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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勞安衛的估驗與驗收

文章發表於 : 2010 8月 11 (週三) 6:21 pm
#0 由 qwereer2009
勞安衛預算不能以一式來表示

細分項下 包括有 交通錐 圍籬 警示標誌(燈) 安全帽 洗車機器設備 等等等

甚至竣工後的 工程告示牌

這些都是有編列價錢給廠商的

第一個問題 估驗時是不是該針對這些 進行估驗計價

因為這真的是可以很模糊又被忽略的東西往往廠商不可能按照目數量項購買 有的是用廠商已有的東西

但是也是有好幾萬的

第二個問題 假設估驗數量都沒有問題

因此竣工之後 留下來的這些是不是應該是業主的 因為有編預算 是業主出錢的

可是 往往 這一方面估驗或驗收 都被忽略掉了

而且公家機關都有自己的回收機制 如清潔隊 或者有些東西是可以再利用的

工程告示牌甚至幾乎都被廠商拿走 別的工程再做一張貼紙來貼就好了

沒有跟廠商要回這些東西 會不會有法律上疑慮??


在此請教各位大大
感恩

文章發表於 : 2010 8月 12 (週四) 1:32 pm
#1 由 ewb2
第一個問題,我認為既然是編有數量,就應該要按編列的數量來估驗或驗收才對,
不過實務上一定會發生用不了那麼多,或者編的數量不夠用的情形,就會造成執行上的困擾,
所以,這個要求真的很難做。

第二個問題,有些東西例如手套或者警示帶應該可以算是消耗品;其他可以重複利用的東西,應該可採租用的原則來編預算,比較不會有耽心的後續問題發生;還有一種例如洗車台,還得編列拆除的費用要求廠商拆除恢復原狀才對。

文章發表於 : 2010 8月 14 (週六) 12:22 am
#2 由 jjq519
這個問題

應該在契約即註明得非新品 或堪用品 工程驗收結案後廠商自行回收利用
且預算不以新品提列或以租用費用提列
但估驗時如有確切數量 應確實檢查 不足部份令廠商改進

如果契約沒寫 ................看個案吧
顧問公司編列預算通常也只是抓個大概 應該以租金方式編的
你有看過鋼板樁用新品價格去編嗎 膺架也是啊
有先進遇過審計打槍這個東西嗎?

小小意見

文章發表於 : 2010 8月 14 (週六) 8:21 pm
#3 由 小笨豬
東西該新品還是舊品,工程結束之後是不是屬機關的.....
請看該科目單價分析如何編列~~~再本於權責辦理
用租賃價編的~~~應該就不屬公家的~~~不用回收
如果是購置新品~~~那確是屬公家財產~~~但....你要收到那放?這部份如果不是太貴重的,建議就呼嚕噜沒看到就好~~~
ps.有經驗後,以後設計者如果再設計新品,就給他退回改租的杯~~