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頁 (共 1 頁)

苗縣消防技士被押57天 冤獄賠28萬

文章發表於 : 2010 8月 11 (週三) 8:56 am
#0 由 qwereer2009
苗縣消防員被押57天 冤獄賠28萬

【聯合報╱記者范榮達/苗栗報導】 2010.08.11 04:09 am


苗栗縣政府消防局技士謝宗龍被控於96年間,向群創光電涉嫌強索不樂之捐100萬元,購買20輛機車案,二審無罪定讞。他因此案被羈押57天,聲請冤獄賠償,昨天判准28萬5000元。

謝宗龍昨天請假沒有上班,也不願多回應冤獄賠償的結果,友人表示,謝宗龍因這件案子,深感委屈,蒙受不白之冤,不僅職務遭調整,還暴瘦近20公斤,而且花了數十萬元聘請律師打官司,終於還他清白。

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智評及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長宋國鎮說,偵辦謝宗龍涉案時,因謝宗龍前後供述不一,還有1名重要關鍵人士未到案,才會收押57天調查。

謝宗龍被控涉嫌強索不樂之捐案,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罪嫌起訴,求處15年重刑,一審認定群創光電基於回饋鄉里,主動捐贈100萬元,購買20輛機車作為消防局救災巡邏使用,貪汙罪證不足,判無罪,檢察官上訴,二審2月仍判謝宗龍無罪定讞。

扣案20部機車,在全案無罪定讞後,由消防局花了4萬多元,更換電池等零件,已經配發到各消防分隊使用。

謝宗龍聲請冤獄賠償,法官調查,謝宗龍歷經調查員、檢察官偵訊及法院羈押庭、一審及二審,均矢口否認犯行,足以證明並非因他的自白,使偵、審機關認定他涉案,也並非他有逃亡或逃亡之虞,才會羈押57天,不能歸責於謝宗龍,符合冤獄賠償,1天折算5000元。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778958.shtml

文章發表於 : 2010 8月 11 (週三) 9:23 am
#1 由 evolet
"....,不僅職務遭調整,還暴瘦近20公斤,而且花了數十萬元聘請律師打官司,終於還他清白。"

這樣才賠 28萬5000元 ~
台灣司法真有你的~(最近司法界醜聞不斷)
不僅被害人身心財產受損
最後還要全民替你們買單 (GOODJOB)

文章發表於 : 2010 8月 11 (週三) 10:46 am
#2 由 飛龍哥
冤獄賠償法目前刻正修法中,修正案目前於司法院審查會激辯中......

就個案研析,依目前冤獄賠償法,此案已算有好的結果,實務案例中更多是沒有賠償,原因就是法官審查時認為你是敗德之人......

文章發表於 : 2010 8月 11 (週三) 8:17 pm
#3 由 8136WS
這些司法人員就是要以"其人之道還其人之身",這些人才會覺的對錯.

【2011/03/03 聯合報】「冤獄賠償法」修正 賠償轉為補償

文章發表於 : 2011 3月 03 (週四) 10:32 am
#4 由 飛龍哥
飛龍哥 寫:冤獄賠償法目前刻正修法中,修正案目前於司法院審查會激辯中......

就個案研析,依目前冤獄賠償法,此案已算有好的結果,實務案例中更多是沒有賠償,原因就是法官審查時認為你是敗德之人......


「冤獄賠償法」修正 賠償轉為補償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1.03.03 03:04 am


司法院院會今天修正完成「冤獄賠償法」草案,法案架構由「賠償」轉為補償,正名為「刑事補償法」,大幅放寬補償的範圍。

修法後,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遭到違法拘束,除非有湮滅證據、頂替等「自招犯罪」的情形,原則上都可獲得補償;受害人不再如現在,因動輒被認定有重大過失、違反公序良俗行為,而拿不到任何賠償。

冤獄賠償法的修正,起因於大法官670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國家在實行刑罰權或實施教化等利益時,會使人民的基本權利受到特別犧牲,應該給予補償。補償和賠償的差別在,賠償以公務員有故意過失為前提,補償則不必。

修法後,受害人被羈押、留置、收容、強制工作或治療、觀察勒戒、執行後,如獲不起訴、撤回起訴、無罪、不受理判決、免訴,或撤銷強制工作等,被錯押或執行逾期的期間,可獲每天3000元到5000元的補償。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者,可獲每天500到1500元的補償。

修法草案另規定,當受害人是因法律特別規定而獲不起訴或無罪(如未滿14歲不罰),不補償;受害人有逃亡、滅證、虛偽自白等誤導偵查審判的行為,不補償。而若受害人對被錯押有可歸責的事由,法官可以酌情減低補償。

司法院今天將法案送行政院會銜,再送立法院審議,以趕在大法官限制的2年時限內完成修法。

司法院會今天另通過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案,有關法案都圍繞著兩人權公約修正。

在刑訴法方面,為落實人身安全保障,擴大預防性羈押的罪名範圍,增加家庭暴力、性騷擾、人口販運等罪;對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執行的拘提、逮捕、搜索、扣押、檢查身體不服,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

【2011/03/03 聯合報】

網址: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186226.shtml

Re: 【2011/03/03 聯合報】「冤獄賠償法」修正 賠償轉為補償

文章發表於 : 2011 3月 03 (週四) 11:10 am
#5 由 jjq519
飛龍哥 寫:
飛龍哥 寫:冤獄賠償法目前刻正修法中,修正案目前於司法院審查會激辯中......

就個案研析,依目前冤獄賠償法,此案已算有好的結果,實務案例中更多是沒有賠償,原因就是法官審查時認為你是敗德之人......


「冤獄賠償法」修正 賠償轉為補償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1.03.03 03:04 am

修法後,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遭到違法拘束,除非有湮滅證據、頂替等「自招犯罪」的情形,原則上都可獲得補償;受害人不再如現在,因動輒被認定有重大過失、違反公序良俗行為,而拿不到任何賠償。


【2011/03/03 聯合報】

網址: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186226.shtml


上禮拜看電視有關冤獄賠償報導
有申請冤獄賠償而得到賠償的大約是佔50% 因為法官認為當事人重大過失或違反公序良俗行為
這還沒包含沒申請冤獄賠償的(走法院走到怕了 根本沒有提出賠償的念頭)

【2011/06/14 聯合報】冤賠法三讀可回溯五年

文章發表於 : 2011 6月 14 (週二) 10:00 am
#6 由 飛龍哥
冤賠法三讀可回溯五年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即時報導】 2011.06.14 12:00 am

冤獄賠償法今天晚間三讀修正為「刑事補償法」,並訂今年9月1日施行,司法院指是我國刑事補償制度保障人權的一大步,依新修正法令,冤死的江國慶可望獲賠金額達9282萬元;另外訂可回溯5年條款,讓官司纏訟逾30年,最後無罪定讞的一銀押匯案被告,過去因被認為他們本身有疏失,聲請被冤獄賠償遭駁回後,在新法施行後,可在2 年內重新提出聲請。

【2011/06/14 聯合報】

網址: http://udn.com/NEWS/SOCIETY/BREAKINGNEWS2/6396750.shtml

文章發表於 : 2011 6月 14 (週二) 10:06 am
#7 由 飛龍哥
「冤獄賠償法」->「刑事補償法」,賠償->補償!!

用白話說,轉換後之觀念與架構,就是定位為國家徵用你的人身自由(類同於徵用土地),國家給予補償費!!

文章發表於 : 2011 6月 14 (週二) 10:12 am
#8 由 飛龍哥
8136WS 寫:這些司法人員就是要以"其人之道還其人之身",這些人才會覺的對錯.


如何"以彼之道還施彼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