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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施作,經費另覓

文章發表於 : 2010 7月 09 (週五) 11:10 am
#0 由 hasamowu
請問版的大大目前有一民眾陳情的小工程,現場估算未達公告十分之一,我上簽問老闆要不要做,鈞長批准予施作,經費另覓------那不就是要我先斬後奏後,請問各位大大要如何處理。

文章發表於 : 2010 7月 09 (週五) 1:06 pm
#1 由 newyork
敢問大大
您的簽
沒提到經費來源嗎?

文章發表於 : 2010 7月 09 (週五) 1:27 pm
#2 由 ewb2
樓上前輩問得沒錯。
如果原本的上簽只是在確認是不是要做,沒提到經費的來源,那現在就補個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的採購簽應該就解決了;如果原本簽的就是要辦採購,也提及預算經費的來源,那擺明了現在沒辦法做,可以問問主(會)計有沒有其他經費可用,再不然就是發文向上級討補助款,這個案子有在繼續做就好了。

文章發表於 : 2010 7月 10 (週六) 1:21 pm
#3 由 lrdf
採購案,經首長同意是可辦,但是沒有合法預算來源,可能違反預算法吧?
如果屆時為了付款,不當挪用其他經費,應該還是會出問題的!

文章發表於 : 2010 7月 10 (週六) 2:42 pm
#4 由 站長
[quote="HauLin"][/quote]注音文 砍

小小意見

文章發表於 : 2010 8月 14 (週六) 7:29 pm
#5 由 小笨豬
你老闆是不想作,但是又不想當壞人~~~所以故意這樣簽
仔細想想看~~我猜的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