成的
稅捐單位對於每年土地稅是不是要辦理主動複查的工作?
公共設施已完竣的都市土地 要變回公共設施未完竣 是不太可能的是
但公共設施未完竣的都市土地 也未必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今年符合 也許明年就不符合 (農業是最容易改變狀態的)
很多農地申請完農用證明後 就違規使用 違建等等等........

不一樣

文章發表於 : 2010 5月 11 (週二) 11:14 am
#6 由 cdp1421
公共設施未完竣勘定是規定在平均地權條例22條
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如既有道路或巷道)是規定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
我都是稅務局來函查告才去現場勘定
公所承辦流動性高,前人又沒經驗傳承,只有靠自己多問,上網找資料
作的對不對也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