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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基層單位辦理有關工程或勞務採購採最有利標精神?

發表於 :
2010 6月 29 (週二) 10:06 am
#0 由 Melody
小妹我是剛考上基特的新公務員,最近辦理一件AC鋪面勞務發包,長官叫我以參考最有利標精神簽辦
(未達公告金額)。所以這幾天上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政府電子採購網看了一些標案很多鄉鎮公所也是如此辦理,請問各位大大以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辦理的時機?是否應為異質性工程才可簽辦亦或其為異質性工程?且其評審委員都為公所主管是否會為人所垢病?因為新手所以辦的有點怕怕,請各位大大指導一下。
Re: 地方基層單位辦理有關工程或勞務採購採最有利標精神?

發表於 :
2010 6月 29 (週二) 11:06 am
#1 由 newyork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採用最有利標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擇兩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或比價。其作業程序概述如下:
(一)於招標文件內載明將考量廠商投標內容之整體表現(須併提供評審項目及其權重或配分),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擇兩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或比價。
(二)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及企劃書公告。(應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三)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辦理,並視案件性質及廠商準備作業所需時間延長之。
(四)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及企劃書,擇最符合需要者。可於截止收件前先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敘明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將改採限制性招標,俾續行辦理;或於未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時,依當時情形簽辦。如未依上述簽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而第一次公告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其續辦第二次公告時,廠商家數得不受限制。
(五 )擇符合需要者之程序、標準、評審小組之組成及分工等均由機關依權責自行核定,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可由機關人員自行評審,以擇定最符合需要者。
(六)通知最符合需要者進行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後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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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參考看看

發表於 :
2010 6月 29 (週二) 1:23 pm
#2 由 ewb2
我比較好奇的是第一個步驟,如何說明AC鋪面施做是異質性的採購?
只要能說清楚這一點,後面的程序都很簡單(未達公告參考最有利標)。

發表於 :
2010 6月 29 (週二) 5:47 pm
#3 由 opop1234
1.AC鋪作一般用最低標即可吧,要注意用最有利標精神的適法性。也許你們主管是要評給某家作...
2.工程會查詢解釋函的網站可以下載簽辦範例。關鍵字打最有利標搜尋即可。
3.新人是否已經取得採購證照,如果還沒可以跟主管推說你不懂不會也不敢辦最有利標比較好唷!
4.AC鋪作會有異質性嗎...

發表於 :
2010 6月 29 (週二) 9:08 pm
#4 由 balyss
勞務採購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契畫書 以採購第22條第一項第九款簽辦 取最有利標精神??
同 newyork 大 所寫

發表於 :
2010 6月 30 (週三) 1:30 am
#5 由 原住民
同newyork 大及balyss大 所寫辦理即可。
不過,不管招標方式是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或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等&決標方式為最低標(低價搶標)、最有利標及複數決標,都有其利幣。
依政府採購法可採用最有利標的情形,可分為三大類:(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二)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三)未達公告金額取最有利標精神選擇最符合需要。
評選委員會(公告金額以上)(專家學者1/3以上?)、評審小組(未達公告金額)(機關自行決定人選),就小弟看來上網公開資訊也只是多了一道程序,如何作到更公正、公開、公平就留給主管機關、司法或法務調查機關去頭痛吧。反正妳不會是評審小組成員那就好了,長官怎模玩,who care.

發表於 :
2010 7月 02 (週五) 9:09 am
#6 由 jjq519
ewb2 寫:我比較好奇的是第一個步驟,如何說明AC鋪面施做是異質性的採購?
只要能說清楚這一點,後面的程序都很簡單(未達公告參考最有利標)。
是滴
依據"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二、 機關規劃辦理最有利標,應先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核定,且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取最有利標精神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
三、已訂有明確規格或訂定規格並無困難之採購,或不熟悉最有利標作業規定之機關,均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AC工程 從上開兩點來看 說不過去 不然承辦人就是要有很高深的作文技巧

發表於 :
2010 7月 08 (週四) 9:03 am
#7 由 ewb2
我猜想不知道是不是因為台南前一陣子檢察官查AC工程舞弊案,機關為了防止不良廠商低價搶標後,造成履約管理和驗收相當大的困擾,才會有不採最低標而以最有利標決標的想法出現。
最近工程會修訂了採購法第58條處理標價偏低的執行程序,如果總標價低於底價7成,機關評估廠商說明不合理,即使廠商願繳差額機關仍不得決標予廠商,應該可以適度的篩選掉惡性低價搶標的情形。

發表於 :
2010 7月 09 (週五) 10:15 am
#8 由 原住民
我想M大指的是設計監造的部份。
而E大說的是在工程採購的部份比較容易發生吧!
反正如同J大所言,就是要有高深的作文技巧,以及心臟要夠力吧!不知道我說的對不對。
只希望我們這些土木工程類科的公務人員繼續加油吧,撐久了就是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